作者:施惠淳 文章来源:神思 第五期
摘要
作者用书信的体裁,阐述新旧约圣经对婚姻的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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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天恩:
很高兴收到你的来信。你和小美决定结为夫妇,并订于下个月举行婚礼:真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请你们接受我衷心的贺意。
在信中你问我:「我和小美就要领受婚姻圣事。身为一个新教友,觉得需要多知道一些婚姻圣事的教义。有关婚姻,圣经有些什么教导呢?」
问得好!但这问题不是用三言两语就可以答复的。因此,如果我的回信冗长噜苏,要请你多多原谅。
我费了点时间,查阅了圣经的原文,再参考了一些近代的著作(注),现在坐下来执笔,为你和小美,写下几个要点。我们先从旧约开始。
圣经的记录清楚显示,以色列早期的家庭是采用父系制度的。父亲和祖父是一家之主,丈夫是妻子的「主(ba''al)」,父亲对子女有绝对的权力;如果已婚的儿子和父亲同住,他和他的妻子也要隶属在这权力之下。家谱常沿着父亲的行列,很少提及女子的名字。在早期,父亲更操有生杀之权,譬如,创世纪记载,犹太下令要把他的儿媳塔玛尔(Tamar)烧死,因为有人控告她与人通奸(创38:24)。
一般而论,家庭生活采取大家庭的形式:譬如,诺厄的「家」也包括他的儿子和他们的妻子(创7:1,7):雅各伯的「家」包括三代,共有六十六口(创46:8-26)。「家」屡次也指具有同一血统,住在同一地区的整整一族:「家」有时甚至指整个民族,譬如:「雅各伯的家」,「以色列的家」。
后来,随着时间的进展,生活的方式渐渐改变。自从以色列人在巴勒斯坦定居下来之后,就开始了农村生活,以后又发展到城市生活,所谓的「核心家庭」也逐渐普遍起来。于是家族的观念开始式微,而个人的意识即日益高涨。这时也出现了不同的社会阶级,如:君王和臣民,雇主和工人,富人和穷人。
如果家庭是杜会的基本单元,那么婚姻便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了。
圣经第一卷,创世纪,描写天主创造原祖父母,人类的第一对夫妻。这里,清楚地表达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是天主的本意:
…但他没有找着一个与自己相称的助手。上主天主遂使人熟睡,当他睡着了,就取出了他的一根肋骨,再用肉补满原处。然后上主天主用那由人取来的肋骨,形成了一个女人,引她到人前,人遂说:「这才真是我的亲骨肉,她应称为『女人』,因为是由男人取出的。」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20-24)。
天主又向第一对夫妇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创1:28)。
旧约对婚姻生活中性关系的态度是十分肯定的:性是美好的,是天主所祝福的。但是反自然的性行为常受到严厉的谴责。例如:同性恋,鸡奸(创19;肋18:22;民19:22-24);乱伦(申27:20;肋18:8-11):体外遗精(创38:4-1O)与兽类相交(出22:19;肋18:23)等,都称为邪恶的行为。
在亚当的儿子舍特(Seth)的列系中,早期的家庭,如诺厄的家庭,看来是一夫一妻的。一夫多妻第一次出现,是在流浪的加音的列系中:拉默客(Lamek)娶了两个妻子(创4:19)。
但是,一直要到公元前二千年间的圣祖时代,我们始发现以色列家的族长,随从周围地区的风俗,实行一夫多妻。亚巴郎本来只有一个妻子,就是撒辣(Sarra);后来因为撒辣不育,亚巴郎就听了撤辣的话,娶她的婢女哈加尔(Hagar)为妾(创16:1-2)。亚巴郎的兄弟纳曷尔(Nahor)和厄撒乌(Esau)的长子厄里法次(Eliphaz)也是纳妾的(创22:20-24;36:11-12)。依照古巴比伦的哈慕辣彼(Hammurabi)法典(约公元前1700年),丈夫不得娶第二个妻子,除非第一个妻子不能生育;在这情形下,他可以纳一个妾侍,但她不能和正妻享有同等的权利。
直到那个时候,一般来说,圣祖们似乎是一夫一妻的:但是,渐渐地,旧日的限制松弛了:雅各伯不单娶了肋阿(Leah)和辣黑耳(Rachel)一对姊妹为妻,还纳了她们的两个婢女为妾(创29:15-30;30:1-9)。他的双胞胎兄弟厄撤乌则有三个妻子,而且她们都有着同等的地位(创26:34;28:9;36:1-5)。
自从以色列子民在圣地定居下来以后,一夫多妻的倾向更见强烈,譬如民长基德红(Gideon)「有很多妻子」(民8:30-31)。申命纪也假定一夫二妻为合法(申21:15-17)。至于以色列的君王更拥有大批的妻妾,尤其是撒罗满王的妻妾,为数之多,令人难以置信:「700个妻妾,300个妃子」(列上11:3)。这么多的妻妾,只有富有的人家才能拥有。一夫多妻既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又是妒忌和争吵的根由。多产的妻妾更往往轻视不育的正妻,即使前者原是后者的婢女或奴隶。
虽然君王和富人拥有妻妾的例子为数不少,但是在旧约以色列平民中,一夫一妻仍是普遍的婚姻模式。约自公元前1000年,直到流放,整个君王时代,在民间,我们找不到一个一夫多妻的例子。智能书从不提及一夫多妻制度,却极度赞颂贤慧的妻子:「贤淑的妇女,有谁能找到?她本身价值,远胜过珠宝……」(箴31:10-31)。这段文字以及其它讲论智能的篇幅显然是针对一夫一妻的家庭而言(箴5:15-19;德26:1-4;训9:9)。多俾亚传中,多俾亚(Tobit)一家和辣古耳(RagueI)一家的动人描写,以及小多俾亚娶辣古耳女儿撒辣(Sarah)的美丽故事,显然都是以一夫一妻为背景的。
旧约的先知,屡次把天主爱以色列比作丈夫爱妻子,常以一夫一妻作为描写的背景;在这描写中,以色列多次被指责为犹如一个不忠的妻子(欧2:4-5;耶2:2;依50:1;54:6-7;62:4-5)。这个比喻后为厄则克耳先知所发挥,成了一则淋漓尽致、充满着强烈谴责的寓言,整整地铺满了第十六章。
因此,在以色列,一夫多妻多流行于富有的人家,不算是普遍的,而且只限于以民历史中的某一个阶段。但是,离婚或休妻却较为常见,尤其自梅瑟的时代以后。申命纪24章1-4节便是关键性的文字。在那里,允许休妻的理由很是含糊:「在她身上发现了什么难堪的事。」
在以后的日子里,人们对这段文字的意义争论不休。犹太经师中的一个门派,随着沙玛意(Shammai)的主张,只承认通奸是唯一允许休妻的理由;另一个名叫希莱尔(Hillel)的门派,却采取了更随便的主张:如果丈夫不喜欢妻子的烹调,或如果丈夫有了一个更欢喜的女人,就可以同现任的妻子离婚。德训篇似乎用了较为随便的解释:「她若不随从你的指使,在仇人前侮辱你,就应把她从你身上割去,免得她常虐待你。」(德25;35-36)。
离婚的手续是很简单的。丈夫只须宣布撤销婚约就得了,譬如说:「她不再是我的妻子,我不再是她的丈夫」(欧2:4)。在一些犹太团体里,通常的做法是丈夫写一纸休书,交在他妻子的手(申24:1,3,;依50:1;耶3:8),允许她再嫁(申24:2)。不久之前,在死海附近的一个山洞里,找到了一个这类的文件,是公元100年左右的遗物。
在那些日子里,妇女通常是不准要求离婚的。不过在埃及的一个犹太团体里,似乎也允许妇女提出离婚的要求。在巴勒斯坦本土,偶而也有妇女主动要求离婚的例子。无论如何,比较起来,限制丈夫提出要求离婚的条例较少。例如:如果一个人诬告他的妻子在结婚前不是处女,他应该受惩罚,罚他一生不能休退她(申22:13-19)。我们不知道,以色列的丈夫是否经常使用这权利;但是,我们读到,智能书对忠实的夫妇生活,表示极度的赞扬(箴5:15-19;训9:9)。
玛拉基亚先知更指出婚姻把男女二人结为一体,又嘱咐丈夫应忠于曾向妻子隆重许下的诺言。他说:「……上主是你与你青年时所娶的妻子之间的证人……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说:『我憎恨休妻……』……」(拉2:14-16)。
但是一直要到新约时代,才由耶稣基督自己,清楚和有力地宣布,婚姻是不可拆散的。耶稣所援用的,正是玛拉基亚所提出的那个理由:「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6)。
耶稣论及旧约时代离婚的陋俗,总结说:「梅瑟为了你们的心硬,纔准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玛19:8)。这些话尤其是针对着出谷以后的时代。
很可能,休妻常附带着某些财产方面的条件,虽然圣经并没有提及。我们知道:公元前五世纪,在埃及的一个犹大团里,丈夫休退他的妻子时,不能向她索回结婚时付出的聘礼;妻子离开她的丈夫时,也可以带走属于她自己的财物。
讲到以色列古代的婚姻习俗,我们不知道女孩子多大才出阁。但是,我们似乎可以肯定,她们出阁的年龄,和男孩子成婚的年龄不会相差很大,因此必然很早;在近东,直到今日,仍流行着很年轻的男孩子成婚或订婚的风俗。在稍后的年代里,犹太的辣彼订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女孩子,十二岁:男孩子,十三岁。
因此,我们容易了解,为什么子女的婚姻,一如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是由他们的父母所安排的。通常而论,父母在事前并不征求子女的意见,尤其是女孩子的意见。旧约创世纪记录了一则父亲为儿子娶妻的故事:亚巴郎打发他的一个忠仆,去到他的故乡,为自己的儿子依撒格办理一门亲事;亚巴郎的仆人和黎贝加的哥哥两人先议定了婚约(创24:33-35),事后才征求黎贝加的同意(创24:57-58)。可以称之为旧约时代的李小龙三松(Samson),
爱上了一个培肋舍特人的女儿,他也按照当时的风俗,要求他的父母,为他办理这门亲事(民14:2-3)。
如果有人向女孩子的父母提出婚事,两方就商讨婚约的条款,其中一项便是男家应付出多少聘礼。至于女家一面,似乎并不需要付出其它地区流行的嫁妆。在那久远的日子里,一个妙龄女子,一如在今天,总会使她的父母,许多个晚上不得安眠:「女儿虽不知,却使父亲不寐,因为挂虑她,而不能安眠:怕她误了青春的年华,又怕她结婚之后,为丈夫所憎恶。」(德42:9)。
在婚姻上,父母虽然掌握着大权,子女仍有用情的余地;在以色列,有情人终成眷属的故事不是没有。少年亦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爱好,有时也可以在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之前做出决定;不过公然违反父母的意思而擅作主张,是很少见的(创26:34-35)。极少有女孩子在婚姻上采取主动;撤乌耳的女儿米加耳爱上达味,可能是个稀有的例子(撤上18:20)。事实上,少男少女也有相见的机会,双方也能够互相爱慕,表露自己的情感。
在自己的亲属中物色结婚的对象,是以色列人的习惯;甚至娶表姊妹为妻的婚姻,也是很普遍的,例如:依撤格娶黎贝加,雅各伯娶肋阿和辣黑耳一对姊妹。但是犹太民族,一如中国以及古今的所有民族,禁止近亲的男女成婚。肋未纪解释所以禁止的理由,是因为人不可与「自己的血肉」结合(肋18:6)。接着便列举了乱伦的禁令。
有关结婚的仪式,我们只知道在稍后的年代里,其中一个主要的项目,是男女双方签署一纸拟好的婚约;不过我们还无法确定,这个仪式是在什么时候开始流行的。有一张犹太人的婚约,是公元前第六世纪的遗物,上面写着丈夫的誓言说:「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从现在开始,一直到永远。」可见「永恒的爱」并不是现代青少年在流行曲中歌颂山盟海誓的专利品。
很自然的,结婚典礼使整条村子充满了庆祝和欢乐的气氛。盛典的高潮是新娘进入新郎住宅的时候。新郎头戴荣冠,朋友前簇后拥,在乐器声中,来到新娘的家里;新娘则身穿绣衣华服,佩带金饰珠宝(咏45:13-15),蒙着面纱在家中等候新郎的迎娶(歌4:1,3;6:7);这面纱一直要戴到进入新郎的住宅,在洞房中才被除去;这样就解释了,为什么雅各伯能够受到丈人的欺骗,在婚礼中,把肋阿取代辣黑耳,以致他必须在丈人家里,再工作七年(创29:23-25)。在去新郎住宅的途中,一路上,人群唱着爱情的歌曲。圣咏第45首、撒罗满的雅歌,就是这些歌曲的例子;那些章节,不论根据字面,或依照寓意,都是吟咏爱情和婚姻的美丽诗句。
接着,便是盛大的宴会,通常在新郎家中举行(见玛22:2)。在升平的日子,这种宴会能够持续七天(创29:27;民14:12),有时甚至可以维持到两个星期(多8:20;10:7);不过,婚礼总是在当晚完成。这种喜气洋洋的婚宴常用来象征默西亚的时代;这样的描写,对中国人来说,相信也是很有吸引力的。
以色列民族有一个很独特的传统,就是代兄弟立嗣;对此,福音也曾提及(玛22:24-27)。申命纪25章5-10节规定:如果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个没有留下儿子就死了:死者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文夫的兄弟应走近她,娶她为妻,对她履行兄弟的义务。她所生的长子,应归亡兄名下,免得他的名由以色列中消灭。若是那人不肯娶他兄弟的妻子,他兄弟的妻子应从他脚上脱下他的鞋,并向他脸上吐唾沫,因为「他不愿给自己兄弟建立家室」。
可爱的天思,旧约有关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教导是很丰富的;但是由于时间的限制,我们不能一一细读,只好走马看花式的浏览一番就算了。现在我们要转入新约,聆听基督和他宗徒的教导。
既然耶稣本人、他的宗徒以及他的首批门徒,都是以色列的子民,我们就不用奇怪,为什么耶稣的教导多以旧约的法律和傅统为出发点。耶稣自己并没有结婚,却给我们留下了有关婚姻的珍贵教训;他更把人问的婚姻提升到圣事的层次,使它成为圣宠和圣德的泉源。
若望福音记载,耶稣开始公开生活的时候,有一次,他和他的母亲以及他的几个门徒应邀到加里肋亚,一个名叫加纳的村子去参加婚宴(若2:1-11)。席间,酒没有了;正当一对新人和他们的父母就要出丑的时候,由于圣母的请求,耶稣显了一个以水变酒的奇迹,及时挽救了主人的面子。若望确实有理由称这个奇迹为一个默西亚时代的「记号」。圣母的请求有着深奥的意义,而美酒的数量又是出奇的大:近代学者估计六个石缸的容量足足有120加仑之多;有些学者更认为耶稣亲临现场,是为了祝福婚姻,并预示将建立婚姻圣事。
耶稣有关婚姻的教导,主要在肯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终身结合,如果用术语说,就是「不可拆散的」。实际上,耶稣这一教导,并不是完全新的;更好说,他恢复了婚姻的原来面目,一如在创世纪所指出的:婚姻原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创2:18-25);虽然在那时,容忍了一夫多妻和休妻,不过这种不规则的做法现在撤销了。婚姻既然是终身的承诺,所以,离婚是不能接受的。
我们都熟悉玛宝福音的山中圣训,在那里,耶稣举出几个旧约的信念,把它们提升到完满的境界,使它们符合最高立法者的原意。基督强调旧约的伦理法律是持久的,是不能废除的;但是只有终极的、完美的法律才有这种效力;至于那些由犹太的辣彼多方曲解而衍生出来的条文就没有。
在六个对立的论题中,第二、第三两个是有关奸淫和休妻的。在第二个论题中,耶稣说:「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7-28)。耶稣引用的是出谷纪(1O:13)和申命纪(5:19)中第六诫的文字。在旧约时代,奸淫是一个严重的罪行,通常应处以死刑(申22:22;若8:5)。这里,耶稣所讨论的,并不是应判的刑罚,而更是应有的心境,就是应从内心根除邪淫的欲念。他声明:非礼的注视,同意奸淫的念头,与奸淫的行为同罪。耶稣的教导在今日对我们格外重要:电视的画面,报章杂志的图片和文字,不停地刺激人们的视觉,使人想入非非;如果我们愿意避免犯罪,忠于配偶,我们就必须控制自己的眼目,克服性感的好奇。
山中圣训第三个对立的论题,是有关离婚或休妻的。耶稣说:「又说过:『谁若休妻,就该给她休书。』我却给你们说: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玛5:31-32)。
这段文字和路加福音的平行记录很接近(路16:18)。此外,有关这问题,在福音别处尚有二段平行的记述,就是玛窦福音19章9节和马尔谷福音1O章11-12节。
这里,耶稣在大体上引用了申命纪24章1-4节的文字。申命纪的原文直接禁止离婚的两方再次结合,只是间接涉及休妻。「休书」的用意是在保障女方的权利。
玛窦福音5章32节是引起争论的一句,尤其是如果把「除了姘居外」译成了「除了不忠外」。这一节有时称之为「例外的插句」;初看起来的意思好象是:一般而论,法律禁止离婚;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对方不忠,可允许离婚。但是,这与耶稣的一般教导不合:因为全部新约毫不含糊地指出,基督徒的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终身承诺,因此是不可拆散的。基督说:「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10:11-12)。路加福音16章18节记录了相同的教导,措词几乎完全一样。
对于这一点,圣保录的教导也十分明确;在致格林多人前书中,他说:「至于那些巳经结婚的,我命令──其实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就应该持身不嫁,或是仍与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难弃妻子。」(格前7:10-11)。他也给初期的罗马信徒写信说:「有丈夫的女人,当丈夫活着的时候,是受法律束缚的;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因丈夫而受法律的束缚。所以,当丈夫活着的时候,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称为淫妇;但如果丈夫死了,按法律她是自由的: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不是淫妇。」(罗7:2-3)。
因此,依照新约的教导,基督徒的婚姻,除了死亡之外,不能拆散,这是毫无可疑的:玛窦福音4章32节怎能会相反这么清楚的教导呢?然而,东正教和一些基督教的作家却认为,根据这节文字,如果一方犯了奸淫,另一方就准予离婚。
天主教不承认这一节文字能有这个意义。那么,我们应如何解释这个例外的插句呢?首先,句中「姘居」一词,希腊原文是「porneia」,字面的意思是「卖淫」,或「不合法的性行为」,并没有「奸淫」的意思;希腊文是用另外一个词指「奸淫」的。假如「例外的插句」是指「奸淫」的话,耶稣所说的那句话就成为「除了犯奸淫之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这句话似乎没有多大意义。
近代有些天主教学者认为,「porneia」是指「姘居」或「乱伦的结合」。在这种情况下,男女两人并没有结婚,只是不合法的同居。因此,表面上他们好象是夫妻,实际上根本不是。照此解释,插句的意思应该是:「除了不合法的同居之外。」比较古老的解释则认为,在「奸淫」的情况下,允许两方分居,但仍有婚姻的约束。
「基督徒的婚姻绝对不能拆散」这一教导,可以说是耶稣所独有的。因为这教导在旧约中找不到,在较后的辣彼传统里也没有,在死海岸谷木兰岩洞抄卷内( Dead Sea Scrolls Community at Qumran)都见不到任何痕迹。
在耶稣的教导中,有一种暗示,就是:婚姻虽未必一定使人沉迷在暂时的事物里,但能够把人囚禁于现世的挂虑中,以致阻止人向往更高的价值。有一次,耶稣讲及「诺厄的日子」时说:「那时,人们吃喝婚嫁,直到诺厄进入方舟的那天,洪水来了,消灭了所有的人。」(路17:27)。另一次,耶稣讲到新婚被人用来作为拒绝天主召叫的借口(路14:24)。又一次,否认肉身复活的撒杜塞党人,引用代兄弟立嗣的法律,给耶稣出了一个难题;耶稣提醒他们,人在来世是不娶不嫁的他回答他们说:「今世之子也娶也嫁;但那堪得来世,及堪当由死者中复活的人,他们也不娶,也不嫁;甚至他们也不能再死,因为他们相似天使;他们既是复活之子,也就是天主之子。」(路20:34-36)。
但是,我们不应从这暗示中,就下结论说,耶稣是有点儿反对婚姻的;我们只能说:他愿意我们从更广更高的角度来看婚姻。他固然对那些愿意拋弃所有,一心追随他的人,邀请他们度独身的生活,然而他并不强人所难:他说:「这话不是人人所能领悟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赐的人,纔能领悟。」(玛19:11)。很明显的,就在他最亲密的门徒中,有一些,例如伯多禄,是已婚的(谷1:30)。至于教会规定圣职人员必须独身,那是后来的事。
有一次,经师和法利塞人带来了一个在犯奸时被捉住的妇人,有意迫使耶稣同意他们用石头砸死她:耶稣却以慈悲的心肠救了她一命,并对她说:「去罢!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若8:11)。
一度迫害过耶稣的保禄,承继了他的教导,并加以发挥。他在书信中曾有两处,对婚姻作了深入的探讨:在致格林多人前书中,采用了反面的方法;在致厄弗所人书中,则取用了比较正面的方法。
在致格林多人前书6章16节中,保禄引用了创世纪2章24节的一段文字;不过在这里,他并不直接讨论婚姻,而是提醒他们,生活在淫荡成风的希腊城市中,务须躲避婚外的性行为。他写道:「你们岂不知道那与娼妓结合的,便是与她结为一体吗?因为经上说:『二人成为一体。』…你们务要远避邪淫。人无论犯的是什么罪,都是在身体以外;但是,那犯邪淫的,却是冒犯自己的身体。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的身体是圣神的宫殿,这圣神是你们由天主而得的,住在你们内,而你们已不是属于自己的了吗?你们原是用高价买来的,所以务要用你们的身体光荣天主。」(格前6:16-20)。在前面,保禄列出了一些罪行,其中包括:淫荡、奸淫、作变童、好男色等;他也指出,犯这些罪的人,都不能承继天主的国(格前6:9-1O)。
同一书信的第七章,对婚姻所作的探讨,在新约中是最广泛的。婚姻本身虽然不如守贞那么完美,却是正常的;而且为避免淫乱,更是必要的。保禄写道:「与其欲火中烧,例不如结婚为妙。」(格前7:9)。结了婚的男女,对对方的身体,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在这方面,保禄很小心地指出夫妇双方的权利是均等的(7:3-4)。
接着,保禄写下了所谓的「保禄的特恩」(格前7:12-15):
倘若某弟兄存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与他同居,就不应该离弃她;倘若某妇人有不信主的丈夫,丈夫也同意与她同居,就不应该离弃丈夫…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难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们原是为平安。
可爱的天恩:结了婚的人,想悦乐他的配偶,必然挂虑世俗的事,这样,他事奉天主的心,就很容易分散了(格前7:32-35)。因此,你应时时记得这个事实:婚姻生活,正如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是很快就要逝去的(格前7:29-31)。
这整个第七章,是值得准备结婚的男女去阅读和研究的。但是致厄弗所人书5章22-23节更能提升和启发人心。在那里,保禄指出:丈夫与妻子的关系就如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丈夫爱妻子就如基督爱教会。丈夫是妻子的头就如基督是教会的头。犹如基督爱了教会,为她舍弃了自己,为使她获救,并使她圣洁;同样,丈夫也应当这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体:因为丈夫与妻子结合成为一体,就如基督与教会结合成为一个奥体。
保禄写道:「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2)。一位圣经注释家写下了下面的几行:
这奥秘的一个因素是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此关系是由基督的拯救行动所建立的,而其亲密的程度只有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可以相比。这种亲密的关系正好显示了婚姻结合的本质,而它的完满实现,只有在夫妇双方,如同基督爱他的教会,互相爱慕的时候。
在旧约时代,天主爱以色列比作丈夫爱妻子。教会是新的以色列。在这里,我们听到了这比喻的回响。
在其它部份,新约又教导丈夫爱他的妻子,妻子服从她的丈夫(哥3:18)。伯多禄前书3章1-7节可以说是一篇有关婚姻的道理,很适用于婚礼的场合。依照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婚姻被视为阶级分明的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婚姻中那些次要的因素,必须作适度的调整,以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
福音中有些章节,用欢乐的婚宴,来描写耶稣所开启的默西亚时代。不过这些文字似乎应该以比喻,不应以寓言来解释,就是那些描写,旨在传达一个主要的讯息,并不有意肯定每一个细节都有一象征意义。若望默示录,以教会新娘和基督新郎的形像,描述了新约和整部圣经的大结局。那时,羔羊举行婚礼,她迎娶教会和他的门徒,一如完美圣洁的新娘;于是,一切宣告完成:
我看见那新耶路撒冷圣城,从天上由天主那里降下,就如一位装饰好迎接自己丈夫的新娘。我听见由宝座那里有一巨大声音说:「这就是天主与人同在的帐幕,他要同他们住在一起;他们要作他的人民,他亲自要『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天主;他要拭去他们眼上的一切泪痕;以后再也没有死亡,再也没有悲伤,没有哀号,没有苦楚,因为先前的都已过去了。」(默21:2-4)
可爱的天恩:在开始时我就告诉了你,谈论这个问题,免不了要喋喋不休。现在你看,不是吗?但是,虽然长篇大论,还是言不尽意。因此,希望你和小美拿起圣经,亲自发掘那些珍贵的宝藏。它们为准备结婚的,或为已婚的,都有价值,都很实用。
愿上主在一切事上降福你,并在你即将开始的新的生活中时时伴同你。愿上主也眷顾你的亲友和你所爱的人。在感恩圣祭和祈祷中,我会纪念你和你的小美。特此谨覆,即颂
主佑
铎末 施惠淳 1900年 4月15日
(注):你和小美如有意进一步用圣经研究婚姻的教义,这里有一个书目,供你们参考:
(1)思高圣经学会编着,《圣经辞典》,香港,1968、1983号。
(2)《伴您偕老》,香港天主教教友总会、香港明爱家庭服务、「示」编辑委员会联合制作,香港,1990年。
(3)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 London, 1973, "Marriage", pp. 24-40.
(4)P. Grelot, Man and Wife in Scripture, Freiburg, 1964.
(5)J.L. McKenzie,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Milwaukee, 1966, "Marriage", pp. 548-551.
(6)Ben-Zion Schereschewsky, "Marriage: the Concept in the Bible", Encyclopedia Judaica, Jerusalem, 1973, vol. II, cols.
(7)E. Schillebeeckx, Marriage: Secular Reality and Saiving Mystery, vol. I: "Marriage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 London,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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