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28, 2009

墮胎非浪漫 -- 海倫

墮胎非浪漫
海倫
全球在一片經濟不景氣聲中, 電視報紙社論新聞都不斷的討論如何振興經濟的各種方案, 其中吸引我的雙眼為之一亮的是, 何不趁此之際學乖不亂花錢而節約過日子, 更有社論說這是百年以來的不景氣。在這人才資源豐富, 思想完全自由的國度裡, 人定勝天好像凡事都可能成事實定論。我想, 在蕭條的時候, 就某方面來說人類的步調相對減慢。我們可以多些時間放在人文思考, 檢討人文科學。畢竟, 科技如何的進步, 推動它往前的是人文思想的手。一個人能否成為幸運兒出生於世就是個人文問題。真讓人匪夷所思, 您不會否認罷! 今日的英文彌撒是中美混血長相英挺的顧神父主持, 他鏗鏘有力指出墮胎有罪, 振聾發聵世人不可殘害無辜嬰兒, 每天有四千個數目。使人難以相信, 男女相愛, 卻無勇氣承擔後果。
關關雎鳩在河之洲, 當兩情相悅時, 世間一切都美好。我泥中有你, 你泥中有我, 當這一切都是真的時候, 不難發生美麗的錯誤。古代的貞節牌坊、貞操帶,這些的作法不外是為了壓抑女性不犯規, 防止不正當的性關係。貞操帶也曾在英國維多利亞時代被用來作為防禦男性犯手淫之用。在今日的人類看來都已是落伍無法理解的神話故事。從古自今人類的社會一直嘗試用各種方法消減兩性的性活動會產生的自然結果, 然而不是為消滅兩性的性需求。
自天主創造人類, 女性的身體是被付以重任用於傳延子孫。大多數社會的評價, 女性被視為墮胎的主導責任, 應該配合地方衛生單位的宣導在子宮內即早放置避孕器, 自成不靠醫師的自助式墮胎。女性墮胎是用強制的方式把小嬰兒從母親的子宮中用手術的、機械的、或化學的方法移除。無論是贊成墮胎或反墮胎, 我們得試著了解女性墮胎的原因。根據醫學上的說法, 胚胎在三個月時已形成人型了, 有心臟會呼吸會吸吮。女性墮胎的理由有養不起孩子、有離婚單親家庭、有婚外情、有丈夫或男友的要求。沒有一個女人能完全的控制她自己的生育, 當道德意識不堅強時, 墮胎不但傷身而且敗德。 因此, 重視貞操觀念、珍惜自己的身心健康、婚後有計劃的生育、節育, 對女性才是真正的婚姻幸福的保障。相對於男性, 正規的性觀念, 有助於生育正常健康的子女, 達成輔育教養下一代的責任。
有見於此, 美國國家天主教主教團的223位主教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召開會議為反對歐巴瑪總統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墮胎合法化, 視為"強迫的文化"。他們一致認為堅持天主教教義, 更是尊重生命為維護即將出生的孩子們請命。主教們了解他們將為他們的信仰受苦受難。[1] 即將於下星期一月二十日就職的歐巴瑪總統在競選時曾經許下諾言要使墮胎合法化, 我們擔心, 一旦國會通過, "選擇行動的自由" (FOCA) , 那麼宗教的自由必定減少。 果真如此, FOCA會廢止所有州法律的墮胎限制, 聯邦法會要求所有的醫院墮胎, 而天主教醫院一向是不主張也不採納墮胎合理的。在華盛頓新聞 (Washington Times) 的文章提到只得關閉我們的天主教醫院。在此節錄其中片段, 天主教徒共勉勵之, 譯文如下:
"聖路易世的主教Robert J. Hermann說我們失去的那些孩子們是五十倍於美國獨立戰爭以來在過去三十五年為戰事捐軀的戰士們的數目。他同時說到我想任何在此的主教都會考慮為明天而死的權利為了終結墮胎。假如我們明天願意死, 那麼我們應該從容赴義直到我們的生命結束, 為反對這恐怖的弒嬰而接受所有的批評。"
"芝加哥輔理主教Thomas Paprocki說FOCA會是一個 '有意義的和反對的效果而且主教們 '必須準備面對軍陣般的威脅對未出生的生命。' "
"賓州Sacranton 主教Joseph F Martino 說主教們必須專注於與他們不一致的天主教政客接觸, 即使他們受同樣威脅會被逐出教會, 在聖路易和新奧爾良的主教受到天主教官員在1947年和1962年的種族隔離論。他說, '我們必須說天主教的政客大搖大擺的反生命。' "

我走在零下十度的暮色中, 回想著電視專訪一位財政教授, 他認為中美經濟合作有助於扭轉世界經濟危機。我想, 假若經濟進步無助於人類道德的認知, 不如時光倒流, 退回舊日生活步調。那個時代人類敬天傚祖, 物質並非真貧乏精神卻很踏實。自忖的當兒, 我瞠目結舌看著兩隻烏鴉飛在灰天暗日的天幕裡, 似乎就要下雪了。飛禽尚且知道如何輔育雛鳥, 儘管它們未必了解婚姻關係與生命。早禱彌撒, 使我覺得天主離我們很近, 就在咫尺。尊重生命, 就是愛人如己, 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責任, 敢於承擔。

[1] Duin, Julia. "Bishops warn Obama about abortion issue. Will resist ‘culture of coercion’" Washington Times. 12 November, 2008. A3

Thursday, September 10, 2009

prayer




天主聖神,請啟迪我們的心,使我們能更深入認識耶穌,更清楚意識到祂在我們生命中的重要性。

教宗本笃十六世亲撰 向佘山圣母诵



至圣童贞玛利亚,降生圣言之母,又是我们的母亲,


您在佘山圣殿被尊称为「进教之佑」,


整个在中国的教会满怀热爱瞻仰您,


今天我们投奔您台前,求您护佑。


请垂顾这天主子民,并以母亲的关怀


带领他们,走上真理与仁爱的道路,


使他们在任何境况下,


都能成为促进全体人民和谐共处的酵素。


您在纳匝肋顺从主旨,说了「是」,


让永生天主子在您贞洁的母胎中取得肉躯,


使救赎工程从此在历史中展开,


您又恳挚地奉献自己协助这工程,


让痛苦的利刃刺透您的心灵,


直到最后的重要时刻,在加尔瓦略山上,十字架下,


当您圣子牺牲自己,使世人获得生命时,


您伫立在祂身旁。


从那时开始,为一切在信仰中追随您圣子耶稣


并跟着祂背起十字架的人,


您以一种崭新的形式,成了他们的母亲。


希望之母,您在圣周六的黑暗中,


仍怀着坚定不移的信心,迎接复活节的黎明,


请将这分辨的能力赏给您的子女,


使他们在任何处境中,即使是最黑暗的时刻,


仍能见到天主亲临的标记。


佘山圣母,请援助那些在日常劳苦中,


仍继续相信、希望、和实践爱德的中国教友,


使他们永不惧怕向世界宣讲耶稣,


并在耶稣跟前为世界祈祷。


您以塑像的形态,矗立于佘山圣殿顶,高举张开双臂的圣子,


向世界展示祂对世人的深爱。


请帮助天主教友常作这大爱的可信见证人,


并使他们与教会的磐石伯多禄结合在一起。


中国之母,亚洲之母,现在直到永远,请常为我们祈求。亚孟。




Tuesday, March 31, 2009

在圣经的透视下看婚姻

作者:施惠淳 文章来源:神思 第五期
摘要
作者用书信的体裁,阐述新旧约圣经对婚姻的教导。
**********
 
可爱的天恩:
很高兴收到你的来信。你和小美决定结为夫妇,并订于下个月举行婚礼:真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请你们接受我衷心的贺意。
在信中你问我:「我和小美就要领受婚姻圣事。身为一个新教友,觉得需要多知道一些婚姻圣事的教义。有关婚姻,圣经有些什么教导呢?」
问得好!但这问题不是用三言两语就可以答复的。因此,如果我的回信冗长噜苏,要请你多多原谅。
我费了点时间,查阅了圣经的原文,再参考了一些近代的著作(注),现在坐下来执笔,为你和小美,写下几个要点。我们先从旧约开始。
圣经的记录清楚显示,以色列早期的家庭是采用父系制度的。父亲和祖父是一家之主,丈夫是妻子的「主(ba''al)」,父亲对子女有绝对的权力;如果已婚的儿子和父亲同住,他和他的妻子也要隶属在这权力之下。家谱常沿着父亲的行列,很少提及女子的名字。在早期,父亲更操有生杀之权,譬如,创世纪记载,犹太下令要把他的儿媳塔玛尔(Tamar)烧死,因为有人控告她与人通奸(创38:24)。
一般而论,家庭生活采取大家庭的形式:譬如,诺厄的「家」也包括他的儿子和他们的妻子(创7:1,7):雅各伯的「家」包括三代,共有六十六口(创46:8-26)。「家」屡次也指具有同一血统,住在同一地区的整整一族:「家」有时甚至指整个民族,譬如:「雅各伯的家」,「以色列的家」。
后来,随着时间的进展,生活的方式渐渐改变。自从以色列人在巴勒斯坦定居下来之后,就开始了农村生活,以后又发展到城市生活,所谓的「核心家庭」也逐渐普遍起来。于是家族的观念开始式微,而个人的意识即日益高涨。这时也出现了不同的社会阶级,如:君王和臣民,雇主和工人,富人和穷人。
如果家庭是杜会的基本单元,那么婚姻便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了。
圣经第一卷,创世纪,描写天主创造原祖父母,人类的第一对夫妻。这里,清楚地表达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是天主的本意:
…但他没有找着一个与自己相称的助手。上主天主遂使人熟睡,当他睡着了,就取出了他的一根肋骨,再用肉补满原处。然后上主天主用那由人取来的肋骨,形成了一个女人,引她到人前,人遂说:「这才真是我的亲骨肉,她应称为『女人』,因为是由男人取出的。」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20-24)。
天主又向第一对夫妇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创1:28)。
旧约对婚姻生活中性关系的态度是十分肯定的:性是美好的,是天主所祝福的。但是反自然的性行为常受到严厉的谴责。例如:同性恋,鸡奸(创19;肋18:22;民19:22-24);乱伦(申27:20;肋18:8-11):体外遗精(创38:4-1O)与兽类相交(出22:19;肋18:23)等,都称为邪恶的行为。
在亚当的儿子舍特(Seth)的列系中,早期的家庭,如诺厄的家庭,看来是一夫一妻的。一夫多妻第一次出现,是在流浪的加音的列系中:拉默客(Lamek)娶了两个妻子(创4:19)。
但是,一直要到公元前二千年间的圣祖时代,我们始发现以色列家的族长,随从周围地区的风俗,实行一夫多妻。亚巴郎本来只有一个妻子,就是撒辣(Sarra);后来因为撒辣不育,亚巴郎就听了撤辣的话,娶她的婢女哈加尔(Hagar)为妾(创16:1-2)。亚巴郎的兄弟纳曷尔(Nahor)和厄撒乌(Esau)的长子厄里法次(Eliphaz)也是纳妾的(创22:20-24;36:11-12)。依照古巴比伦的哈慕辣彼(Hammurabi)法典(约公元前1700年),丈夫不得娶第二个妻子,除非第一个妻子不能生育;在这情形下,他可以纳一个妾侍,但她不能和正妻享有同等的权利。
直到那个时候,一般来说,圣祖们似乎是一夫一妻的:但是,渐渐地,旧日的限制松弛了:雅各伯不单娶了肋阿(Leah)和辣黑耳(Rachel)一对姊妹为妻,还纳了她们的两个婢女为妾(创29:15-30;30:1-9)。他的双胞胎兄弟厄撤乌则有三个妻子,而且她们都有着同等的地位(创26:34;28:9;36:1-5)。
自从以色列子民在圣地定居下来以后,一夫多妻的倾向更见强烈,譬如民长基德红(Gideon)「有很多妻子」(民8:30-31)。申命纪也假定一夫二妻为合法(申21:15-17)。至于以色列的君王更拥有大批的妻妾,尤其是撒罗满王的妻妾,为数之多,令人难以置信:「700个妻妾,300个妃子」(列上11:3)。这么多的妻妾,只有富有的人家才能拥有。一夫多妻既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又是妒忌和争吵的根由。多产的妻妾更往往轻视不育的正妻,即使前者原是后者的婢女或奴隶。
虽然君王和富人拥有妻妾的例子为数不少,但是在旧约以色列平民中,一夫一妻仍是普遍的婚姻模式。约自公元前1000年,直到流放,整个君王时代,在民间,我们找不到一个一夫多妻的例子。智能书从不提及一夫多妻制度,却极度赞颂贤慧的妻子:「贤淑的妇女,有谁能找到?她本身价值,远胜过珠宝……」(箴31:10-31)。这段文字以及其它讲论智能的篇幅显然是针对一夫一妻的家庭而言(箴5:15-19;德26:1-4;训9:9)。多俾亚传中,多俾亚(Tobit)一家和辣古耳(RagueI)一家的动人描写,以及小多俾亚娶辣古耳女儿撒辣(Sarah)的美丽故事,显然都是以一夫一妻为背景的。
旧约的先知,屡次把天主爱以色列比作丈夫爱妻子,常以一夫一妻作为描写的背景;在这描写中,以色列多次被指责为犹如一个不忠的妻子(欧2:4-5;耶2:2;依50:1;54:6-7;62:4-5)。这个比喻后为厄则克耳先知所发挥,成了一则淋漓尽致、充满着强烈谴责的寓言,整整地铺满了第十六章。
因此,在以色列,一夫多妻多流行于富有的人家,不算是普遍的,而且只限于以民历史中的某一个阶段。但是,离婚或休妻却较为常见,尤其自梅瑟的时代以后。申命纪24章1-4节便是关键性的文字。在那里,允许休妻的理由很是含糊:「在她身上发现了什么难堪的事。」
在以后的日子里,人们对这段文字的意义争论不休。犹太经师中的一个门派,随着沙玛意(Shammai)的主张,只承认通奸是唯一允许休妻的理由;另一个名叫希莱尔(Hillel)的门派,却采取了更随便的主张:如果丈夫不喜欢妻子的烹调,或如果丈夫有了一个更欢喜的女人,就可以同现任的妻子离婚。德训篇似乎用了较为随便的解释:「她若不随从你的指使,在仇人前侮辱你,就应把她从你身上割去,免得她常虐待你。」(德25;35-36)。
离婚的手续是很简单的。丈夫只须宣布撤销婚约就得了,譬如说:「她不再是我的妻子,我不再是她的丈夫」(欧2:4)。在一些犹太团体里,通常的做法是丈夫写一纸休书,交在他妻子的手(申24:1,3,;依50:1;耶3:8),允许她再嫁(申24:2)。不久之前,在死海附近的一个山洞里,找到了一个这类的文件,是公元100年左右的遗物。
在那些日子里,妇女通常是不准要求离婚的。不过在埃及的一个犹太团体里,似乎也允许妇女提出离婚的要求。在巴勒斯坦本土,偶而也有妇女主动要求离婚的例子。无论如何,比较起来,限制丈夫提出要求离婚的条例较少。例如:如果一个人诬告他的妻子在结婚前不是处女,他应该受惩罚,罚他一生不能休退她(申22:13-19)。我们不知道,以色列的丈夫是否经常使用这权利;但是,我们读到,智能书对忠实的夫妇生活,表示极度的赞扬(箴5:15-19;训9:9)。
玛拉基亚先知更指出婚姻把男女二人结为一体,又嘱咐丈夫应忠于曾向妻子隆重许下的诺言。他说:「……上主是你与你青年时所娶的妻子之间的证人……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说:『我憎恨休妻……』……」(拉2:14-16)。
但是一直要到新约时代,才由耶稣基督自己,清楚和有力地宣布,婚姻是不可拆散的。耶稣所援用的,正是玛拉基亚所提出的那个理由:「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6)。
耶稣论及旧约时代离婚的陋俗,总结说:「梅瑟为了你们的心硬,纔准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玛19:8)。这些话尤其是针对着出谷以后的时代。
很可能,休妻常附带着某些财产方面的条件,虽然圣经并没有提及。我们知道:公元前五世纪,在埃及的一个犹大团里,丈夫休退他的妻子时,不能向她索回结婚时付出的聘礼;妻子离开她的丈夫时,也可以带走属于她自己的财物。
讲到以色列古代的婚姻习俗,我们不知道女孩子多大才出阁。但是,我们似乎可以肯定,她们出阁的年龄,和男孩子成婚的年龄不会相差很大,因此必然很早;在近东,直到今日,仍流行着很年轻的男孩子成婚或订婚的风俗。在稍后的年代里,犹太的辣彼订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女孩子,十二岁:男孩子,十三岁。
因此,我们容易了解,为什么子女的婚姻,一如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是由他们的父母所安排的。通常而论,父母在事前并不征求子女的意见,尤其是女孩子的意见。旧约创世纪记录了一则父亲为儿子娶妻的故事:亚巴郎打发他的一个忠仆,去到他的故乡,为自己的儿子依撒格办理一门亲事;亚巴郎的仆人和黎贝加的哥哥两人先议定了婚约(创24:33-35),事后才征求黎贝加的同意(创24:57-58)。可以称之为旧约时代的李小龙三松(Samson),
爱上了一个培肋舍特人的女儿,他也按照当时的风俗,要求他的父母,为他办理这门亲事(民14:2-3)。
如果有人向女孩子的父母提出婚事,两方就商讨婚约的条款,其中一项便是男家应付出多少聘礼。至于女家一面,似乎并不需要付出其它地区流行的嫁妆。在那久远的日子里,一个妙龄女子,一如在今天,总会使她的父母,许多个晚上不得安眠:「女儿虽不知,却使父亲不寐,因为挂虑她,而不能安眠:怕她误了青春的年华,又怕她结婚之后,为丈夫所憎恶。」(德42:9)。
在婚姻上,父母虽然掌握着大权,子女仍有用情的余地;在以色列,有情人终成眷属的故事不是没有。少年亦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爱好,有时也可以在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之前做出决定;不过公然违反父母的意思而擅作主张,是很少见的(创26:34-35)。极少有女孩子在婚姻上采取主动;撤乌耳的女儿米加耳爱上达味,可能是个稀有的例子(撤上18:20)。事实上,少男少女也有相见的机会,双方也能够互相爱慕,表露自己的情感。
在自己的亲属中物色结婚的对象,是以色列人的习惯;甚至娶表姊妹为妻的婚姻,也是很普遍的,例如:依撤格娶黎贝加,雅各伯娶肋阿和辣黑耳一对姊妹。但是犹太民族,一如中国以及古今的所有民族,禁止近亲的男女成婚。肋未纪解释所以禁止的理由,是因为人不可与「自己的血肉」结合(肋18:6)。接着便列举了乱伦的禁令。
有关结婚的仪式,我们只知道在稍后的年代里,其中一个主要的项目,是男女双方签署一纸拟好的婚约;不过我们还无法确定,这个仪式是在什么时候开始流行的。有一张犹太人的婚约,是公元前第六世纪的遗物,上面写着丈夫的誓言说:「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从现在开始,一直到永远。」可见「永恒的爱」并不是现代青少年在流行曲中歌颂山盟海誓的专利品。
很自然的,结婚典礼使整条村子充满了庆祝和欢乐的气氛。盛典的高潮是新娘进入新郎住宅的时候。新郎头戴荣冠,朋友前簇后拥,在乐器声中,来到新娘的家里;新娘则身穿绣衣华服,佩带金饰珠宝(咏45:13-15),蒙着面纱在家中等候新郎的迎娶(歌4:1,3;6:7);这面纱一直要戴到进入新郎的住宅,在洞房中才被除去;这样就解释了,为什么雅各伯能够受到丈人的欺骗,在婚礼中,把肋阿取代辣黑耳,以致他必须在丈人家里,再工作七年(创29:23-25)。在去新郎住宅的途中,一路上,人群唱着爱情的歌曲。圣咏第45首、撒罗满的雅歌,就是这些歌曲的例子;那些章节,不论根据字面,或依照寓意,都是吟咏爱情和婚姻的美丽诗句。
接着,便是盛大的宴会,通常在新郎家中举行(见玛22:2)。在升平的日子,这种宴会能够持续七天(创29:27;民14:12),有时甚至可以维持到两个星期(多8:20;10:7);不过,婚礼总是在当晚完成。这种喜气洋洋的婚宴常用来象征默西亚的时代;这样的描写,对中国人来说,相信也是很有吸引力的。
以色列民族有一个很独特的传统,就是代兄弟立嗣;对此,福音也曾提及(玛22:24-27)。申命纪25章5-10节规定:如果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个没有留下儿子就死了:死者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文夫的兄弟应走近她,娶她为妻,对她履行兄弟的义务。她所生的长子,应归亡兄名下,免得他的名由以色列中消灭。若是那人不肯娶他兄弟的妻子,他兄弟的妻子应从他脚上脱下他的鞋,并向他脸上吐唾沫,因为「他不愿给自己兄弟建立家室」。
可爱的天思,旧约有关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教导是很丰富的;但是由于时间的限制,我们不能一一细读,只好走马看花式的浏览一番就算了。现在我们要转入新约,聆听基督和他宗徒的教导。
既然耶稣本人、他的宗徒以及他的首批门徒,都是以色列的子民,我们就不用奇怪,为什么耶稣的教导多以旧约的法律和傅统为出发点。耶稣自己并没有结婚,却给我们留下了有关婚姻的珍贵教训;他更把人问的婚姻提升到圣事的层次,使它成为圣宠和圣德的泉源。
若望福音记载,耶稣开始公开生活的时候,有一次,他和他的母亲以及他的几个门徒应邀到加里肋亚,一个名叫加纳的村子去参加婚宴(若2:1-11)。席间,酒没有了;正当一对新人和他们的父母就要出丑的时候,由于圣母的请求,耶稣显了一个以水变酒的奇迹,及时挽救了主人的面子。若望确实有理由称这个奇迹为一个默西亚时代的「记号」。圣母的请求有着深奥的意义,而美酒的数量又是出奇的大:近代学者估计六个石缸的容量足足有120加仑之多;有些学者更认为耶稣亲临现场,是为了祝福婚姻,并预示将建立婚姻圣事。
耶稣有关婚姻的教导,主要在肯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终身结合,如果用术语说,就是「不可拆散的」。实际上,耶稣这一教导,并不是完全新的;更好说,他恢复了婚姻的原来面目,一如在创世纪所指出的:婚姻原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创2:18-25);虽然在那时,容忍了一夫多妻和休妻,不过这种不规则的做法现在撤销了。婚姻既然是终身的承诺,所以,离婚是不能接受的。
我们都熟悉玛宝福音的山中圣训,在那里,耶稣举出几个旧约的信念,把它们提升到完满的境界,使它们符合最高立法者的原意。基督强调旧约的伦理法律是持久的,是不能废除的;但是只有终极的、完美的法律才有这种效力;至于那些由犹太的辣彼多方曲解而衍生出来的条文就没有。
在六个对立的论题中,第二、第三两个是有关奸淫和休妻的。在第二个论题中,耶稣说:「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7-28)。耶稣引用的是出谷纪(1O:13)和申命纪(5:19)中第六诫的文字。在旧约时代,奸淫是一个严重的罪行,通常应处以死刑(申22:22;若8:5)。这里,耶稣所讨论的,并不是应判的刑罚,而更是应有的心境,就是应从内心根除邪淫的欲念。他声明:非礼的注视,同意奸淫的念头,与奸淫的行为同罪。耶稣的教导在今日对我们格外重要:电视的画面,报章杂志的图片和文字,不停地刺激人们的视觉,使人想入非非;如果我们愿意避免犯罪,忠于配偶,我们就必须控制自己的眼目,克服性感的好奇。
山中圣训第三个对立的论题,是有关离婚或休妻的。耶稣说:「又说过:『谁若休妻,就该给她休书。』我却给你们说: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玛5:31-32)。
这段文字和路加福音的平行记录很接近(路16:18)。此外,有关这问题,在福音别处尚有二段平行的记述,就是玛窦福音19章9节和马尔谷福音1O章11-12节。
这里,耶稣在大体上引用了申命纪24章1-4节的文字。申命纪的原文直接禁止离婚的两方再次结合,只是间接涉及休妻。「休书」的用意是在保障女方的权利。
玛窦福音5章32节是引起争论的一句,尤其是如果把「除了姘居外」译成了「除了不忠外」。这一节有时称之为「例外的插句」;初看起来的意思好象是:一般而论,法律禁止离婚;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对方不忠,可允许离婚。但是,这与耶稣的一般教导不合:因为全部新约毫不含糊地指出,基督徒的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终身承诺,因此是不可拆散的。基督说:「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10:11-12)。路加福音16章18节记录了相同的教导,措词几乎完全一样。
对于这一点,圣保录的教导也十分明确;在致格林多人前书中,他说:「至于那些巳经结婚的,我命令──其实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就应该持身不嫁,或是仍与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难弃妻子。」(格前7:10-11)。他也给初期的罗马信徒写信说:「有丈夫的女人,当丈夫活着的时候,是受法律束缚的;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因丈夫而受法律的束缚。所以,当丈夫活着的时候,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称为淫妇;但如果丈夫死了,按法律她是自由的: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不是淫妇。」(罗7:2-3)。
因此,依照新约的教导,基督徒的婚姻,除了死亡之外,不能拆散,这是毫无可疑的:玛窦福音4章32节怎能会相反这么清楚的教导呢?然而,东正教和一些基督教的作家却认为,根据这节文字,如果一方犯了奸淫,另一方就准予离婚。
天主教不承认这一节文字能有这个意义。那么,我们应如何解释这个例外的插句呢?首先,句中「姘居」一词,希腊原文是「porneia」,字面的意思是「卖淫」,或「不合法的性行为」,并没有「奸淫」的意思;希腊文是用另外一个词指「奸淫」的。假如「例外的插句」是指「奸淫」的话,耶稣所说的那句话就成为「除了犯奸淫之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这句话似乎没有多大意义。
近代有些天主教学者认为,「porneia」是指「姘居」或「乱伦的结合」。在这种情况下,男女两人并没有结婚,只是不合法的同居。因此,表面上他们好象是夫妻,实际上根本不是。照此解释,插句的意思应该是:「除了不合法的同居之外。」比较古老的解释则认为,在「奸淫」的情况下,允许两方分居,但仍有婚姻的约束。
「基督徒的婚姻绝对不能拆散」这一教导,可以说是耶稣所独有的。因为这教导在旧约中找不到,在较后的辣彼传统里也没有,在死海岸谷木兰岩洞抄卷内( Dead Sea Scrolls Community at Qumran)都见不到任何痕迹。
在耶稣的教导中,有一种暗示,就是:婚姻虽未必一定使人沉迷在暂时的事物里,但能够把人囚禁于现世的挂虑中,以致阻止人向往更高的价值。有一次,耶稣讲及「诺厄的日子」时说:「那时,人们吃喝婚嫁,直到诺厄进入方舟的那天,洪水来了,消灭了所有的人。」(路17:27)。另一次,耶稣讲到新婚被人用来作为拒绝天主召叫的借口(路14:24)。又一次,否认肉身复活的撒杜塞党人,引用代兄弟立嗣的法律,给耶稣出了一个难题;耶稣提醒他们,人在来世是不娶不嫁的他回答他们说:「今世之子也娶也嫁;但那堪得来世,及堪当由死者中复活的人,他们也不娶,也不嫁;甚至他们也不能再死,因为他们相似天使;他们既是复活之子,也就是天主之子。」(路20:34-36)。
但是,我们不应从这暗示中,就下结论说,耶稣是有点儿反对婚姻的;我们只能说:他愿意我们从更广更高的角度来看婚姻。他固然对那些愿意拋弃所有,一心追随他的人,邀请他们度独身的生活,然而他并不强人所难:他说:「这话不是人人所能领悟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赐的人,纔能领悟。」(玛19:11)。很明显的,就在他最亲密的门徒中,有一些,例如伯多禄,是已婚的(谷1:30)。至于教会规定圣职人员必须独身,那是后来的事。
有一次,经师和法利塞人带来了一个在犯奸时被捉住的妇人,有意迫使耶稣同意他们用石头砸死她:耶稣却以慈悲的心肠救了她一命,并对她说:「去罢!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若8:11)。
一度迫害过耶稣的保禄,承继了他的教导,并加以发挥。他在书信中曾有两处,对婚姻作了深入的探讨:在致格林多人前书中,采用了反面的方法;在致厄弗所人书中,则取用了比较正面的方法。
在致格林多人前书6章16节中,保禄引用了创世纪2章24节的一段文字;不过在这里,他并不直接讨论婚姻,而是提醒他们,生活在淫荡成风的希腊城市中,务须躲避婚外的性行为。他写道:「你们岂不知道那与娼妓结合的,便是与她结为一体吗?因为经上说:『二人成为一体。』…你们务要远避邪淫。人无论犯的是什么罪,都是在身体以外;但是,那犯邪淫的,却是冒犯自己的身体。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的身体是圣神的宫殿,这圣神是你们由天主而得的,住在你们内,而你们已不是属于自己的了吗?你们原是用高价买来的,所以务要用你们的身体光荣天主。」(格前6:16-20)。在前面,保禄列出了一些罪行,其中包括:淫荡、奸淫、作变童、好男色等;他也指出,犯这些罪的人,都不能承继天主的国(格前6:9-1O)。
同一书信的第七章,对婚姻所作的探讨,在新约中是最广泛的。婚姻本身虽然不如守贞那么完美,却是正常的;而且为避免淫乱,更是必要的。保禄写道:「与其欲火中烧,例不如结婚为妙。」(格前7:9)。结了婚的男女,对对方的身体,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在这方面,保禄很小心地指出夫妇双方的权利是均等的(7:3-4)。
接着,保禄写下了所谓的「保禄的特恩」(格前7:12-15):
倘若某弟兄存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与他同居,就不应该离弃她;倘若某妇人有不信主的丈夫,丈夫也同意与她同居,就不应该离弃丈夫…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难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们原是为平安。
可爱的天恩:结了婚的人,想悦乐他的配偶,必然挂虑世俗的事,这样,他事奉天主的心,就很容易分散了(格前7:32-35)。因此,你应时时记得这个事实:婚姻生活,正如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是很快就要逝去的(格前7:29-31)。
这整个第七章,是值得准备结婚的男女去阅读和研究的。但是致厄弗所人书5章22-23节更能提升和启发人心。在那里,保禄指出:丈夫与妻子的关系就如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丈夫爱妻子就如基督爱教会。丈夫是妻子的头就如基督是教会的头。犹如基督爱了教会,为她舍弃了自己,为使她获救,并使她圣洁;同样,丈夫也应当这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体:因为丈夫与妻子结合成为一体,就如基督与教会结合成为一个奥体。
保禄写道:「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2)。一位圣经注释家写下了下面的几行:
这奥秘的一个因素是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此关系是由基督的拯救行动所建立的,而其亲密的程度只有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可以相比。这种亲密的关系正好显示了婚姻结合的本质,而它的完满实现,只有在夫妇双方,如同基督爱他的教会,互相爱慕的时候。
在旧约时代,天主爱以色列比作丈夫爱妻子。教会是新的以色列。在这里,我们听到了这比喻的回响。
在其它部份,新约又教导丈夫爱他的妻子,妻子服从她的丈夫(哥3:18)。伯多禄前书3章1-7节可以说是一篇有关婚姻的道理,很适用于婚礼的场合。依照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婚姻被视为阶级分明的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婚姻中那些次要的因素,必须作适度的调整,以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
福音中有些章节,用欢乐的婚宴,来描写耶稣所开启的默西亚时代。不过这些文字似乎应该以比喻,不应以寓言来解释,就是那些描写,旨在传达一个主要的讯息,并不有意肯定每一个细节都有一象征意义。若望默示录,以教会新娘和基督新郎的形像,描述了新约和整部圣经的大结局。那时,羔羊举行婚礼,她迎娶教会和他的门徒,一如完美圣洁的新娘;于是,一切宣告完成:
我看见那新耶路撒冷圣城,从天上由天主那里降下,就如一位装饰好迎接自己丈夫的新娘。我听见由宝座那里有一巨大声音说:「这就是天主与人同在的帐幕,他要同他们住在一起;他们要作他的人民,他亲自要『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天主;他要拭去他们眼上的一切泪痕;以后再也没有死亡,再也没有悲伤,没有哀号,没有苦楚,因为先前的都已过去了。」(默21:2-4)
可爱的天恩:在开始时我就告诉了你,谈论这个问题,免不了要喋喋不休。现在你看,不是吗?但是,虽然长篇大论,还是言不尽意。因此,希望你和小美拿起圣经,亲自发掘那些珍贵的宝藏。它们为准备结婚的,或为已婚的,都有价值,都很实用。
愿上主在一切事上降福你,并在你即将开始的新的生活中时时伴同你。愿上主也眷顾你的亲友和你所爱的人。在感恩圣祭和祈祷中,我会纪念你和你的小美。特此谨覆,即颂
主佑
铎末 施惠淳 1900年 4月15日
 
(注):你和小美如有意进一步用圣经研究婚姻的教义,这里有一个书目,供你们参考:
(1)思高圣经学会编着,《圣经辞典》,香港,1968、1983号。
(2)《伴您偕老》,香港天主教教友总会、香港明爱家庭服务、「示」编辑委员会联合制作,香港,1990年。
(3)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 London, 1973, "Marriage", pp. 24-40.
(4)P. Grelot, Man and Wife in Scripture, Freiburg, 1964.
(5)J.L. McKenzie,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Milwaukee, 1966, "Marriage", pp. 548-551.
(6)Ben-Zion Schereschewsky, "Marriage: the Concept in the Bible", Encyclopedia Judaica, Jerusalem, 1973, vol. II, cols.
(7)E. Schillebeeckx, Marriage: Secular Reality and Saiving Mystery, vol. I: "Marriage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 London, 1965.

离婚后再婚者禁领圣体-信理部长回答五大疑问

(天美社讯)全球上百万离婚及民法再婚的天主教徒不能参与感恩圣事。在这几十年间,他们人数不断上升,这情况引起各教区主教及教廷官员的关注。
在最近的几次主教会议中,有主教提出要就上述问题寻找新的牧民方案。有人建议教会更弹性地面对不正常婚姻关系者参与圣事,亦有神学家要求教会当局重新检视圣经和传统中严禁上述人士参与圣事的理据。
教廷信理部部长拉辛格枢机近期反驳了上述意见,并强烈支持教会的现行法规。他亦提出了一些仍未定断、神学上可供探讨的课题。
在二月出版的文献和评释选集《对离婚及再婚者的牧民照顾》的导言中,拉辛格陈述其观点。依教会法:当离婚天主教徒没有取得前一段婚姻婚姻无效的证明前,而缔结另一段婚姻,该段婚姻将被视为无效。同时,不可参与圣事及教会某些礼仪、教理讲授及行政职务。
拉辛格重申教会的立场称:离婚而再婚的天主教徒仍是教会成员,但被拒于圣事外,除非他们同意和新配偶居如兄妹,禁绝一切性生活。文章中,他回复了五个普遍的疑问。

(一)能否更弹性地应用基督有关婚姻的话语?宗徒时代教会似乎也容许“例外情况”?
拉辛格认为,基督清楚地否定当时传统的离婚习俗,并毫无保留地坚持真正婚姻的永恒性,圣保禄确实讲论过配偶离异的可能,但他只是针对那些一方是基督徒、另一方不是的婚姻,从那时起,教会便澄清婚姻圣事的圣事性,只建立于两名基督徒的婚姻中。

(二)天主教会能否学习教父和东正教会的传统,更宽大地对待那些婚姻困难的个案?
拉辛格称,教父普遍同意婚姻的永久性。在最初几个世纪,离婚后再婚的教友作了一段时间的补赎后,也从没被正式接纳参与感恩圣事。后期,在地方教会的层面,出现了一些较容忍的情况;在西方,十一世纪的额我略改革便纠正了这些。在东正教会,确实出现了一套“离婚神学”,但这不是我们追赶效法的对象,而且这立场相反基督的话语,也构成严重的合一问题。

(三)基于尊重个别人士的良心决定,教会实行婚姻法规时,可否容许“例外情况”的发生,尤其是婚姻法庭也能出错?
就这一点,拉辛格的回复比较复杂:一方面,教会无权准许一些牧民上的 “例外”,而这些例外会有违教会反对离婚的基本训导;另一方面,他同意婚姻法庭也有犯错的可能。至于当一个人良心上相信婚姻法庭的判决是错误时、需否依循该判决,拉辛格说神学家对此仍有分歧,需要作更深入的神学探究。

(四)这些法规是否基于梵二前对婚姻自然及法律性的理解?
拉辛格称,梵二没有舍弃对婚姻的传统看法,而是把其加以发展和丰富。婚姻不只是一纸合约,但婚姻如没有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存在。教会从来也没有接受现代对“婚姻死亡”的看法,况且连教宗也不能解除一段有效的圣事性的婚姻。
他承认尚有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当一名再不相信天主的已受洗基督徒,在其决定结婚时,能否缔结一段圣事性的婚姻。

(五)现时教会的政策是否过于侧重法规,忽略了牧民的关顾?
拉辛格强调,教会分享了离婚及再婚教友的痛苦,仍继续爱他们。但不能淡化婚姻法规最根本的本质,来迁就一些牧民理由,因为这些法规传递着启示真理。他担心教会会因牧民爱护之名,在这些真理上作出妥协。他说,真理之言是沉重和令人不舒服的。但这却指向治愈、平安和内在的自由的途径。他鼓励离婚后再婚教友尝试在教会法庭内处理问题,而牧者应按基督的榜样,在审理过程中紧密陪伴教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