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anuary 16, 2009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

  1. 「家庭團體」勸諭 PDF File: 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john_paul_ii/apost_exhortations/documents/hf_jp-ii_exh_19811122_familiaris-consortio_zh.pdf
  2. 「家庭團體」勸諭: http://www.shanxixiuyuan.com/jhwx/document/P170.htm

當今教宗若望保祿與倫理神學 何奇耀

當今教宗若望保祿與倫理神學
何奇耀
 
神思 第六十二期 二零零四年 7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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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名卡羅爾.沃伊蒂瓦(Karol Wojtyla)的若望保祿二世乃天主教的第264任教宗。這位近五世紀以來首位非意大利裔的教宗出生於波蘭,擁有哲學及神學兩個博士學位,曾在波蘭的修院及大學教授哲學及倫理神學,對於哲學人學(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社會倫理及婚姻倫理尤有研究。出任教宗以前已經寫過四部書及五百多篇論文,當中包括《行動的位格》(The Acting Person),《愛與責任》(Love & Responsibility),及《首飾店-對婚姻聖事的沉思》(The Jeweler's Shop)三本與倫理神學有關的書籍。
自1978年教宗上任以來,現代世界面對急速的轉變,東歐共產政權的陷落、西方個人及物質主義的興起、科技極速的發展等,教會面對無數的問題需要處理。教宗以其驚人的魄力,走訪130多個國家,足跡遍及世界近乎每一角落,以牧者的身份鼓勵及安慰各地的信徒;亦以其宗座身份頒佈了14份像書一般篇幅的通諭,和無數的文告及牧函,教導牧職及信友如何面對現代信仰的挑戰。在倫理神學方面,他頒佈了《真理的光輝》,《生命的福音》,《人的工作》,《社會事務關懷》等多份篇幅極長的通諭,回應近代基本倫理神學的種種問題。有關其專長的性及婚姻倫理方面,教宗亦於1979至1984年間,以多達129次的演說,闡釋他對「身體神學」(Theology of body)的獨有見解,為他在性愛倫理方面的訓導,奠下深厚的基礎。若望保祿二世對現代倫理神學的影響是既深且廣的。
2. 教宗與基本倫理神學
梵諦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明顯提及倫理神學的,只是一個路向:「應特別注意的是改進倫理神學,其學術性的解釋應受聖經更多的滋養,說明教友在基督內使命的崇高,以及他們在愛德內為世界的生命多結美的責任。」1但它對倫理神學的影響,卻是深遠的。
梵二前的倫理離不開法律主義,重點放在倫理規範和法則上,單單憑著行為的性質判斷其道德性,並列出一系列應該做或不應該做的事情。但梵二鼓吹「在愛德內為世界多結美」,倫理神學發展成為「以人為本」,尊重人性尊嚴,強調法律背後的精神及其內在價值的重要性,主張「個別行為的正確與否,並不在於它們是否符合既定的標準,而在於它們是否在日常生活中,有效地增進符合人性的價值,並為生命、人格尊嚴以及人性的成全等等有所助益。」2由於實際倫理規律常受環境、文化、風俗、思想等影響,因此不再把倫理規律化,並強調要憑著個人不斷受教的良心,按行為的對象(object),行為者的意向(intention)及行為的環境(circumstances),與其產生的效果作出倫理的判斷。
梵二後的倫理神學,亦發展出基本抉擇的理論,認為倫理最重要的,是人對天主慈愛召叫的接受或拒絕。「這個接受或拒絕往往藉外在的行為表達,但不是每一個外在的行為都能準確地把人內心深處的狀態反映出來,因此,倫理神學特別重視藉人深層內的的基本自由(basic freedom)所作的基本抉擇(fundamental option)。」3
這些倫理神學的新發展,確實為信友的倫理生活帶來重大的衝激。信友不再活在僵化的法律主義裡,而以人的理性及良心,自由地回應天主的召叫。可是,受著西方鼓吹的個人主義及自由的思想的影響,信友的倫理判斷產生了重大的危機,以為個人可以主觀地、自由地作出決定。這種重視個人絕對自由的風氣,從西方國家對墮胎、安樂死、性開放等的態度,可見一斑,而當中很多的行為,是教會不能接受的。為針對倫理神學這種傾向於「相對主義」及「放縱主義」的危機,若望保祿二世在1993年頒佈了《真理的光輝》通諭。他認為:「在今天似乎需要反省一下教會整個倫理的訓導,目的是重申某些基本的天主教道理,在今日的環境中,它們瀕臨於歪曲或否認的危機。」4在通諭裡,教宗提醒我們今日倫理神學面對的危機,並作出糾正:
2.1 錯誤理解自由與法律
通諭指出自然倫理神學的特點,是強調人能藉天主賦予的自由,並透過著理性瞭解及運用自然倫理法則,可以尋找到天主,從而以自由選擇接受天主作回應。但自由不應被視為絕對的、無限的,理性亦非完全獨立自主的;否則絕對的自由容許個人,以其自主的理智,單獨為行為作出個人主觀的倫理判斷。最後,變成由個人去決定善惡,人「對真理享有獨霸權,好似真理是由自由所創造。」5人可以自由決定其行為的意義的思想,否定了客觀、普遍及不變真理的存在,違反了教會的訓導。教宗在通諭裡指出自由與理智兩者皆從屬於真理及天主的智慧之下,需要受天主的啟示所光照的,並重申梵二的教導:「在良心深處,人發現法律的存在。這法律不是由人所給,人卻應服從之。」6
2.2 誤把良心判斷變為主觀的個人決定
梵二說出天主把祂的法律寫在人的良心上,讓人能分辨善惡,並指出:「良心是人最秘密的核心和聖所,在這聖所內,人獨自與天主會晤,而天主的聲音響徹於良心至秘密的角落。」7通諭認為,有一些神學家強調了良心的個人性,以為這聲音是天主托給個人的職務,使人不必拘泥於普遍的法律;加上他們認為良心受著心理、感情、社會及文化等多方面的複雜因素影響,因此倫理規範只能帶出概括的看法,卻無法取代個人在具體個案中所作的決定。良心不再是作判斷,而是個人決定行為是好是壞的私人空間。「有人甚至說,教會訓導在許多倫理問題上採取的斷然態度,非常妨礙這(良心)成熟的過程;」8
教宗在通諭裡強調良心只是傳達天主之律,而不應隨意地創造法律,及任意地作出倫理上的決定。良心的聲音和判斷的權威,均來自倫理上普遍和客觀的標準,即來自天主的善惡真理。良心的成熟不在於使人擺脫客觀真理,而是藉對真理不斷的追求,讓真理領導自己,從而使良心在這過程中實現出來。
2.3 錯把基本抉擇與個別行為分割
梵二後的倫理強調倫理生活的深度,重視人在內心深處回應天主的召叫。基本抉擇的概念就是反映了個人作為一個整體其內心深層的狀態,認為人能「用自己基本的自由,在天主與自我之間作出一個基本生活方向的撰擇。這方向具有深度與穩定,決定了人是怎樣的人。」9基本抉擇與一般個別的倫理抉擇不同,它並非在意識的層面、通過反省能達至的決定,因此與其說它是一個具體的抉擇,不如說它是一個進程,其程度能顯示人處理倫理抉擇的素質。由於基本抉擇反映人作為一個整體接受或拒絕天主的狀態,它與個別行為中所作的倫理抉擇不同,但兩者卻有相互的影響,基本抉擇能左右個別倫理抉擇,而後者不但反映了前者,同時亦鞏固或減弱了前者的進程。10
基於基本抉擇與個別具體行為的抉擇的分別,通諭認為有某些神學家錯誤地把兩者的關係割裂:「這樣在人的行為的內部,似乎有了兩種倫理的層次彼此分離:一面是屬於意志的善及惡的秩序,一面是特殊種類的行為。」11「按照上述的意見,人藉著基本抉擇,就可以仍舊忠於天主,不管他的某些選擇,以及他的個別行為,是否與特殊的倫理規則相符合。」12這些神學家認為大罪既使人與天主隔離,那麼人只有在基本抉擇的層面拒絕天主時才能犯上;因此他們認為,一個願意加入教會的基督信徒不可能這樣容易而多次地犯大罪。為了糾正這些謬誤,教宗在通諭裡強調:「聖經把基本抉擇看作自由的真正選擇,且將此選擇與個別行為深深聯合在一起。人藉著基本抉擇,可以指導自己的生活,靠天主聖寵助佑,邁向自己的目的,遵從天主的召叫。可是這種能力實際上就在個別確定行為的選擇中操作,藉此人才能果斷的翕合天主的旨意、智慧和法律。」13他並引用世界主教代表會議的勸喻,重申基督徒犯大罪的可能:「我們依教會整個的傳統,稱人明知而故意地違背天主、祂的法律、祂所提供的愛的盟約,寧願轉向自己,轉向與天主旨意相反的事務(轉向受造物)為大罪。這可能以直接的和正式的形式發生,如崇拜偶像、背教,和無神主義的罪;也可能以類似的形式發生,如在重大的事件上不尊重天主的誡命。」14
2.4 目的主義(teleologism)、效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與相稱主義(proportionalism)的濫用新發展的「目的主義」著重人行為背後所追求的目的與價值。倫理的判斷在於衡量所追求的準道德(pre-moral)善15及其價值。行為的對錯在於能否為所有有關的人產生更好的效果,即增添善和減少惡。「目的主義」引申出「效果主義」和「相稱主義」兩不同的倫理判斷方法。「效果主義」單從行為可預計的效果判斷行為的對錯,「相稱主義」則集中行為所預計能產生的善與惡的比例,以選擇更大的善或更少的惡作為決定行為對錯的準則。
這些理論雖然承認理性和啟示所指示的倫理價值,但卻認為世界上的善與惡是摻雜在一起的,有善的同時亦有惡,因此行為的倫理可有兩種不同的判斷:「其道德善由行為者的意向判定,其正確性(rightness)則由預見的相稱效果判定。如此,一個相反普遍否定規律的行為,雖然直接破壞了準道德善,只要行為者的意向是負責的、相稱的,仍舊可以接受(n.75)。」16因此,他們認為製定一些絕對禁止的行為是不可能的。教宗在通諭裡重申教會傳統的教導:人行為的倫理性當然要注意行為者的意向,但首要看的,是故意選擇的行為「對象」(object),是否可以導向天主。教宗引述聖多瑪斯的教導:「多次有人以善意行事,但是沒有神益,因為缺乏善的意願;就如有人偷盜為救濟窮人,有正直的意向,但沒有正直的意願。因此,任何以善的意向所為的惡都不可原諒:『如同有人說:為何不作惡讓善果產生呢?這樣的人被懲罰是理當的』(羅三 8)」17
通諭並指出有一些特殊的行為(倫理的對象)本身常是錯誤的,因此是無法導向天主的,這些行為就是教會傳統稱為「內在惡」的行為。「如果行為是內在的惡,而好的意向,或個別的環境,可能減輕其惡,但不能除掉。它們還是無可救藥的壞行為,在它們本身,是不能導向天主,也不能導向人的好處。」18教宗驚覺現代人在道德上混亂,並把部份的責任歸咎於梵二後基本倫理神學發展上所出現的偏差。為了撥亂反正,他以詳盡的篇幅討論了不少基本倫理神學的理論。雖然部份的內容被不少倫理神學家批評為未夠全面19,但通諭在基本倫理神學上所作的詳盡討論,為日後基本倫理神學的發展,提供了有權威的教會訓導基礎和豐富的材料。
3. 教宗與生命倫理
梵二在《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裡,強調人的尊嚴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20,並強烈譴責許多違反人權的罪行和打擊人權的行為,包括了墮胎及安樂死。可是,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及個人主義的盛行,墮胎與安樂死的問題愈趨嚴重。現今,墮胎在全球超過50個國家是合法的,而全球每年進行的墮胎次數多達四千六百萬宗。據美國的一項統計,墮胎的個案中,有27%的當事人自稱為天主教信徒21。至於安樂死方面,雖然只有在荷蘭是合法的,但據民意調查顯示,大部份西方國家的居民均贊成安樂死。在英國的天主教信徒中,更有多達73%是贊成安樂死的。22 教宗有感於這些違反生命的罪行漸漸發展成為一種新的文化潮流,因此在1995年頒佈了《生命的福音》通諭,具體地為現代生命倫理的各種最迫切問題,包括墮胎及安樂死,提供了教會的訓導。 
教宗在《生命的福音》通諭裡指出,現代科技的發展,產生了對人類生命新的打擊方式,例如在醫療科技上的鉅額投資,「來製造藥物,使人不必求助於醫護人員,即可自行殺死子宮內的胎兒......,使人能愈來愈簡單又有效地抑制生命,同時又可使墮胎不受任何管制,也不必負任何社會責任。」23另一方面,現代物質主導的社會也孕育了個人主義、功利主義和享樂主義,「人之所『是』(being) 的價值觀已被人之所『有』(having) 的價值觀所取代。唯一重要的目標是追求一己的物質享受。對所謂的『生活品質』的詮釋,則唯以經濟效率、無節制的消費主義、肉體的美和享受為要,而無視於生命存在更深遠的幅度,即人際關係、精神和宗教的幅度。」24當人的生命面對種種的苦難而感到沮喪及焦慮時,便「以個人自由的權利為藉口,將某些反對生命的罪行合理化。」25這種對基本生命權有關的善與惡也混淆不清的看法,逐漸在社會上成為主流,產生了「死亡的文化」。
教宗在通諭裡表明耶穌基督全部信息的中心,就是生命的福音,因為基督道成肉身的目的,是為叫我們獲得生命。因著基督的降生,世人可以分享祂天主性的生命,而讓生命得到更新。「人類生命的各種層面及各個階段,正是在這『生命』中,得以獲致完整的意義。」26 通諭更教導我們「以負責任的態度來保守這生命;並在愛中,將自己當做獻給天主和獻給弟兄姊妹的禮物,使這生命臻於完美。」27 因此,上主把人類彼此託付,人與人之間是休戚相關的,每個人都要負起對他人的責任,「並藉著付出自我、接納他人,達到自己的滿全。」28 這份責任在家庭中尤為重要。
由於生命是天主賜予給我們的寶貴禮物,所以人類生命從開始到結束,都具有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價值,而且「每一個人都應享有此首要美善的權利。每一個人類團體和政治團體,就是以承認這樣的權利為基礎而建立的。」29 「因此在天主要人保障人類生命的誡命中,最深刻的要素就是要求人尊敬和愛護每一個人及每一個人的生命。」30 我們必須小心地尊重每一個生命,包括對罪犯和不法的侵略者,特別是對那些無辜的弱小和無助的人。
就墮胎方面,教宗在通諭裡重申教會一貫的立場:「直接墮胎,亦即以墮胎為目的或手段的行為,常構成一件嚴重的倫理錯亂,因為那是故意地殺害一個無辜的人類存有(human being)。」31並指出胎兒由受孕起直到出生,都是一個完整的人類存有,是個絕對無辜的人,因為他「是那麼柔弱、無助,甚至連最低限度的自衛方式,即新生嬰兒的嗚咽和哭泣聲他都付之闕如。」32 因此不論用什麼方式,及懷著多麼嚴重和悲慘的理由,都絕不可能使故意殺死一個無辜人類的行為成為正當的行為。
就安樂死方面,教宗義正詞嚴地說:「我肯定安樂死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因為那是故意殺人,是道德上所不容的。這個教理是基於自然道德律和形之於文字的天主聖言,為教會傳承遞達,是一般的、普遍的訓導權所講授的。」33 教宗指出為了消除痛苦而選擇結束生命,就是否認天主對生死的絕對主權,拒絕了愛自已和放棄了對他人和團體應盡的愛德與正義的責任,反之,「如果藉著天主慈悲的恩賜及個人自由的選擇,為了「愛」、也懷著「愛」來分擔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痛苦,用這樣的態度來體驗病痛,痛苦就會成為善的泉源。」34
《生命的福音》通諭主要以聖經的啟示出發,申述了教會對墮胎和安樂死等的訓導。有神學家批評通諭缺乏了對這些問題的哲理性探討,對於生命倫理上一向爭論激烈的議題如:直接與間接墮胎的分別,胎兒何時才成為「人」,母親因強姦或亂倫而成孕,教會容許的「侵入性治療」與禁止的「安樂死」中間的模糊界線等,都沒有交代。教宗在這通諭裡只重申教會在生命倫理上固有的立埸,並沒有任何新的教導。話雖如此,但這份通諭的價值卻是肯定的,因為教宗在生命價值受到嚴重威脅的時刻,適時地提醒信友要跟隨聖經及教會的教訓,尊重所有人的生命,尤其是兄弟中最小的一個,即胎兒和患重病的人士。35
4. 教宗與性愛及婚姻倫理
教宗上任前已對性愛及婚姻倫理有深入的研究,所以自他就任至今的廿六年中,有超過三份之二教會所發表有關性愛及婚姻的文件,是出自宗座頒佈的。36 他對性愛及婚姻的見解,主要是源於他依據聖經所作有關身體的神學反省。教宗於1979至1984年間,在每週三的公開接見活動(Wednesday Audience)中,以詳盡的演說講解了他這原創的「身體神學」(Theology of Body)。
教宗從聖經出發,以人類三階段不同的經驗去理解身體、性愛與婚姻的奧祕:首階段是原祖沒有犯罪以前,即「在起初」的經驗,次階段是原祖犯罪後,受到罪惡影響的歷史期,最後是基督藉著踰越奧蹟救贖人類後,讓人能經驗到復活的末世時期。
4.1 創世時期
教宗以創世紀中天主造人的經文中,反省人未受到原罪影響之前的境況。在創世之初,人為其他受造物命名,從而意識到自己與其他受造物不同的事實。人因著這「與別不同」而產生了孤獨的感覺,並開始出現了「自我」的意識。女人的出現,使男人有一個「相稱的助手」,因為這個被稱為「親骨肉」的女人,可以讓男人去愛與被愛。教宗指出,人肖似天主的,不但是人性本身,更因著男人與女人的共融關係。
在起初人追尋自我身份的過程中,人的身體構成自我意識的一個重要原素,因為人只能透過身體才可以表達自己,才可以活出「人性」。男女身體的不同亦成為自我意識的一部份。男女在性別上產生了互相整合的作用,因為人可以透過身體表達愛,就是把自己的身體作為一份禮物,交付給對方,並在這份相互之間的自我交付及接受之中,滿全了人存在的意義──團體共融的關係。男女透過互相「認識」37 對方的身體,經驗了愛,意識到自己及一切受造物的存在,都是一份恩賜,是源於天主,出自祂的愛的一份禮物。當人分享了天主的愛,並把自己作為禮物互相交付,人同時分享了天主奧妙的創造,在性愛之中擁有了生兒育女的能力,能夠結出愛的果實。因此,教宗說:「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事實:人意識到身體這份(性愛的)意義正是人存在於世上的基本因素。」38
4.2 人類歷史時期
人與其他受造物不同,因為受造物是被人所管治的,但人卻不受他人的控制,可以自由地為自己而存在。因此,在起初人是沒有控制和擁有別人的慾望。但當人不相信天主,希望能控制自己與天主的相似程度,渴望與天主同等,可以擁有天主識別善惡的能力時,人拒絕了祂的愛,同時控制與擁有的慾望侵入了人的內心,損害了人以自己作為禮物,自我交付與對方的能力。人的交往從相互間的完全交付,變為互相的控制與擁有。
男與女的身體成為互相控制與擁有的工具,身體變為一件物體,人格與身體產生了割裂。當原祖父母看見對方赤身露體時,希望控制與擁有對方身體的慾念讓他們感到羞恥,因為他們也意識到這份慾念侵犯了人的尊嚴。羞恥感讓人仍有能力保護自己,免讓這些慾念造成更大的傷害。從此,這份慾念危害了在創世時身體作為愛意表達的意義,人的內心不斷掙扎於愛與慾之間。面對這份掙扎,教宗教導我們要不斷淨化內心,使人能以愛去克服私慾偏情,讓身體這份性愛的意義能得以回復滿全,使人能再次透過身體而看到天主的奧秘。這正正是耶穌在山中聖訓所說的:「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的意思。
4.3 末世時期
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以自己的身體作為禮物,在十字架上把自己交付給他的新娘──教會。基督在這自我交付的行動中,滿全和回復了身體原有的意義。同時,因著這個救贖的行動,「天主的愛,藉著所賜與我們的聖神,已傾注在我們心中了。」(羅5:5) 聖神寓居在我們的身體內,聖化了我們的身體,讓我們有能力認清自己身體的本來意義,有能力克服肉慾,並把它轉化為高尚和無比價值的愛,從而達至肉身的救贖。聖神讓我們有能力重新發現原本的自我,使我們認清我們身體與性的本來意義,並透過身體,讓靈魂與身體達至完美的共融,從而獲得完滿的救贖,活出真正的「自我」。
教宗基於以上有關身體的神學反省,堅守了教會傳統有關性愛與婚姻倫理的訓導。他認為人之所以肖似天主,不單是因為人擁有思考和自由抉擇的能力,還因為男與女的共融關係。這份一男一女在婚姻與家庭上的關係,正正肖似天主三位一體的奧蹟。男與女透過相互間忠貞的愛,組成了一份盟約的關係,並以自己的身體作為愛的禮物,把整個的自我完全交付予對方,兩個人成為一體。丈夫與妻子在愛與共融的關係之下,參與了天主因愛而創造的能力,衍生了第三者──生兒育女。婚姻成為一件聖事,正因為它真實地顯現了天主三位一體的奧蹟。所以,在人類所有的共融關係之中,沒有比夫妻間的親密共融關係更肖似天主聖三的了。39
教宗指出身體與靈魂這獨有的結合,使人的生命有價值及如此珍貴。身體是整個人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正因為只有透過人的身體,才能讓無形的靈性和神聖事物變為有形的。人可以透過身體表達自己內心的愛意,但在所有表達愛意的行動之中,性愛有著更層次的意義。男女在婚姻盟約之中,以性愛表達了自我的完全交付,兩者成為共融的一體,並在夫妻性愛的行為之中,表達對生命的熱愛,參與天主創造的能力,從而活出了天主聖三內在永恆、忠貞和賦予生命的愛。因此教宗堅持性愛與生育是不可分開的,他認為避孕會損害愛的價值,因此真正實踐愛的先決條件是對生育有正確的態度。40 教宗從聖經出發,建立了一套身體神學,為教會對婚姻與性愛的傳統訓導,提供了神學的演繹。亦解釋了他為何在眾多倫理神學家和教友的質疑之下,仍堅決地支持教會對婚姻與性愛的一貫立場:要求信友對婚姻忠貞不渝外,還要懷有對生育開放的心態,並且視人工節育為內在邪惡的行為。有神學家批評教宗的身體神學因為從聖經出發而缺乏哲理性的分析41,並且因為與信友的現實生活有一段距離而較難為一般平信徒所認同42。但教宗在性愛與婚姻倫理上的堅定立場,為教會在這方面的訓導,的確構成了深遠影響。
5. 教宗與社會倫理
教宗上任前以主教的身份參與了梵諦岡第二次大公會議,並被認為是會議的主要智囊之一,尤其為《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及《信仰自由宣言》兩份有關社會上人權自由及教會所扮演角色的文獻,作出了極大的貢獻。43 就任期間,教宗頒佈了不少與社會倫理有關的文件。
教會的社會訓導文件是因應當時社會所面對的危機而頒佈的,如被喻為教會第一份社會訓導文獻的《新事》通諭,便是教宗良十三世因工業革命挑起的巨變而於1891年頒佈的。若望保祿二世自1978年上任時,社會正值急劇轉變的年代,美國與前蘇聯集團的冷戰,共產主義的下台,同地方不同種族的衝突及內戰,世界的貧富懸殊,經濟強國對貧窮國家的剝削,經濟掛帥的跨國大企業對全球政局的影響等。面對不同的社會問題,教宗頒佈了《人的工作》,《社會事務關懷》及《百年》通諭。
在《人的工作》通諭裡,教宗指出勞動世界出現了急劇的轉變。現代的科技能提高人類工作的效率,但同時製造了大量的失業,減弱了工作的滿足感,和妨礙了人的創造力,使人的工作成為了生產的工具。針對這個現實,教宗「提出『勞工先於資本』的原則,指出人才是工作的主體,並需關注工人面對的具體工作條件和環境,包括合理工資和工作時間,而且工人有權組織工會,從而實踐集體談判權和參與社會經濟生活。」44在《社會事務關懷》通諭裡,教宗指出世界的發展顯現出消極多於積極的事實──很多國家和人民仍在忍受貧窮和被剝削,很多貧苦大眾失去了人性的尊嚴。他提出了「罪的結構」概念,認為阻礙人類發展的,是個人的罪及其帶來的後果。他指出經濟及政治上當權者的唯利是圖和對權力的慾望,滲入了現代的架構組織及其運作模式,形成了「罪的結構」,為社會帶來了強大的負面壓力。要克服罪惡為社會發展所帶來的障礙,人類唯有懷著相互依存的意識,體會到富強與落後國家之間、窮與富人之間的不可或缺的聯繫.並且做到團結關懷(solidarity),堅定持久地為每一個人與所有人的福祉努力工作。
《新事》通諭頒佈一百週年時,正值東歐共產陣營瓦解和東西方冷戰結束,新的世界秩序仍未建立之際,教宗頒佈了《百年》通諭。在通諭裡教宗歸納了百年來社會的變革,既提出了共產主義崩潰下的新問題,亦對似是勝利的一方──資本主義,冷靜地批評了其現有的弊病,並放眼世界的新秩序,指出教會的社會訓導要獲得別人的信任,便要以教會的行動證明,而「人是教會的道路」,因此通諭重申教會選擇與貧苦者站在一起的原則,並勸喻人要改變消費的習慣,以更多的資源幫助貧困的人。由於教宗出身自波蘭,他有關社會倫理的思想,或多或少也受到共產主義的影響。因此,他的思想和訓導,深深地影響著東歐長時間受著共產主義統治的信徒,有學者甚至認為,教宗是影響東歐共產主義下台的最重要人物之一。45
另一方面,亦有學者指出自他上任後,教會的社會訓導對資本主義有較深入和嚴峻的批評,而其觀點與馬克思早期的思想非常相近;46加上通諭中滿是馬克思慣用的詞彙,因此不易為西方國家的人民所接受,特別是在美國這個世界經濟最強大的資本主義國家。47 無論如何,教宗在社會倫理上的貢獻是肯定的,因為他繼往開來地展現了天主教的社會訓導,重申個人倫理道德在社會的重要性,教導信友要為社會公義而奮鬥,優先關愛貧苦的人,並在社會制度上保持開放中立的態度,沒有肯定那一種的社會制度是必然之選,為人類社會動態的發展添上活力與希望。48
6. 落實「倫理以聖經為基礎」
梵二提倡倫理神學應以聖經為基礎。教宗十分重視梵二這個期望,因此他處理倫理神學的方法,也喜以聖經為骨幹的討論方式來表達他的倫理思想。在《真理的光輝》中,他以很長的篇幅反省聖經記載耶穌與富少年對答(瑪19:16-26)作為通諭的開始。而在《生命的福音》裡,教宗從加音殺害亞伯爾的故事作深入的反省。他的「身體神學」亦是以聖經作為反省基礎的。他希望落實倫理以聖經為基礎的意願,亦清楚表達於《真理的光輝》與《生命的福音》兩份通諭的標題上,因為兩份文件每章的標題均全部摘自聖經,甚至章節內的小標題,若非直接摘自聖經,也大多是源於聖經的。
教宗以聖經為基礎的處理倫理神學方法,得到正面的肯定,有倫理神學家評論《真理的光輝》時,認為:「教宗以聖經為主的教理講授方式,很美妙的把聖言帶進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使我們感覺和聖言已沒有距離。這種倫理教學的方式,本來就是教父們所喜歡用的,而且也很合乎梵二《啟示》憲章(Dei Verbum)以聖經作為倫理教導核心的要求。」49 雖然梵二以後,聖經已漸漸成為倫理神學研究的基礎,但教宗在教會訓導文獻裡,積極地落實推動倫理神學在聖經基礎上的發展,確實為這改革帶來一定的貢獻。
7. 總結
早年作為一個知名的倫理哲學教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幾乎為每一個倫理範疇也作出教導。雖然因為他對人工節育乃內在邪惡的堅持,及對持不同意見的倫理神學家的指責50,為倫理神學的發展帶來了頗大的衝激,但他在倫理神學的貢獻,卻是不容置疑的。筆者在此引用羅馬拉特朗大學倫理神學教授梅連納蒙席(Monsignor Livio Melina)接受Catholic Online訪問時的一段說話作結,內容是蒙席在回答記者提問:「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對倫理神學的最重大貢獻是什麼」時所作的回應:
「我們可以說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最大的貢獻,是常能把人的經驗與天主的啟示相聯起來,使兩者互相引證,讓天主的啟示得以人的方式獲得明瞭,而人的經驗亦可獲得最終的啟發和達至終極的意義。他另一個貢獻,是每週三的公開演說中所作的授課,在此教宗提出了原創和富新意的「身體神學」,成為天主教性愛倫理的根基。
此外,他在《真理的光輝》中為基本倫理神學亦帶來貢獻。教宗不但答覆了現代倫理神學的重大問題,更指示了神學家革新倫理神學的方向。......教宗亦為教會的社會訓導作出了重大的貢獻,這亦屬倫理神學的範疇。當教宗談及人位格上工作的意義,當他深入地談及世界的正義與和平時,他作出了十分寶貴和恰當的貢獻,讓我們明白生活於當中的意義。」51
參考資料:(1)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通諭(2)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3)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人與工作》通諭(4)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5)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6) Considering Veritatis Splendor, edited by John Wilkins, The Pilgrim Press 1994(7) John Paul II And Moral Theology -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8) Richard M. Hogan, ohn Paul II's New Vision of Human Sexuality,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Outreach Website (www.nfpoutreach.org)(9) Christopher West, "The Pope's Theology of the Body", The Couple to Couple League Website (www.ccli.org)(10) 吳智勳「梵二後倫理神學的動向」,《神思》第41期(11) Timothy E. O'Connell著,萬淑宜譯「梵二與倫理神學──歷史與展望」,《神學論集》第111期(12) 吳智勳「平心論真理的光輝」,《神思》第23期(13) 詹德隆「真理的光輝中倫理神學的新趨勢」,《神思》第23期(14) 阮美賢「簡介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神思》第48期(15) 陳滿鴻「社會研究與社會訓導」,《神思》第48期(16) Damon Linker, "John Paul II, Intellectual", Policy Review Online (www.policyreview.org)(17) George Weigel, "John Paul II - Preparing the 21st Century", Catholic Educator's Resource Center (www.catholiceducation.org)(18) 劉錦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社會神學思想」,《神學與教會》第24卷第2期(存於網站:www.ttcs.org.tw/church/24.2/08.htm) (19) "Interview With Monsignor Livio Melina of the Lateran University - A Look at Catholic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Future of Moral Theology", Catholic Online Website (www.catholic.org)(20) About網站有關墮胎的資料:www.abortiontv.com(21) Pro-Choice網站有關墮胎的資料:womensissues.about.com(22) Fast Access網站有關安樂死的資料:www.euthanasia.cc
註釋
1 梵二《司鐸之培養法令》16。2 Timothy E. O'Connell著,萬淑宜譯「梵二與倫理神學─歷史與展望」,《神學論集》第111期。
3 吳智勳「梵二後倫理神學的動向」,《神思》第41期。4 《真理的光輝》通諭4。
5 《真理的光輝》通諭35。6 《真理的光輝》通諭54。7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6。8 《真理的光輝》通諭55。
9 吳智勳「梵二後倫理神學的動向」,《神思》第41期。10 參閱Josef Fuchs, "Good Acts and Good Persons" in Considering Veritatis Splendor, edited by John Wilkins, The Pilgrim Press 1994.11 《真理的光輝》通諭65。16 吳智勳「平心論《真理的光輝》」,《神思》第23期。17《真理的光輝》通諭78。
18 《真理的光輝》通諭81。19 參閱 Richard A. McCormick SJ, "Some Early Reactions to Veritatis Splendor" 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20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7。21 參閱網上資料 www.abortiontv.com?womensissues.about.com.
22 參閱網上資料www.euthanasia.cc.23 《生命的福音》通諭13。24 《生命的福音》通諭23。25 《生命的福音》通諭4。
26 《生命的福音》通諭1。27 《生命的福音》通諭2。28 《生命的福音》通諭19。29 《生命的福音》通諭2。30 《生命的福音》通諭41。31 《生命的福音》通諭62。
32 《生命的福音》通諭58。33 《生命的福音》通諭65。34 《生命的福音》通諭67。
35 參閱 Leslie C. Griffin, "Evangelium Vitae: The Law of Abortion" 及Charles E. Curran, "Evangelium Vitae and Its Broader Context",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 36 Christopher West, "The Pope's Theology of the Body", http://ccli.org/marriage/west.shtml.
37 在聖經裡「認識」是表示夫妻結合的委婉語。(參閱思高聖經,創4:1註釋)。38 General Audience from John Paul II on 16 Jan 1980.
39 參閱Richard M, Hogan, "John Paul II's New Vision of Human Sexuality,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www.nfpoutreach.org).40 Ronald Modras, "Pope John Paul II's Theology of Body",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
41 參閱Richard Grecco, "Recent Ecclesiastical Teaching",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42 同註40。 43 George Weigel, "John Paul II - Preparing the 21st Century", Catholic Educator's Resource Center (www.catholiceducation.org).
44 阮美賢「簡介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神思》第48期。45 Damon Linker, "John Paul II, Intellectual", Policy Review Online (www.policyreview.org).46 Gregory Baum, "Contributions of Modern Catholic Social Teaching",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47 Richard T. DeGeorge, "Decoding the Pope's Social Encyclicals",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
48 同註46。49 詹德隆「《真理的光輝》中倫理神學的新趨勢」,《神思》第23期。
50 在《真理的光輝》113中,教宗說:「只憑操縱的反抗,或通過大眾傳播媒體的爭論,而表達的不同意見是違反教會共融,並違反天主子民階級統序的正確瞭解。」51 "Interview With Monsignor Livio Melina of the Lateran University, A Look at Catholic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Future of Moral Theology", "Catholic Online".

建立親密關係3妙法

【明報專訊】John Gottman針對夫婦的相處問題,提出了3個建立親密關係的方法,雖然都是老生常談,但關鍵是你會否用心去做,令伴侶確切感受到你付出的努力,及你對他/她的尊重和愛。

(1)儲蓄情感 分享內心世界
趙健華指出,夫婦的情感銀行,不可無儲蓄。不良相處關係是負面的,像從情感銀行中「提款」,正面的儲蓄情感方法可以是互相分享內心世界,各自坦誠地說出自己的需要。夫婦要學習聆聽,細聽對方的需要、渴望、期望。儘管兩夫婦的價值觀不同,但仍應互相尊重和接納。

(2)彼此欣賞 培養愛慕情誼
趙健華說﹕「你要欣賞另一半的自信、謹慎、誠實,表現得重視對方。對方受到你的看重,自然會很開心。」

(3)態度溫和 修補破裂關係
趙健華指﹕「當解決問題、修補關係時,手法要溫和,你更應自問是否已prepare to mend,願意付出努力去修補這段關係。確定了,就要有實際行動。」

他又提醒,若只單方面付出努力,動力小,很容易會失望,最終是兩個人也不想做。因此,當確定自己願意修補破裂關係後,一方面要相信自己有能力做到,另一方面是大家都要切實地做,若有需要便要尋求協助,例如家長服務機構,接受適當的指導,攜手改善關係。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0722/4/7b7x.html

Thursday, January 15, 2009

It's better to know these authors...

  1. Albert the great (-1280)
  2. Alphonsus Liguori, St. (1696-1787)
  3. Ambrose, St. ( 337-397)
  4. Aristotle (384BC-322BC)
  5. Augustine of Hippo, St. (354-430)
  6. Azor, John
  7. Bonaventure, St.
  8. Cahill, Lisa
  9. Cicero
  10. Congar, Yves
  11. Connery, John R.
  12. Curran, Charles E.
  13. Descartes, Rene
  14. Finnis, John
  15. Fuchs, Josef
  16. Gill, James
  17. Grisez, Germain
  18. Gula, Richard M.
  19. Haring, Bernard
  20. Hume, David
  21. Ignatius of Loyola, St.
  22. Janssens, Louis
  23. John XXIII
  24. John Paul II
  25. Kant, I.
  26. Knauer, Peter
  27. Kung, Hans
  28. Leo XIII
  29. Luther, Martin
  30. MacIntyre, Alasdair
  31. May, William E.
  32. McCormick, Richard A.
  33. Monden, Louis
  34. Moore, George E.
  35. Origen
  36. Paul VI
  37. Peter Lombard
  38. Plato
  39. Rahner, Karl
  40. Ramsy, Ian
  41. Ratzinger, Joseph
  42. Scheler, Max
  43. Schuller, Bruno
  44. Socrates
  45. Stoics
  46. Suarez, Francis
  47. Thomas Aquinas, St.
  48. Ulpian
  49. Vasquez, Gabriel
  50. William of Ockham

Moral Theological Vacabulary

  1. Basic freedom
  2. Cardinal virtues
  3. Casuistic Methodology
  4. Conscience
  5. Conversion
  6. Consequentialism
  7. Deontology
  8. Determinism
  9. Distinctiveness
  10. Epikeia
  11. Equiprobabilism
  12. Excusing cause
  13. Exergesis
  14. Fundamental option
  15. Freedom
  16. Hermeneutics
  17. Intrinsic evil
  18. Janssenism
  19. Laxism
  20. Legal positivism
  21. Magisterium
  22. Moderate Teleology
  23. Natural law
  24. Physical Evil
  25. Preference Principle
  26.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27. Principle of legistimate
  28. Principle of Heroic Sacrifice
  29. Principle of Totality
  30. Probabiliorism
  31. Proportionalism
  32. Realism
  33. Relfex principles
  34. Rigorism
  35. Secularism
  36. Secularization
  37. Specificity
  38. Situation Ethics
  39. Teleology
  40. Transcendental Method
  41. Utilitarianism
  42. Virtue

Wednesday, January 14, 2009

Question: Marriage?

What does Confucius say about Marriage?
What does the Bible say about Marriage?
What you do you say about marriage?

Tuesday, January 13, 2009

Pope Leo XIII Christian Marriage


ARCANUMENCYCLICAL OF POPE LEO XIIION CHRISTIAN MARRIAGE (1880)

Pope Pius XI 教宗庇護十一世 聖潔婚姻


Pope Paul VI 人類的生命通諭─論節制生育



  1. 致新婚夫妻講詞 (1970):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059.htm

  2. 「人類的生命」通諭 (1968): Chinese: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012.htm

  3. Humanae Vitae (1968): English: 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paul_vi/encyclicals/documents/hf_p-vi_enc_25071968_humanae-vitae_en.html

  4. 致歡度結婚銀慶者講詞 (1968):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056.htm

John Paul II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关于家庭的宣讲


1. Letter to the families:

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john_paul_ii/letters/documents/hf_jp-ii_let_02021994_families_en.html


2. Familiaris Consortio:


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john_paul_ii/apost_exhortations/documents/hf_jp-ii_exh_19811122_familiaris-consortio_en.html


Chinese: http://www.shanxixiuyuan.com/jhwx/document/P170.htm


3. A Theology of the Body:

http://www.ewtn.com/library/PAPALDOC/JP2TBIND.HTM


Chinese: http://www.ccccn.org/book/html/138/content.html


4.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給婦女們的信函


http://taiwan.yam.org.tw/womenweb/file6_1.htm


5. 家庭權利憲章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C046.htm


p.s.信理部:


1) 信理聖部對某些性道德問題的宣言(1975)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C003.htm


2) 信理聖部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1987)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C008.htm


Monday, January 12, 2009

One Dream, One Body

"For this reason a man shall leave his fatehr and mother and be joined to his wife, and the two shall become one flesh?" So they are no longer two, but one flesh. Therefore, what God has joined together, no human being must separate. (cf. Mt 19:6-7).

基督徒的婚姻还可能存在吗? by 蒋范华

蒋范华
今日婚姻真正的悲剧是在於夫妻之间爱情关系的破损。是否我们因为感到失望,就此而更改某些律法呢?或者,相反的,我们要把基督徒的婚姻观再次加以肯定呢?
「再婚问题」在天主教会内引起了日益频繁的讨论和研究,而这这个以各种方式提出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需要慎重的反省工夫。因为个人对问题所持的观点总也不能包括整体的问题;因其出发点是由他对事物的希望形成的—而个人著手进入问题的方法不仅会影响材料的取舍,同时也影响到结论。因此,重要的是,对于时下对再婚提出的问题所用的方法方面,必须考虑到它们的适宜性与后果。有效的方法是探查为什么偏偏是这些而不是其他问题首当其冲的原因,或者更好是能提出导向讨论与钻研的问题,而不必提及其他问题发展的可能性。
「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是否可能?」是最好也是最实用的问题。理由是唯有在首要问题的光照下,一个人才能更实际的进到次等问题——即「天主教友再婚问题的可能性」的讨论上。而这种把时下流行的次等问题当作注意的焦点的事实,在将来只会被认为是一种钻牛角尖,甚且目标不正的现象而已。由北美的实例中便可看出端倪:
譬如,一九六九年间,加拿大教会法学会(The Canadian Canon :aw Society)「著手研究第八五五条法典的应用问题。即有关那些婚姻未获教会当局许可,但实际上度著婚姻生活的教友们的问题。理由是因为该条法典区别不能参与圣事的公开罪人与隐密罪人。」
243
一九七二年一月,在庆祝芝加哥加纳会议 (The Cicag。Cana Confrence )廿五周年的会期当中,唯一引起全场热烈一致共鸣的是认为教会在离婚问题上所作的官方训诲是全然不足的意见。
一九七二年八月,加拿大神学学会(La Société Canadienne de Théologie )曾以「天主教教友离婚的可能性」当作在蒙特娄所召开的第八届年会的主题。他们在一个准予发表的结论性公报中宣称,天主教会在继续坚持婚姻的不可解散性的同时,也应对一些教会成员离婚的案件加以正视,即使他们再婚,当局也应承认他们仍完全隶属于教会。
一九七二整个夏季,在美国有几个教区因著以「善意」解决离婚问题而大出风头。于是梵蒂冈要求这些教区停止再使用这种以善意为藉口,好给私自离婚和再婚的教友参与圣事的方便的方法。同时,罗马信理圣部也宣布教廷当局也正著手研究这问题,俾能为整个教会找出一条可循的出路。
最后公之于世的一项声明,是由美国天主教神学学会(The Catholic The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所发表的(「教会与再婚问题」,AM.p.258 10 / 7 / 72)「考虑到了两点有关牧灵的普遍性的问题:一是教友再婚的问题上是已经再婚的教友如何完全参与教会生活的问题。」这项声明迫使教会对婚姻神学的基本问题开始深远的研究:「如果不作这种研究人就很难期望教会公开的见证(如道理、法律与种种惯例)与个人的内心生活以及良心判断之间能取得继续不断的和谐了。」
分析上述这些(及其他类似的)对这问题所作的声明后,我们发现这与先前天主教对避孕问题所制定的法规具有同样的弊病,问题是有一些「仍然保持信德的人」由于特殊的环境,而被「逐于圣事之外」;意即他们被禁止参与教会的共融。那么,当一对夫妇触犯或背弃了教会的某条法规或训诲,而去求助于司铎时,这些司铎究竟能为他们作什么?为了使司铎们在给予劝告和行动方面能有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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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余地,问题的解决就得针对变更教会法或教会训诲的方向努力了。
换言之,我们再一次有一直在神学与教律的开放与妥协方面穷追不舍的危险,结果,会重蹈「人类生命通谕」所遗留下来的不满与毫无出路感的覆辙。再者,如果我们只在是否准几个有问题的案子参与共融的这个教会问题上打转,那么我们还是没有进到现代对婚姻所有的广泛的辩论中,情形就会像以前我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进到对方,特别是生育子女革新看法的争辩一样了。
一个牧灵的问题,若能优先考虑到司铎,固然是一个很好的起步,但论到真正的牧灵就必须顾及整个教友的情况,是的,必须顾及到所有的人。而这个牧灵的问题是:一个男人或女人,或是一对夫妇,在今日的世界里仍然能作到聆听且依从福音而生活吗?就这点而论,福音在婚姻方面究竟要求全人类聆听,认可些什么?现代生活中的那一些条件——包括心理、生理、社会、文化各方面——会阻碍人类对福音的听从,信服和生活于其内呢?说得实在些,如果基督徒的婚姻在将来真是可行的,那么到底要求著些什么?以这个角度看来,再婚教友不能参与共融就不是牧灵所顾虑的问题了,而真正可悲的是在于夫妻间爱情联系的破损。难道我们就此而失望,甘心承认这就是人性,而后窜改某些法律以迁就现势?或者,相反的,我们要克胜并对抗失败,再接再厉的肯定基督徒婚姻的远景与经验呢?
如果我们要问婚姻是什么,在历史与文化的回顾中能找到许多不同的形式,而每一个社会对于异性的结合,多少都具有某些法律和准则。由此可知,婚姻方面的规诫并不是基督徒的创新。至于各种不同的婚姻形态大体可划分为:公有制,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夫制与一夫多妻制。概括而论,一夫一妻制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原因之一是由于在所有的社会中,别种形态的婚姻所用的花费是大多数人所不胜负荷的,有某些社会,甚且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同时也准许离婚、所以,由此可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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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一妻制也不是基督徒的革新。再者,在今日还是有许多不同形态的婚姻存在,依然各有其拥护者。我们被千万种不同来源的婚姻论调包围著,而人类对婚姻的经验似乎是一种永远变换无常的选择。
这个有趣的问题涉及基督徒对人类婚姻经验的特殊贡献。
而问题的部份答案,能够在旧约的言语中觅得——即以忠贞不渝的爱的图象描写天主与选民之间的盟约关系;譬如欧瑟亚便是一个例证。当这个主题沿用于新约时,夫妻之爱的「伟大奥秘」就成了形容基督与教会之间不可取消的结合之专用记号了。更进一步而言,在基督教的传统中,夫妻之间爱的结合不仅被视为一种表征,同时也是一个事实。因此而产生了双重的肯定:基督徒的婚姻是「在基督内结合的」。的确,在这种方式下,婚姻是「天主结合的,人一定不能拆散」意思是说,由于天主亲自介身于基督徒的夫妻之爱间,而他们盟约式的爱情的关系,也就因之被视为圣事性、永久性与排他性的了。
然而,我们必须认清基督徒对婚姻所持的这种观念与理想有两种不同的层次,而二者之间又具有交互反馈的关系:一个是天主圣言或信德的层次,另一个是诚于中、形于外的经验层次,而牧灵问题的产生又与每一个层次均有关联,譬如:基督徒的婚姻观为何、在今日如何存在、等问题。
综观历史,基督徒曾经试用过许多方法以表白他们对婚姻的看法。显然,他们之所以身体力行是要把内在建基于信仰的观点,表达于外在的行为中。同时,也借重于罗马法迅速发展了表达基督徒婚姻观的渴望,另一方面,圣事神学也成了媒介物,结果是十五世纪的佛罗伦斯公会议正式钦定婚姻为圣事。在梵二公会议时达到高峰的圣召的语言,彼时也在讲婚姻上获得了发展。
可是,所谓的法律、圣事与圣召的语言,现在不是,将来也不会是问题,他们只不过是陈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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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些方法罢了。而真正的问题是在于每一位基督徒的婚姻是一种信仰与行为微妙的结合——它虽是一种社会性的结构,但其日复一日的存在则全然维系于信仰与行为的配合了。自然,除了基督徒的婚姻观之外,还可以找到别种同样也具有有关婚姻的规矩与条律的婚姻观,但是使男人和女人自愿努力生活于永恒与排他性的结合中,并以此方式表达他们的信仰——即他们是在基督内结合的,这个象征著一个伟大的奥秘的结合,是人一定不能拆散的人类行为,却是在别的婚姻观中所通寻而不得的。
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而言还可能吗?或者只是一个过了时的信仰与行为合一的特殊经验而已?在现今,我们尚可期望有一位男人和一位女人进入一种永久且排他性的关系中,终生不渝?今日的社会是一个性消费者的社会,婚姻的可行性完全由于视婚姻如货品,享用之后,抛弃了事。基督徒置身其间,仍然能够庄敬自强吗?每每问题是出于男女双方大快把婚姻当作解除孤寂、与因著怕社会的紊乱而有不满足与隔离自我现象的解毒剂。
但这些问题的答案还是肯定的;是的,一个长远的,富有建设性,且有别于现代其他形式的婚姻是可能的。然而,若要使这个理想成为事实,除非有一个社团作它的后盾,除非许多基督徒都具有同样的渴念,并愿协力完成;除非教会的成员在使这种婚姻成为可能的积极面上所下的工夫,比在使离婚成为可能的消极面上所下的工夫多……唯有在这些条件之下,这个答案才能是肯定的。因为每一个人都需要以团体作为聆听及答覆福音的后盾,意思是说,天主的恩宠是圣事性的。祂所施予我们创造性、救援性的爱不仅反映,且提高了我们在团体中肯定自我的人类需求。
而实现基督徒的婚姻观,是每日的困难。若要达到这个目的,则是教会团体中几乎每一个份子的工作了。因此,这个作为后盾的团体一定不能是散发性或偶然性的,它必须制度化,必须作到一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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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体系应有的严密性与坚实性,或达到许多人相信和努力得到的可靠而合宜的网状组织不可。
现代的教会很少注意到酬赏、坚定、支持、赞同,责斥等方法,而如果基督徒的婚姻要成为可能,这种系统是不可或缺的。我们的弊病就在于过分依赖古老的法律体系,或是拙劣的修改上。反观那些倡导别种婚姻观的人,为了使其主张愈加深植于人心起见,煞费心机,问问年轻人对婚姻的论调大部份由何而来,就知道那些人下过怎样的一番功夫了。
然而,若要建立一个对基督徒的婚姻观有支持作用的社会体系,则需要许多专业人员。这里我们提出两点作为评述:新的语言与新的教学法。
教会(包括我们所有的人)都忽略了在基督徒婚姻观方面所用的现代化的语言(包括概念、字汇、象征等)的发展。的确,我们已经拥有了有关法律、圣事与圣召方面的语言。但泰半还是源自基督徒由以前的文化背景所得的经验。以北美为例:他们的语言即是封闭性的经验的结果,而这个封闭性的天主教团体总也不与其他类似的(通常是较大的)团体相往来。
然而,在今天这个开放的社会里,情形可就完全不同了。不仅要想有别于整个的文化主流,建立起另一套可以支持这些相异点的体系,还要想法在这充塞著各种不同思想的文化主流中占有一席之地。若要组成如是健全的体系,就必须改革与振兴过去对基督徒婚姻所持有的陈腔滥调。同时,我们也必须超越这些老朽的方式而进入新的语言范畴中,而这些薪的语言是要在和那些与我们意见相左但又不得不生活在一起的人彼此相互交流之下发展的,因为闭关口守的时代毕竟已经过去了。
但只是找到这些有可能激发现代人的想象力和触及他们的良知的语言并不够,因为为了适应一开放的社会,在基督徒婚姻方面我们除了发明新颖、时髦的语言之外,还需要交谈方式方面的创新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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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法,即便这些创新的见解与字汇均已齐备,我们还缺少打入人们座车的收音机、家庭内的电视机、电影、书报摊、交易中心及闹市的途径。我们固然已有了婚前辅导的课程,但究竟不够完善,但对那些已婚的,包括各种年龄的夫妇,我们至今还没有研究出一套可以应用的教学法。
而有的问题是应当由组成教会团体的成员们,包括已婚的夫妇、年轻人、牧灵工作者、神学家、教会法学家、科学家、专业人员等负责解决。一个例子说:我们若是深刻的推敲一番圣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四、第五两章中所提的婚姻观,在现代人的眼光中究竟对他的论点还能加添些什么?若想使其具有真正现代化的格调,应该以何种语言取而代之?应该想出什么方法使这信息可以在不同的范畴中,在更多人面前,表露得更加清晰?若要帮助人们进入,且生活在这种性、婚姻与家庭的美景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体系作后盾?
在这类的研究中,我们不仅应该对教会论述婚姻所用的古旧方法作重新的审阅,同时也应在法律、圣事与圣召的语言方面赶上时代。为了能够得到对恩宠——即圣事、圣召的恩宠,以及实际的与治疗的恩宠现代化的顿悟与语言,我们必须找出一种特殊的方法。另外,对基督徒婚姻与其他圣事之间关系的新的了解也相当重要:基督徒的婚姻与圣体圣事固然有关,但或许与圣洗与神品之间的关系更为特殊,因为在圣洗、神品、婚姻这三件圣事中,基督徒均蒙召生活在与基督的结合中。而在每一个事例上,都有著透过语言及行动所表现出来的信仰的透视。故此,信仰的教学也是必要的。再者,每一个事例也必须有一个社会性的结构作支柱,因如此才能在不同的观点中持守住有行为的信仰。
结论是:神学与牧灵的起点并不只是找出一些方法为窜改教会法上所有的古老的言语,为支持再婚。我们所需要的是,时时在语言、教学法以及具有支持件的现代化体系方而谋求诺展、改进与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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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使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能成为实在而可行的。这也就是许多人所谓的「远景」和所要研究、探讨和实行的首要对象了。然而,在朝向这目标全力以赴的同时,我们也要设法找到一些方法为帮助那些因婚姻不幸而自怨自艾的少数人,他们的亲友、家庭、和所有亟待援助的人。

注:本文译自美国天主教周刊 American, Feb. 24, 1973, pp. 160-162, 作者 Bernard M. Daly & Patrick Kerans. S. J. 均隶属于渥太华的加拿大天主教联会(The Canadian Catholid Conference)Daly 先生是Family Life Bureau的指导员,而 Kerans 神父是Social Action Office指导小组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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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20号

天主教徒婚姻观

节选《天主教教理》
「男女双方是藉婚姻盟约结合为终身伴侣,此盟约以其本质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养子女,而且两位领洗者之间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一、天主计划中的婚姻
圣经是以天主按照自己的肖象创造男人和女人而开始,最后以「羔羊的婚礼」(默19:7,9)的神视完成。从始至终,圣经讲论婚姻及其「奥迹」:婚姻的建立和天主所赋予的意义;婚姻的起源和目的;婚姻在整个救恩史中的各种实现;罪恶给婚姻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婚姻如何「在主内」(格前7:39)、在基督教会订立的新盟约中得到更新。
受造界中的婚姻
「夫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是由造物主所建立,并由祂赋予固有的法则。婚姻的创立者是天主自己」。婚姻的圣召已铭刻在男人与女人的本性上,造物主亲手所创造的人就是这样。 虽然长久以来,婚姻在不同的文化、社会结构和灵性态度上经历无数变化,但它并非是一种纯粹人为的制度。这种多元性,不应使人忘记婚姻的共同和永恒特征。尽管婚姻制度的尊严未能在各处以同样的亮度彰显出来,所有文化都认为婚姻结合是相当伟大的。「因为个人及社会的幸福跟健全的婚姻与家庭生活,紧密相连」。
天主因着爱而造了人,也召叫人去爱;这是整个人类最基本和与生俱来的圣召。因为人是按照天主的肖象和模样而造成的 而天主本身就是爱。天主这样造了男女,他们互相的爱情成为反映天主对人类绝对和永恒之爱的肖象。在造物主的眼中,这爱情是美好的,非常美好的。这爱情得到天主的祝福,目的是使它不断衍生,并实现于照管受造物的共同工程之中:「天主祝福他们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创1:28)。
圣经确定男女是为了对方而受造的:「人单独不好。」女人是男人的「亲骨肉」, 就是说, 与他配对的她, 与他平等的她,与他最亲近的她,是天主赐给他作为「助手」的,如此她代表那「救助我们的天主」。「为此,人要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18-25)。这意味着他们两人的生命永远结合在一起, 主曾亲自说明这种结合,祂使人想起造物主「最初」的计划:「这样,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玛19:6)。
罪恶统治下的婚姻
每个人在他周遭或在他自己内,都会经验到邪恶。 这经验也会在男女关系上感觉到。他们的结合时常受到纷争、支配欲、不忠、嫉妒和冲突的威胁,这可能逐渐导致仇恨和决裂。 根据不同的文化、时代和个人, 这种混乱现象可能以一种或多或少的尖锐方式出现,也可能或多或少得以克服,但它似乎具有一种普遍的特征。
我们沉痛地看到的这混乱现象,根据信仰,并非来自男女的本性,也不是来自男女关系的本质,而是来自罪恶。原罪使人与天主决裂后,第一个后果就是破坏了男女之间原先的共融。他们的关系被彼此的怨怼所扭曲;造物主原先恩赐他们互相喜爱 却变成支配对方和贪婪的关系;男女要生育繁殖和治理大地的美好圣召,已添上怀孕和谋生求食的痛苦。
然而,受造界的秩序虽遭严重扰乱,但仍然存在。为治愈罪恶的创伤,男女需要恩宠的助佑;天主既是无限仁慈的,祂从不拒绝施恩。没有恩宠的助佑,男女便不能实现他们生命的彼此结合,为了这种结合,天主才「在起初」创造了他们。
在旧约法律教育法下的婚姻
天主是那么慈悲的,从没有舍弃罪人。随着罪恶而来的处罚,「怀孕的苦楚」(创3:16)、「汗流满面」地辛劳工作(创3:19),也构成限制罪恶损害的良方。人在堕落以后,婚姻有助人克服自我封闭、自私、对个人逸乐的追求,而使自己向他人开放、彼此互助、自我牺牲。
在旧约法律的教育法下,涉及婚姻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的道德良知得以发展。族长和君王的多妻制度仍未明确地被放弃,然而,天主给梅瑟的法律旨在保护女人,反对男人任意支配女人。即使如此,按照主的话,此法律仍带有男人「心硬」的痕迹:为这个缘故,梅瑟准许人休妻。
先知们在夫妇专一和忠贞的爱情的形象下,看到天主与以色列所订立的盟约,于是准备选民的良知,加深他们了解婚姻的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卢尔德传和多俾亚传,以感人的记载,见证了婚姻的崇高意义、夫妻之间的忠贞与恩爱。圣传时常在雅歌一书里,看到人类爱情的独特表达,也是天主之爱的纯真反映──那「猛如死亡」之爱, 「洪流也不能熄灭」之爱的反映 (歌8:6-7)。
在主内的婚姻
天主与其子民以色列之间的婚姻盟约,为那新而永久的盟约预作准备。在此新盟约中,天主子借着降生成人,牺牲性命,与祂所拯救的人类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如此,为「羔羊的婚宴」(默19:7,9)预作准备。
耶稣在公开生活之始, 应祂母亲的请求, 在一个婚宴上施行了第一个标记(神迹)。教会耶稣在加纳婚宴的临在,认为非常重要。这里,她看到对婚姻之美好的肯定,并意会到一个宣告:自那时起,婚姻要成为基督临在的有效标记。
耶稣在宣讲时,明确指出男女结合的原义,一如造物主自起初所愿意的那样。梅瑟准许人们休妻,是对人的心硬作出让步 。男女之间的婚姻结合是不可拆散的:是天主亲自制定的:「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6)。
对婚约的不可拆散性这种明确的坚持,曾使人感到困惑,并且看来好像是一项不能实现的要求。可是,耶稣没有加给夫妇一项不能承受的重担,比梅瑟法律更沉重的担子。祂来恢复受造界被罪恶所扰乱的原有秩序,亲自赋予人力量和恩宠,好能在天主国的新幅度中度婚姻生活。夫妇是借着追随基督、牺牲自我和背负自己的十字架,才能「领悟」婚姻的本义,并在基督的助佑下,把它生活出来。基督徒婚姻的恩宠是基督十字架所产生的果实,十字架是整个基督徒生活的泉源。
关于这一点,保禄宗徒用以下的话清楚地说明:「你们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并为她舍弃了自己,为圣化她」(弗5:25-26),又立刻接着说:「『为此,人要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教会说的」(弗5:31-32)。
整个基督徒生活带有基督教会夫妻之爱的标记。使人加入天主子民团体的圣洗,已经是一项婚姻奥迹:它可以说是婚礼前的沐浴,接着就是婚宴──感恩祭。基督徒婚姻则成为有效的标记,是基督教会缔结盟约的圣事。既然婚姻象征并通传恩宠,那么,两位受过洗礼者之间的婚姻就是新约的真正圣事。
为天国而守贞
基督是整个基督徒生活的中心。 基督徒跟基督的关系, 比跟其它家庭的或社会的关系更为重要。自教会开始,已有些男女放弃了婚姻的莫大好处,为要追随羔羊,无论祂到那里,都常跟随祂,为关注上主的事情,为尽力中悦祂3,为迎接新郎的来临4。基督曾亲自邀请某些人追随祂度这种生活,而祂本身就是这种生活的模范:
有些阉人,从母胎生来就是这样;有些阉人,是被人阉的; 有些阉人,却是为了天国而自阉的。能领悟的,就领悟罢!(玛19:12)
为天国而守贞,是圣洗恩宠的一种扩展;是一项有力的标记,象征人与基督之关系的优越性;也是热切期待祂再来的标记,使人想起婚姻是现世存在的一种关系,是会逝去的。
婚姻圣事和为天国而守贞,两者都是来自主自己。是祂赋予这两种生活意义,并给予它们所需的恩宠,好按照祂的圣意而生活。为天国而守贞的价值,与基督徒的婚姻观是不可分割的,而且相得益彰:
诋毁婚姻,就是削减守贞的光辉。赞扬婚姻,就是提高对守贞的赞扬。与坏的相比才显示出的美好,不可能是真的美好。比那确实美好的更为美好的东西,才是最美好的。
二、婚姻庆典
在拉丁礼中,如双方新人是天主教徒,他们的婚礼通常在弥撒中举行,因为所有圣事与基督的逾越奥迹都是相连的。在感恩祭中,新盟约的纪念得以实现:基督在新盟约中永远与祂钟爱的净配──教会──结合,为了她而自作牺牲。故此,这是十分合适的事:就是在感恩祭中,双方新人誓许合意,互相交付自己,把一生奉献给对方,与临现在感恩祭中的基督教会所作的奉献结合,来印证这誓盟;同时,藉同领感恩(圣体)圣事,在基督的圣体圣血中共融合一,在基督内「成为一体」。
「由于婚姻礼仪庆典是圣化的圣事行动,……它本身一定是有效的、有价值的和有效果的」。为使即将结婚的夫妇妥善准备自己的婚姻庆典,他们适宜先领受忏悔圣事。
在拉丁教会中,双方新人通常被视为是基督恩宠的施行人;是他们两人在教会面前,经互表合意,而互相授予婚姻圣事。在东方礼中,婚姻圣事(称为「加冠礼」)的施行人是司铎或主教,他们在接受新人彼此的合意后,便依次为新郎新娘加冠,象征婚姻盟约的订立。
不同的礼仪传统都有很多的祝福婚姻及呼求圣神祷词,祈求天主在新婚夫妇,尤其在新娘身上赐予祂的恩宠和祝福。借着婚姻圣事的呼求圣神祷词,新婚夫妇领受圣神,就是基督教会之间爱情的共融。圣神是他们盟约的印记,他们爱情永不枯竭的泉源,也是使他们的忠贞历久常新的力量。
三、婚姻的合意
婚姻盟约的主角是受过洗的一男一女;他们可自由结婚并能自由地表达他们的合意。所谓「自由的」就是:
──没有受到强迫;
──没有受到自然律或教会法的阻碍。
教会认为新婚夫妇彼此的合意是「成立婚姻」不可缺少的因素。没有合意,也就没有婚姻。
婚姻合意是一项「夫妇互相授受自身的人性行为」:「我接纳你作我的妻子。我接纳你作我的丈夫」。这使夫妇连结一起的合意,在他们两人「成为一体」时,得以完成。
合意应是每个立约人的自愿行为,不受暴力或外在重大威胁所迫使。任何人间的权力都不能取代这合意。如果缺少这分自由,婚姻也就无效。
为了这个原因(或为了其它导致婚姻无效而不成立的原因),教会可在主管的教会法庭审查有关情况后,宣布「婚姻无效」,即这婚姻从未存在过。这样,缔约双方可自由结婚,唯须履行前约所有的自然义务。
在婚姻庆典中,证婚的司铎(或执事)以教会的名义接纳新人的合意,并给予教会的祝福。教会圣职人员以及见证人的临在,明显表达出婚姻是教会的事。
因此,教会通常要求信友以教会的仪式来缔结婚约。以下一些原因有助于解释这个要求:
──婚姻圣事是一项礼仪行动,因此它的庆典适宜在教会的公开礼仪中举行;
──婚姻使人进入教会内的已婚族群(Ordo),并制定在教会内、夫妇之间以及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既是在教会内一种生活的身分,故此婚姻必须得到确认(因而[结婚时]应有见证人);
──合意的公开特质,保障夫妇曾经作出的「承诺」,并帮助他们忠贞不渝。
为使夫妇的「承诺」是一项自由而负责的行动,并为使婚约具有坚固而恒久的人性的及基督信仰的基础,婚前的准备是极为重要的:
父母和家庭所给予的榜样和教导,乃是婚前准备的最好途径。
牧者和作为「天主大家庭」之基督徒团体的角色,为传递婚姻和家庭的人性的与基督徒的价值观,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我们的时代,很多年轻人具有破碎家庭的经验,这些家庭不能再充分地保证婚姻价值观的传授:
关于夫妻之爱的高贵、任务和实行,应在家庭内,给年轻人适当和实时的指导,俾使他们能学习贞洁的品格,在适当年龄上,由庄重的订婚期过渡至婚姻生活。
混合婚姻与宗教不同的婚姻
在许多国家里,经常出现混合婚姻(天主教徒与受过洗的非天主教徒结婚)。结婚者双方与牧者应特别关注这情况。与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结婚(即天主教徒与未受洗者)更应审慎。
夫妇之间即使宗派不同,并不会为婚姻构成不能克服的障碍,只要他们能够共同分享彼此从各自的团体中所得到的一切,而且互相学习对方如何以自己的生活方式忠于基督。但是,我们也不应低估这种混合婚姻所产生的种种困难。这些困难的起因,是由于基督徒的分裂仍未解决。夫妇在自己的家庭里,难免会感受到基督徒分裂的痛苦。宗教信仰的差异更可能加剧这些困难。有关信仰的分歧,对婚姻本身的不同见解,还有宗教思想的不同,都可能构成婚姻生活中紧张关系的来源,尤其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由此产生对宗教冷漠的诱惑。
根据拉丁教会现行的法律,混合婚姻须获得教会当局的明文许可,才属合法。至于信仰不同的婚姻,其障碍要获得明文宽免才算有效。为获得准许或宽免,双方新人应明白和接纳婚姻本质上的目的和特质,而且天主教的一方要承诺,有责任让子女接受天主教的洗礼及教育。
在很多地区,由于教会的合一交谈,有关的基督徒团体为这种混合婚姻已经能够制订一些共同的牧民守则。其目的是为帮助这些混合婚姻的夫妇在信仰的光照下,在他们特殊的情况下生活;并且帮助这些夫妇克服因彼此之间的义务、以及各自对所属教会团体的义务,所引起的紧张关系。这些守则还鼓励夫妇充分发展他们信仰的共同点,并尊重彼此的分歧点。
与宗教不同的人士结婚,天主教的一方也有特殊的任务:「因为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了圣洁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丈夫而成了圣洁的」(格前7:14)。如果这种「圣化」导引另一方自愿皈依基督的信仰,那么,为基督徒的一方和为教会来说,确是莫大的喜乐。诚挚的夫妻之爱,谦逊而忍耐地实践家庭生活的美德,恒心地祈祷,都能准备那不信主的一方接受皈依的恩宠。
四、婚姻圣事的效果
「因有效婚姻在夫妻间产生的关系,其本质是排他和永久的;此外,在基督徒的婚姻上,更藉婚姻圣事,使夫妻身分的义务和地位得以坚强,犹如被祝圣一般」。
婚姻关系
配偶彼此作出给予和接纳的合意是得到天主亲自确认的。从他们的婚姻盟约中「产生天主法律所肯定的一个制度,在社会面前亦然」。夫妇的盟约融入天主与人类建立的盟约中:「真正的夫妻之爱归宗于天主的爱」。
因此,婚姻关系由天主亲自建立的,于是受过洗的人之间的既成已遂婚姻,是永不可拆散的。这关系是由夫妇自由的人性行动和圆房所产生的,从此不能废止,而且形成由天主的忠信所保证的一项盟约。教会没有权力违反天主上智的这个安排。
婚姻圣事的恩宠
「[基督徒夫妇]以他们的身分(order)及生活方式, 在天主子民中,具有专属于他们的本有恩宠」。婚姻圣事本有的恩宠是为使夫妇间的爱情更趋完美,并且巩固他们那不可拆散的结合。借着这恩宠,「他们彼此在夫妇生活中,在生育和教养儿女时,互相帮助成圣」。
基督是这恩宠的泉源。「犹如古时,天主主动与自己的子民订立爱的及忠信的盟约;同样,现在,身为人类救主及教会净配的基督,藉婚姻圣事,与基督徒夫妇相遇」。基督同他们在一起,赋予他们力量,使他们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追随祂,跌倒后再站起来,互相宽恕,彼此背负对方的重担,「怀着敬畏基督的心,互相顺从」(弗5:21);而且以一种超性的、细致的和丰富的爱情彼此相爱。祂使他们在爱情和家庭生活的喜乐中,在今世就预尝羔羊的婚宴:
我从哪里汲取力量,以令人满意的方式,描述那由教会所结合、由奉献所巩固、由祝福所印证、由天使所宣布、并由天父所确认的婚姻、所带来的幸福呢?……两个基督徒在同一的希望、同一的渴望、同一的纪律、同一的服务中结合在一起,是多么的美妙!他们是同一天父的子女、同一主人的仆人;他们灵肉一致;实际上,他们真正两人成为一体,甚么也不能使他们分开。哪里身体是一个,那里精神也是一个。
五、夫妻之爱的益处和要求
「夫妻之爱包括一个整体,整个人的构成因素都包括在内──身体和本能的需求、感觉和情感的力量、心灵和意志的渴望。它追求彼此的融合要全人以赴,这种融合远超身体的结合,并导向一心一德的融合;它要求在决定性的彼此交付中,既不可拆散,又要忠贞不渝;并且怀有对生育开放的心态。 一言以蔽之,这是所有夫妻的自然之爱的正常特质,但它(基督徒的婚姻)以一种新的意义,不但净化,并且加强这些特质,甚至提升它们,使之成为基督宗教特有价值的表达」。
婚姻的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
夫妻之爱,就其本质而言,要求两人以整个生命结合为一,组成家庭(团体),而且不可拆散:「这样,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玛19:6)。「他们被召,日复一日地忠于他们彼此相互交付的婚约,在共融中不断成长」。这种人性的共融,藉婚姻圣事所赋予的在耶稣基督内的共融,得以坚强、净化和圆满,并且透过共同的信仰生活和一起领受感恩(圣体)圣事而不断加深。
「夫妻两人以平等的位格尊严,完全相爱,在上主所确认的一夫一妻制中,更清楚显示出来」。多夫多妻制违反男女平等的位格尊严,以及夫妻之爱的特质,因为夫妻之爱是专一的、排他的。
夫妻之爱的忠贞
夫妻之爱,就其本质而言,要求一分不可侵犯的忠贞。这是他们彼此把自己赠予对方的结果。夫妇的爱情应是决定性的,不能是「直到另行通知为止」的临时措施。「婚姻生活的密切结合,是二人的互相交付,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须彼此完全忠信,并需要一个不可拆散的结合」。
夫妇之爱的忠贞最深入的缘由,是来自天主对其盟约、和基督对其教会的忠贞。婚姻圣事赋予夫妇能力,去重现(represent)这分忠贞,并为之作证。借着圣事,婚姻的不可拆散性得到一个新而更深刻的意义。
与一个人一辈子结合在一起,似乎是太难,甚至视为不可能。因此,更须宣告这一喜讯:天主以坚定不移的爱来爱我们,夫妻分享这爱,而这爱扶助和支持他们。他们借着彼此的忠贞,能成为天主信实之爱的见证人。靠天主圣宠的助佑,夫妻往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忠实作证,实应获得教会团体的感谢和支持。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种种原因,婚姻的同居生活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教会准许夫妻分居,即终止同居生活。但夫妻在天主前仍是丈夫和妻子;他们不可与另一人结婚。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如可能的话,彼此和好。基督徒团体应帮助这些人以基督徒精神生活,忠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因为那是不可拆散的。
今日,在许多国家里,不少天主教徒按照民法办理离婚,并依照民法再婚。教会由于忠于耶稣基督所说的话──「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10:11-12)」,坚决认为:如果第一桩婚姻仍有效的话,便不能承认新的婚约有效。如离婚的人依民法再婚的话,客观上,他们就是违反天主的法律。只要这情况一直持续下去,他们便不可领圣体。基于同一理由,他们不能执行某些教会的职务。忏悔圣事的和好,也只能给予那些悔改、承认自己破坏了婚姻作为盟约和忠于基督的标记,并保证自己在完全禁欲中生活的人。
有些基督徒处于上述情况中,却常常保存自己的信仰,并愿意以基督徒精神教养自己的儿女,对这样的人,司铎和整个团体应表示关切,使他们不致自视为离开教会的人。他们既是受了洗的人,可以而且应该参与教会的生活:
要邀请他们聆听圣言、参与弥撒圣祭、恒心祈祷,协助慈善事业以及团体为谋求正义所发起的工作,以基督信仰教育子女,培养补赎的精神和习惯,好能日复一日地祈求天主的恩宠。
对生育的开放
「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为生育并教养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高峰与冠冕」。
子女是婚姻极其宝贵的恩赐,而且为父母本身,亦大有裨益。天主亲自说过:「人单独不好」(创2:18),「在起初,天主创造了人类,有男有女」(玛19:4);祂愿意人特别参与祂的造化工程。天主也降福男人及女人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创1:28)。 所以,真正的夫妻之爱,以及出自夫妻之爱的整个家庭生活制度,其目标就是使夫妻们,在不轻视婚姻其它宗旨的条件下,毅然地准备和造物主及救主的爱合作,因为祂就是通过夫妻,使祂自己的家庭日益扩展充实。
夫妻之爱的生育力延伸到道德、精神和超性生活的成果上,父母把这些成果透过教育而传递给子女。父母是子女最主要和最先的教育者。在此意义下,婚姻和家庭的基本任务是为生命服务。
对那些天主没有赐予子女的夫妻来说,无论就人性的或基督徒的观点来看,他们仍可享有一个充满意义的夫妻生活。他们的婚姻可因着实践爱德、殷懃待客和慷慨牺牲,而散发光芒。
六、家庭教会
基督愿意在若瑟与玛利亚的圣家里出生和成长。教会就是「天主的家庭」。从教会开创,其核心往往是由那些「全家都信了」的成员所组成的。他们在皈依时,也渴望「全家」得救 这些信友家庭,在不信主的世界中,成为度基督徒生活的被孤立的小族群。
现今,在一个往往对信仰陌生甚至敌视的世界里,信友家庭作为活泼信仰生活的园地、散发信德之光的中心,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一个古代名称──家庭教会──来称呼家庭。父母在家庭中「以言以行,作他们子女信仰的启蒙导师,用心培养他们每人的圣召,尤其是修道的圣召」。
就是在家中,作父亲、母亲、子女的,以及所有成员,「借着领受圣事、祈祷与感恩的行动,圣善生活的见证、克己和爱德行动」,以特殊的方式,实行他们源自洗礼的司祭职。因此,家庭是培养基督徒生活的第一所学校,也是「培育丰富人生的学校」。人在家庭里学习工作的劳苦和喜乐、兄弟之爱、慷慨宽恕之道,甚至常常宽恕,特别是透过祈祷和生命的奉献,去钦崇天主。
我们仍要记得那些为数众多的独身者。他们独身是由于他们生活的具体环境所迫,而往往并非自愿,但他们特别接近耶稣之心,因此,值得教会,尤其是牧者们的特别爱护及热切关怀。他们当中有不少往往是由于贫穷而没有人间的家庭,也有些以安贫乐道的精神在自己的处境中生活,事奉天主和近人,树立基督徒生活的模范。我们应为他们打开家、「家庭教会」和教会大家庭的门。「在这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没有家庭的:教会是每一个人的家,是大家的家,特别是那些『劳苦而负重担的人』(玛11:28) 的家」。
撮要
圣保禄说:「你们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并为她舍弃了自己。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教会说的」 (弗5:25,32)。
透过婚姻盟约,一男一女组成一个共同生活及互爱的亲密共融团体;婚姻盟约是造物主所创立,并赋予固有的法则。婚姻的本质指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两位受过洗的人的婚姻也由主基督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婚姻圣事象征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它赐予夫妻恩宠,使他们以基督教会的爱彼此相爱。如此,这圣事的恩宠成全夫妻之间的人性爱情,强化他们之间那不可拆散的结合,并在迈向永生的旅途中圣化他们。
婚姻建基于缔约双方的合意,就是建立在彼此决定性地把自己交付给对方的意愿上,其目的是为活出一个忠贞和传衍生命的爱情盟约。
由于婚姻确立夫妻在教会内生活的公开地位,故此婚礼宜公开举行,安排在礼仪庆典中,在司铎(或教会认可的证人)和其它证人及信友团体前举行。
专一性、不可拆散性及对生育的开放皆是婚姻的要素。多夫多妻制违反婚姻的专一性。
离婚则分开天主所结合的。拒绝生育是使夫妻的生活失去其「最宝贵的恩赐」,就是子女离婚者于其合法成婚的伴侣尚健在时再婚,就违反了基督所教导的天主的计划和法律。这些人虽未与教会分离,但亦不可领圣体。他们仍须度基督徒的生活,尤其要教育子女度信德生活。
基督徒的家庭是子女们首先接受信仰宣讲的地方。为此,家庭非常合宜地被称为「家庭教会」,是祈祷和恩宠的团体,人性品德和基督徒爱德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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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之间*杂文集
  
基督徒作家陈小小,生活中为人媳妇的点滴分享与感悟锦集。

双赢的婆媳关系
 
资深婚姻辅导冯志梅的婆媳关系感悟与思考,单页面。
 
男人需要尊重,女人需要爱
   
爱默生博士发现了如今50%婚姻失败的原因之一:忽视了双方的天然需求——男人天生需要尊重,女人天生需要爱。本书带你读懂对方的编码信息,进入夫爱妇敬的“活力圈”。
 
 

基督徒婚姻观

有关婚姻的经文: 创1:27-28; 2:18-25; 3:1-20; 箴5:18-19; 玛2:14-16; 太5:32; 19:3-12; 约2:1-11; 可10:1-12; 罗7:2-3; 林前7:9; 39; 弗5:21-33; 来13:4

(一) 上帝造男造女的原因
生养众多 (创1:28a)
管理全地 (创1:28b)
治理兽物 (创1:28c)
修理看守 (创2:15)
荣耀真神 (创2:24-25; 3:7-10; 参林前6:12-20)
那人独居不好, 上帝为那男人准备一个配偶, 作为他的好帮手, 从此他不再孤独, 有伴陪他渡过一生.
当代的切身问题: 我应该结婚吗? 我是否应踏入墙内或保持在墙外?

(二) 基督徒婚姻的基本观念
是上帝主动的关心 (创2:18; 2:21-22)
是上帝设立的制度 (创2:18; 24)
人的责任是当顺从 (创2:22-23)

人必须与上帝有密切的合作(即安息在上帝的面前, 参创2:21), 等候(信靠和顺服); 直到见到(认识)对方; 彼此接纳和欣赏 然後才立约成婚, 二人才能成为一体(创2:24).

(三) 您心目中的那一位?

男人心目中的女人? 女人心目中的男人?

1. 发型美感 1. 言行成熟

2. 性格柔顺 2. 良好风度

3. 相处态度 3. 工作态度

4. 容貌清秀 4. 体格健壮

5. 稍微化妆 5. 细心体贴

6. 讨人喜欢 6. 有安全感

7. 服饰美观 7. 服饰端庄

8: 内在美: 气质高雅 8. 外在美: 有气派感

9. 爱人如己: 喜欢帮助人 9. 爱人如己: 乐意帮助人

10. 爱 主 10. 爱 主

(四)友情与爱情之别

友 情 爱 情

1. 忠 诚 1. 忠 贞

2. 正 义 2. 真 诚

3. 可以是二人或多人. 3. 只限二人

4. 可以是同性或异性 4. 只限於异性

5. 从友情到知己 5. 从爱情到婚嫁

6. 义 务 6. 超越责任和义务

7. 心灵相同, 志同道合 7. 身心灵的结合

(五) 认识自己
知己知彼, 百战百胜, 当面对危机或挑战时, 才能迎刃而解.

  1. 我是个怎样的人? (性格方面))

  2. 我能做些什么呢? (智能方面)

  3. 我能控制情绪吗? (情感方面)

  4. 我的喜好是什么? (兴趣方面)

  5. 我人生目标何在? (心志方面)

  6. 我有什么价值呢? (价值观念)

  7. 我的信念是什么? (信仰观念)

  8. 我能面对失败吗? (现实观念)


再问自己: 我是否够成熟谈恋爱吗?


(六) 婚姻的目的
1. 完成神旨 (创1:28) -- 成全神的计划
2. 服事上帝 (创2:18) .. -- 作管家和帮手
3. 传宗接代 (玛2:14-15) -- 得着敬虔後裔
4. 成家立业 (诗127:3) .… -- 儿女皆是家业
5. 享天伦乐 (创2:23-25) -- 神圣结合奥秘6. 免得犯罪 (林前7:9) ... -- 避免情欲试探
7. 身心满足 (箴5:19) .. -- 使人知足快乐


创2:24 “因此, 人要离开父母, 与妻子连合, 二人成为一体”
注意三个动词: 离开, 连合, 成为一体

离开 --- 即与父母分离, 它含有夫妻合法结合成婚之意. 卓瓦特(Water Trobisch)认为忽视法律的夫妻关系是一种“偷窃的婚姻” 这种婚姻可能有爱和性, 但却没有真的责任感使婚姻关系能适当的平衡.


连合 --- 一词源自希伯来文, 意指黏附在一起. “夫妻黏在一起像两张纸一样, 如果硬要将两张紧紧相黏的纸都撕裂” 理想的婚姻是夫妻互相献出爱, 吸引对方, 彼此以信实相待. 当“连合”不存在时, 他们拥有的只一个“有名无实的婚姻”, 这虽然合法, 但是却没有爱.


成为一体 --- 涉及到性, 但又超越肉体. 卓瓦特说: “这是指两个人分享所有一切, 不只是身体, 不只是物质, 也包括他们的想法, 感受,他们的快乐, 痛苦, 他们的希望和恐惧, 他们的成功与失败” 然而他们个性和独特性仍保留, 并与另一半结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新关系. 当一体的关系不够时, 这对夫妇的婚姻一定不充实, 不快乐和不圆满。”


(七) 婚姻的选择
志同道合 (传4:9-10)
共同甘苦 (传4:11)
同心协力 (传4:12)
同舟共济 (林前7:39; 林後6:14)

(八) 婚姻的制度

  1. 一男一女 (太19:5; 弗5:31; 林前6:15)
    上帝起初创造亚当和夏娃, 是一男一女的, 婚姻是两性神圣的结合, 因此同性恋或同性结婚本不是神的心意. 也不是圣经的教导, 否则将带来许多社会和道德的问题, 包括乱伦, 爱滋病和性病的蔓延.
    # 婚姻不是同性的结合, 而是两性(异性)的联结. 为要扮演履行男女及夫妻之间的角色.
  2. 一夫一妻 (创2:24-25)
    这本是神的原意, 人要离开父母, 二人成为一体, 因此, 婚姻是人类最亲密的关系. “离开父母”的不是指身理上的离开, 而是在思量上有自主之意. 成立一个有责任感和拥有自主权的个别家庭单位.
    # 长大可作主了, 不要总是什么事都回家问父母的意见. 不然就闹得不愉快.

  3. 一生一世 (太19:6)
    婚姻是终身的, 直到其中一配偶离世为止. 圣经明记: 不可随意休配偶或另婚. 幸福的婚姻是两者共同有人生的目标和价值观 愿意白头偕老, 为要完成上帝的旨意.
     # 一生一世的, 不是半途而废的. 也不是另找一个代替的; 虽然相处有问题或遭遇难处, 是以可依靠主的教训和恩典去面对的. (参林前7:27)

  4. 4. 一服一爱 (弗5:28-33; 彼前3:8-9)
    幸福婚姻的基础: 彼此相爱及顺服, 两人要立志一同建立这个家庭. 这两个因素在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 今天许多的家庭问题都离不了这个大原则: 施爱与顺服. 以基督的爱和教会的顺服作比喻(弗5:22-23).
    # 有爱才能有绝对的顺服, 有完全的顺服才能有完全的爱, 爱不够就不能顺服, 因为爱和顺服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九) 婚姻的生活
    婚姻三大钥匙:
    权柄的运用 (林前7:2-5)
    爱心的表达 (林前13:1-8)
    顺服的行动 (弗5: 20-25)
     
    (十) 男女的差异
    角色的差异
    古代与现代的夫妻角色
    2. 需要的差异
     

    女性的五大需要 男性的五大需要


    1. 柔情蜜意 1.性的满足


    2.
    谈心沟通 2. 康乐玩伴

    3.
    委托终身 3. 以妻为荣

    4.
    经济安全 4. 家庭管理

    5.
    家庭委身 5. 倾慕赞美


3. 脑部运作的差异
男女脑部结构和运作不同:
人生目标的差异
男人想的是计划与目标, 女人想的是人际与家庭.
衡量人生价值的差异
男人最怕失业, 女人最怕离婚.
适应环境变迁的差异
男人较快安定, 女人较慢调整.
性格特徵的差异
男人重理性分析, 但粗心大意. 女人重感情直觉, 但细心易妒.
配搭与差异
如果世上只有男人, 就不会有什么节期乐趣.
如果世上只有女人, 也不会有什么新的发明.
 
(十一) 婚姻的危机
婚姻问题的产生乃因丈夫或妻子在某些地方偏离了圣经的教导和标准(譬如创2:24及其他部份所记载的)
不良沟通 口头讯息和非口头讯息不一致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误会.
自我中心 防卫性重, 保护自己, 不易信人, 猜疑对方, 爱责备人.
紧张关系 人际关系的紧张起缘於不愿意改变自己, 以致拉近关系.
这些紧张关系与下列六件事项是息息相关的:

性欲 -- 得不到满足, 产生恐惧或厌恶感.
角色 混淆, 冲突, 不清楚其角色.
宗教 兴趣和虔诚程度差距太远.
价值 对某事或某物的看法, 信念和态度不太一样.
需要 饮食起居, 支配, 掌握, 拥有或帮助人的需求不一致.
金钱 对经济的价值和态度相距太大.

敌对和冷战
混乱和失望
撒退和遗弃
外遇
离婚


(十二) 美满的婚姻
良好关系, 和谐相处.
沟通无阻, 建立关系.
肯定角色, 站好岗位.
设立祭坛, 制造气氛.
创意生活, 不再乏味.
中保介入, 预防外遇.
团契生活, 扩展社交.
教会生活, 参与服事.
男: 注重事业及目标, 看长远的事. (祭司, 仆人, 先知)
女: 注重家庭及关系, 看现在的事. (助手, 使女, 见证)
丈夫的责任是头(领导), 供应和保护.
妻子的责任是颈(助手), 助理和助教.
 
(十三) 对单身者的劝勉
1. 接受神的旨意. (太19:11; 林前7:7; 25-7:27; 34; 40)
2. 能专心服事主. (林前7:34)
3. 不需要自卑或过於羡慕墙内的人.
寻找创意的工作, 以弥补身心的空缺.
过着充实有意义的生活, 作个快乐人.
 
婚前双方要回答的63个问题

  • 彼此之间

我对婚姻有什么期望?
我对伴侣的期望是否实际?
我准备在婚姻中付出什么?
我是否愿意为这个关系作出努力?
我有什么品优点?
这些优点可以怎样运用在婚姻之中?
我有什么弱点?
这些弱点对我们的关系会有什么影响?
我打算怎样面对这些弱点?
我的伴侣察觉我的弱点吗?
我的伴侣由此什么优点和弱点?
我怎样面对他的优点和弱点?
我爱我的伴侣吗?
我对伴侣的爱是否有所保留?
若有, 我打算怎样面对这问题?
倘若伴侣生病, 或遭遇难题, 我会怎办?
倘若我生病, 或遭遇难题, 我的伴侣会否支持我?
我们之间有良好的沟通吗?
我们会不会吵架?
我们怎样处理彼此之间的冲突?
我们打算怎样改进彼此之间的沟通?
我的伴侣有什么东西会令我厌烦?
我怎样面对这些东西?
我打算改变伴侣的性格或习惯吗?
我打算改变自己的性格习惯吗?

  • 家庭

我准备如何跟伴侣的父母及家人相处?
我的伴侣准备如何跟我的父母家人相处?
这些相处有困难吗?
若有, 我们会怎么样?
我们是否来自类似的社会背景?
若不是, 会带来适应上的困难吗?
我们对彼此家人的态度是否相似?
我们打算在婚後家人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 隔多久才见面一次?
我怎样协调新旧家庭对我的期望?

  • 金钱


我们对钱的态度是否接近?
我们怎样看储蓄?
我们对慈善捐款, 奉献, 帮助别人的态度如何?
我们准备过一种怎样的生活方式? 豪华的或俭朴的?
我们打算怎样利用假期?
倘若经济出现困难, 我们会怎办?

  • 运用馀暇

我们怎样运用空闲时间?
我们有相同的兴趣吗?
我们之间有没有一些兴趣是对方不喜欢的?
这问题会带来适应上的困难吗?
我们是否期望馀暇时两个人在一起?
我们有相同的好朋友吗?
我的伴侣喜欢我的朋友吗? 有没有一些朋友是伴侣不喜欢的?
我喜欢伴侣的朋友吗?


我们对性有什么期望?
我们会坦诚讨论性的问题吗?
我的伴侣愿意把他对性的看法和感受告诉我吗?
倘若我们的性生活出现困难, 我们会怎办?
我们对避孕有什么看法?
我们打算采用怎样的避孕方法?
为什么选择这方法? 这方法对我的伴侣有害处吗?

(F) 儿女
我们打算有儿女吗?
我的父母希望我们有儿女吗?
倘若双方有歧见, 我们怎样解决?
我们打算在什么时候才生第一个子女?
我们对养育儿女的方法有一致看法吗?
倘若在没有预期的情况下怀孕, 我们怎样面对?
有了儿女对我们的婚姻生活有什么影响?
我们如何面对这些影响?
(资料取自香港突破出版社 第145期 作者: 汪蔼宜)


RULES FOR A Happy Marriage
1. Never both be angry at the same time.
2. Never yell at each other unless the house is on fire.3. If one of you has to win an argument, let it be your mate.
4. If you have to criticize, do it lovingly.
5. Never bring up mistakes of the past.
6. Neglect the whole world rather than each other.
7. Never go to sleep with an argument unsettled.8. At least once every day try to say one kind or complimentary thing to your life`s partner.
9. When you have done something wrong, be ready to admit it and ask for forgiveness.
10. It takes two to make a quarrel, and the one in the wrong is the one who does the most talking.
(from: http://www.cclw.net/soul/jdthyg.htm dated on 1/1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