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8, 2009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4)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再婚或否,天大差異 教友因著離婚,悲哀的結局可能是離開教會,甚至喪失信德。這個極其不幸的過程的起點多次是:參與彌撒但不領聖體。─或是自己想:離婚就不能領聖體;或更可能的是堂區主任司鐸告訴他(她)不能領聖體。「更可能」,因為《教友生活》今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五版讀到「教會以不可離婚為由,不許此女領受聖事。」全不講此女(或此男)再婚沒有。這是一位博學多聞的司鐸寫的。說句失敬之言,不「博學」的司鐸更怎樣呢?   

一九八一年教宗講了很重要的指示,─這麼重要,我的準司鐸學生如果不知道在哪本文獻、第幾頁、第幾行找到,考試就ㄉㄤ了。─而且是針對「既已成遂」而破裂的婚姻說的:「他們意識到有效的婚姻是不能解散的。」教宗也不說:只有無辜的一方可領聖體。當然有過失的一方該先痛悔自己的罪。然而不是雙方都是好人也願努力,就不會離婚。教宗說離婚的原因之一是「『無法』締結人際的關係。」(無法,教宗真懂婚姻!)離婚而未再婚的教友願意領聖體,就表示他(她)有好心,應該就是教宗說的「教會愛他們、願意幫助他們的」人。所以:「允許他們領受聖事是毫無困難的。」

離婚再婚想領聖事 既成已遂婚姻民法離婚又再婚的,想要領聖事,一、是申請教會「聲明此婚無效」。─容易獲准或艱難好像有「已發展國」與「發展中」、「未發展國」之分別。一九八○年那年,美國天主教法庭「聲明」婚姻無效的成功案例共五萬三千八百五十八件,我們這邊一年有沒有「五十八件」?夠不夠兩位數字?─這條路失敗了,麻煩可真夠大。教宗說:離婚者與新的配偶「完全禁慾…可以給予罪赦」,也就可以領聖體。與此極端相反的,Ratzinger樞機稱為「牧職妄用」:「很多司鐸聽離婚再婚者的告解,赦他們的罪,鼓勵或至少容忍他們領聖體。」他繼續說:「三位德國主教試圖阻止妄用,寫了牧函。」這三位主教建議中間路線:應該與牧者一起祈禱反省,牧者看出離婚再婚者與新配偶誠實地認為「天主允許他們領聖體」(一定要主觀有平安、確定的良心)就可以許他們領聖體,不要求完全禁慾。羅馬否定這個路線。三位主教再作答覆說:「這個事件最終是碰到『客觀準則與主觀抉擇有衝突時,如何定斷』的現代成熟教友最珍視的問題。」─此話意味好深長啊!   

前婚不是「既已成遂」的,民法離了婚,又再結婚,現在想領聖體,就簡單多了。把前婚在教會內合法解散(民法無能力解散任何有效婚姻),再把現在的婚姻補行教會婚禮就可平安領聖體。認定未行教會婚禮的前婚無效,或保祿特權的使用,不必經過主教。申請「伯鐸特權」離婚的該經過所屬主教轉呈教廷。 

這裡該指出一條教律:「你屬於哪位主教的牧職管轄呢?」教會法說:「藉其住所或準住所而屬某主教。」(一○七條)準住所是:「在教區『有意』住三個月或實際已滿三個月,就在該教區有準住所。」(一○二條)「有意」:把戶口移到那教區的第一天,就可去那個教區法庭申請合法離婚。伯鐸特權也有「發展」「發展中」… 的區別!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3)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大陸教友婚禮特規 一般情況下,只要有神父證婚,那位教友或兩位教友的婚姻都可說常是有效的。神父會替他們請求豁免別的能使婚姻無效的因素,教律稱為「無效限制」。其中最常見的是教友跟沒領洗的外教人結婚(一○ 八六條),或表兄妹、即旁系血親四親等。(一○九一條)

為大陸教友結婚,教廷制定了特別規定:「教友結婚不必守法定儀式,只要有效地表示同意。…也不受教會習於豁免的『教會法所規定的』婚姻限制。」前面說的兩個能使婚姻無效(即應先得到主教豁免,否則無效)的限制,都是教會法規定的,也是教會習於豁免的。

這個特別規定早在一九四九年元月廿七日頒布。因此從五十多年前起,大陸教友結婚就不必守法定儀式而仍有效,免掉了「考慮請哪位神父證婚、向哪位主教申請豁免限制的」煩惱。第二次對大陸教會給予特別規定的是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廿七日,其中包括其他聖事,尤其對彌撒大祭,有了很方便的對大陸神父的「優待」。對婚姻聖事,規定同於一九四九年的。

大陸教友的婚姻破裂了,要想幫助他們善度教友生活,不要離開教會,麻煩就比「必該守法定婚姻儀式」的大多了。該守儀式而沒有守,想在教會內合法結婚,相當容易(見前「方便法門」)。大陸教友結婚雙方都有效領過洗,就是「既成已遂」。大陸教會普遍地缺少教會法專家,成立「教會法庭」審斷婚姻無效非常困難。

婚姻都是天主結合的 天主教今天認為只有既成已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其他任何真實的婚姻都可在天主教內解散,而政府毫無解散任何真實婚姻的權力。教宗庇護十一世說:「一切真正婚姻皆為不可拆散者,…教外人之間的婚姻…(也)存在著永久性的關聯,…致使任何國家權力,對之無能為力。」-用通俗的話,民法離婚,「白」離!《見證》五月號,芳慈女士(頁 39)可辦民法離婚,沒罪。彥亞女士(頁30)可辦伯鐸特權教會內的離婚。教宗《家庭團體》勸諭同情她們。詳見下。

馬爾谷福音是寫成較遲的瑪竇、路加福音的內涵基礎與文字根源,這是今天聖經學者最主流的( predominant)主張。谷十11講不許離婚,毫無例外。路十六18也無例外。瑪竇五32、十九11,加上了兩個「除非」「除了」(思高譯本),「除非因為 porneia」。有關這個字的辯論有很多,不能完全確定這是「例外」(用較強的法律名詞說:不是「但書」)。聖保祿卻明白地說,他下面的話「不是主說的,是他說的」(格前七12)。依照他的話,兩個外教人的婚姻真實地解散了。不能否認這是「例外」吧!(詳見下)歷史中,教會增加了別的「例外」,「既成已遂」也能成為「例外」嗎?

面對此時此地婚姻破裂無法挽救極端痛苦的個案,─「此時此地」是說婚前輔導、夫妻懇談……等極佳的牧職機制都已經太遲了。─信天主的不是絕對不能想到離婚的。首先,大陸地區以外的教友是不是行了教會婚禮?其次,一方面是天主教的,另一方是不是有效領了洗?…最困難的是「既成已遂」婚姻:今天教宗認為他無權解散,將來這項教義會不會改變呢?

研討教義之「問前問」 依照神學邏輯,在進入一個問題前,有個不可或缺的「問前之問」是:本問題的「神學價值(valor theologicus)」是怎樣的?也就是先該確定本問題的內涵能夠更改嗎?原來天主教的教義並不是不分輕重、份量全同的。梵二說得好:「天主教的教義內,存在著一個『品級(order)』(排行榜)或(稱)『真理的價值層次(hierarchy)』。因為這些教義與基督信仰的基礎的關係、連帶作用(relationship)是有程度上的差異的。」(《大公主義》11)   

那麼,「既成已遂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教理》二三八二)這項教義有什麼神學價值呢?《羅馬觀察報》那篇最當下、最具權威討論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的文章說:這項教義至少應歸結於「天主教道理(dottrina cattolica)」。而「天主教道理」的神學份量是:「它來自法定(authenticum)訓導權威,並不是出自不能錯誤的訓導權威。」教友應該「尊敬地接受(這)教導,真誠地附和(這)論斷。」(《教會憲章》25)可是這項教義能夠改變,因為不是不能錯誤的。

多重理想會有衝突 婚姻不可解散確定是基督的教訓。在實際生活中,能有別的基督教訓也不可忽略,這些教訓可能與婚姻不可解散不能並行不悖。聖瑪竇宗徒寫福音時,在瑪爾谷福音的不許離婚的教訓中,加上「除非」「除了」pornea。(五 32,十九 9)基督教與東正教把這個希臘字按字面解釋為「淫亂」、「不貞」,而認為這是「例外」,「是當婚姻破裂時,為無辜的一方所預備的」例外。─可以想像丈夫花天酒地,該讓他的妻子長時間甚至一生守活寡嗎?─而天主教傳統講法是:有淫亂可以分居但不可離婚。較新的講法是把那個希臘字講成它在格前五 1有的意義:亂倫結合(「跟他的繼母同居」。上海光啟社九二年新譯本),也就是肋十八 6─ 18所禁止的結合,思高聖經譯作「姘居」,《牧靈聖經》譯作「淫亂結合」。問題是:「違禁結合」是天主所結合的嗎?如果是,那麼「除非」、「除了」構成一個真的「例外」;如果不是,那麼邏輯上不通: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除了「這個不是天主結合的」可以拆散。

比淫亂更大的傷害 天主教講瑪竇的話是:連淫亂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無辜的一方也不得再婚。(DS 1807)聖保祿認為比淫亂更大的惡:「信仰的危險」可使真實的婚姻解散,這就是稱為「保祿特權」的個案。(格前七 15):一對外教夫妻,一方領洗,未領洗一方離去。(「未領洗一方不願和領洗一方同居,或不願和睦相處而不侮辱造物主,即視為離去。」教會法一一四三條)聖保祿說:「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即領洗者)卻不必受拘束」,可以再婚。教會法清楚地說:「前婚解散了( Solvitur,is dissolved)。」(仝前)   

外教人的婚姻也是天主結合的,怎麼聖保祿肯定可以拆散呢?教宗本篤十四世(+1758)說得好:聖保祿只是辨認出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天主自己把那婚姻拆散。─「信德的保持與發揚」這個善,大於婚姻不得解散這個善。-九○七年聖座說這是教會訓導的道理。 

天主結合的婚姻,確定可經滿足教會規定的「條件」(conditions),而由天主解散;天主是婚姻解散之源頭(或原因)。光線是寫作之條件,卻不是寫作的源頭、原因(cause)。

神結合的,人可拆散? 中古世紀教宗權力(包括有關世俗的)如日中天,影響到他對自己權力的意識萌芽、膨脹。教宗豁免了人對天主的許願、發誓;兩位教友結婚但未同房,此婚姻的關聯約束,教宗也解散了…教宗看來可以代替天主作一些本是天主保留給自己作的事,─會士發願對天主誓許終身守貞不娶不嫁,教會可解除這聖愿允許他(她)還俗。一教會文獻稱此權力為「代理權力(la potesta vicaria)」。  

回到本文主題,今天教宗解散婚姻權力的「上限」(事實如此,不講理論上能不能再向上升進)是:「一方是天主教教友,對方是未領洗者,有了『信仰不同』婚姻限制的豁免,舉行了天主教婚禮,也行了房,這婚姻能夠(為教宗)解散。」這是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信理聖部」的訓令。 這訓令並未收在一九八三年元月廿五日頒布的《教會法典》之內。但「信理聖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在一份覆文中,清楚說明上述訓令「保有完全的效力(maintain their force entirely)。」   

教宗的代理權力用在解散婚姻上稱為「伯鐸特權」。今天幾乎所有的神學家、教律學家都說教宗自己解散天主所結合的婚姻。看來比聖保祿的權力更大。還能更大嗎?解散「既成已遂」?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2)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婚姻雙方都領過洗 只要一方沒領過洗,他們的婚姻即使是有效的,也不是「既成」的。這樣的婚姻在我們這個地區是常見的:只一方是天主教教友,對方是非教友,但也不是基督徒。這裡有兩件事一定不能馬虎。一、如果對方是基督徒,他(她)的洗禮有效嗎?如果無效,就等於沒領洗,婚姻也就不是「既成」的。二、結婚一方是教友,對方是沒領洗的。舉行天主教婚禮之前,別匆忙給這位沒領洗的付洗。「匆忙」指的是:沒有觀察、審度這項要舉行天主教婚禮的婚姻是否能夠穩定、正常地進展?雙方的家長近親看法如何?「匆忙」付洗的司鐸該明白:雙方都領洗了,婚姻就是「既成」的。「最壞的狀況」(婚姻破裂)出現,麻煩可就大了。

回到基督徒洗禮有效無效的這件事。大的教派沒問題:聖座一九四九年宣稱:長老會、浸信會、衛理會的洗禮「推定」有效。聖公會洗禮有效,(《鐸聲》一九七六,七月)信義會的洗禮效力從未被天主教置疑。小教派如貴格會、耶和華見證的洗禮無效。大概地說,如果天主教教友跟小教派基督徒結婚,多一半不行天主教婚禮。小教派排斥天主教很厲害。筆者曾試圖接觸他們,想探聽他們的洗禮是怎樣的,可說「連門兒」都沒踏入。如果天主教教友的婚禮不是天主教的,婚姻無效。詳見下節。

僅一方是教友亦然 下面這條看似嚴格的教律為預參「很無可奈何的」牧職工作(即協助辦離婚)者倒成了一扇「方便法門」。《法典》(一一一七條)是這樣說的:「只要結婚者之一是在天主教內領洗,或皈依天主教,且未以正式行為背棄天主教者,皆應遵守(那唯一能使他們的婚姻有效的結婚儀式)。」這個儀式是怎樣的?「惟有(ea tantum, only those)這樣的婚姻是有效的,即:在證婚(神長)及兩位證人前舉行的。…」(一一○八條)

教友結婚不行天主教婚禮的並不罕見。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教廷為此頒發很長的一篇文告(註解就有一○二條)研討此事,稱這樣的婚姻是「事實上的結合(De facto unions)」而不是真實的婚姻。這些「事實上結合」的人,如果想在教會內、亦即在天主前成為夫婦,因而得蒙天主賜予,而享有「人間任何心理輔導都不能給的助力的」聖寵神恩,就該補行上述的婚禮。如果他們在「事實上結合」這段期間,民法離了婚,在教會內他們等於沒結過婚。簡單的程序證明他們的確沒有行過教會婚禮,就可以與現在的新對象在教會內成婚,沒阻擋。當然也可重修舊好,但不必。如果沒離過婚就更簡單了,只要補行婚禮就可以了。請注意:為使婚姻有效的天主教婚禮只要求在「神父及兩位證人前」,完全不要求在教堂內、在公眾前。這為善意「事實上結合」的是好消息,省掉很多心理負擔。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1)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1)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教廷官方日報《羅馬觀察報》(意文)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首版刊登一篇文章,題目就是本文的標題。這篇文章沒有作者署名,也不說是聖座某部門或組織所寫,而只在文章結尾畫上三個星標*。依照該報的傳統,這代表此文來自相關訓導權威,並已獲得教廷國務卿之同意。(DC,98,1072)應該說這是「最當下的」、最有權威的本題目的天主教教義。

了解教宗不能解散什麼婚姻,也就知道了什麼婚姻在教會內可以解散,當事人可以再締結新婚。本文完全沒有鼓勵離婚的意思。離婚常是惡,但不常是最大惡、不能容忍。天主教經過兩千年的反省分辨,不少的婚姻案件今天是可以合法解散的。為了更大的好處,如避免丟掉信德,為什麼不合法解散那已經無法破鏡重圓的婚姻呢?為什麼讓這些姐妹兄弟忍受「莫須有」的痛苦呢?

在《見證》上寫這樣的文字,是因為經驗指出,靠「專業牧靈的」來解決問題是有問題的。平信徒多了解這方面的知識,看來相當需要。

願為連理、至死不渝 天主教內唯一不能解散的婚姻是怎樣的呢?《教理》說:「受過洗的人之間的『既成已遂』婚姻是永不可拆散的。」(一六四○。雙引號筆者所加)「永jamais」是老百姓的話,教會法律嚴謹的說法是這樣的:「既成已遂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天主教法典》一一四一條)「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稱為『既成婚姻』;(有了房事後)稱為『既成已遂婚姻(ratum et consummatum)』。」(仝,一○六一條)因為這是唯一不能解散的婚姻,下面要仔細闡述。這裡先要解釋「有效」的意義及種類。簡言之,是產生效果,當事人成為夫妻。

「有效婚姻」有很多樣子,兩個外教人的婚姻絕大多數也是有效的,但是天主教能解散它們,它們不是「既成的」。歐美許多國家,他們的婚姻很多是「既成已遂」的,-注意:《法典》不說「兩位天主教教友的婚姻」,而說「兩位領過洗的」。-他們發生離婚的事情之後,如果願合法度教友生活,不得請求教宗解散他們的婚姻,(今天教宗仍認為他無此能力),只能走上申請「聲明婚姻無效」之路。(《法典》,一六七一至九一)即請求合法權威宣佈他們根本沒成婚;不存在,也就用不到解散。這裡的「無效」拉丁話是 nullitas,吳金瑞《拉丁字典》譯作「毫無」。

講這些話是說「解散」婚姻與「聲明婚姻無效」是兩碼事。說:「在天主教申請離婚是不可能的,只能『提訴婚姻無效。』」這是不正確的。本文講教宗解散婚姻是真真實實的離婚:婚姻是真真實實的(即有效),教宗介入,(昔日聖保祿宗徒介入,詳見下),那項婚姻解散了,而當事人也「不受拘束」了。原文ou dedoulootai 意思是「不再作奴隸」。(格前七 15)聖保祿很了解不得離婚者的痛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