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8, 2009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4)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再婚或否,天大差異 教友因著離婚,悲哀的結局可能是離開教會,甚至喪失信德。這個極其不幸的過程的起點多次是:參與彌撒但不領聖體。─或是自己想:離婚就不能領聖體;或更可能的是堂區主任司鐸告訴他(她)不能領聖體。「更可能」,因為《教友生活》今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五版讀到「教會以不可離婚為由,不許此女領受聖事。」全不講此女(或此男)再婚沒有。這是一位博學多聞的司鐸寫的。說句失敬之言,不「博學」的司鐸更怎樣呢?   

一九八一年教宗講了很重要的指示,─這麼重要,我的準司鐸學生如果不知道在哪本文獻、第幾頁、第幾行找到,考試就ㄉㄤ了。─而且是針對「既已成遂」而破裂的婚姻說的:「他們意識到有效的婚姻是不能解散的。」教宗也不說:只有無辜的一方可領聖體。當然有過失的一方該先痛悔自己的罪。然而不是雙方都是好人也願努力,就不會離婚。教宗說離婚的原因之一是「『無法』締結人際的關係。」(無法,教宗真懂婚姻!)離婚而未再婚的教友願意領聖體,就表示他(她)有好心,應該就是教宗說的「教會愛他們、願意幫助他們的」人。所以:「允許他們領受聖事是毫無困難的。」

離婚再婚想領聖事 既成已遂婚姻民法離婚又再婚的,想要領聖事,一、是申請教會「聲明此婚無效」。─容易獲准或艱難好像有「已發展國」與「發展中」、「未發展國」之分別。一九八○年那年,美國天主教法庭「聲明」婚姻無效的成功案例共五萬三千八百五十八件,我們這邊一年有沒有「五十八件」?夠不夠兩位數字?─這條路失敗了,麻煩可真夠大。教宗說:離婚者與新的配偶「完全禁慾…可以給予罪赦」,也就可以領聖體。與此極端相反的,Ratzinger樞機稱為「牧職妄用」:「很多司鐸聽離婚再婚者的告解,赦他們的罪,鼓勵或至少容忍他們領聖體。」他繼續說:「三位德國主教試圖阻止妄用,寫了牧函。」這三位主教建議中間路線:應該與牧者一起祈禱反省,牧者看出離婚再婚者與新配偶誠實地認為「天主允許他們領聖體」(一定要主觀有平安、確定的良心)就可以許他們領聖體,不要求完全禁慾。羅馬否定這個路線。三位主教再作答覆說:「這個事件最終是碰到『客觀準則與主觀抉擇有衝突時,如何定斷』的現代成熟教友最珍視的問題。」─此話意味好深長啊!   

前婚不是「既已成遂」的,民法離了婚,又再結婚,現在想領聖體,就簡單多了。把前婚在教會內合法解散(民法無能力解散任何有效婚姻),再把現在的婚姻補行教會婚禮就可平安領聖體。認定未行教會婚禮的前婚無效,或保祿特權的使用,不必經過主教。申請「伯鐸特權」離婚的該經過所屬主教轉呈教廷。 

這裡該指出一條教律:「你屬於哪位主教的牧職管轄呢?」教會法說:「藉其住所或準住所而屬某主教。」(一○七條)準住所是:「在教區『有意』住三個月或實際已滿三個月,就在該教區有準住所。」(一○二條)「有意」:把戶口移到那教區的第一天,就可去那個教區法庭申請合法離婚。伯鐸特權也有「發展」「發展中」… 的區別!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3)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大陸教友婚禮特規 一般情況下,只要有神父證婚,那位教友或兩位教友的婚姻都可說常是有效的。神父會替他們請求豁免別的能使婚姻無效的因素,教律稱為「無效限制」。其中最常見的是教友跟沒領洗的外教人結婚(一○ 八六條),或表兄妹、即旁系血親四親等。(一○九一條)

為大陸教友結婚,教廷制定了特別規定:「教友結婚不必守法定儀式,只要有效地表示同意。…也不受教會習於豁免的『教會法所規定的』婚姻限制。」前面說的兩個能使婚姻無效(即應先得到主教豁免,否則無效)的限制,都是教會法規定的,也是教會習於豁免的。

這個特別規定早在一九四九年元月廿七日頒布。因此從五十多年前起,大陸教友結婚就不必守法定儀式而仍有效,免掉了「考慮請哪位神父證婚、向哪位主教申請豁免限制的」煩惱。第二次對大陸教會給予特別規定的是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廿七日,其中包括其他聖事,尤其對彌撒大祭,有了很方便的對大陸神父的「優待」。對婚姻聖事,規定同於一九四九年的。

大陸教友的婚姻破裂了,要想幫助他們善度教友生活,不要離開教會,麻煩就比「必該守法定婚姻儀式」的大多了。該守儀式而沒有守,想在教會內合法結婚,相當容易(見前「方便法門」)。大陸教友結婚雙方都有效領過洗,就是「既成已遂」。大陸教會普遍地缺少教會法專家,成立「教會法庭」審斷婚姻無效非常困難。

婚姻都是天主結合的 天主教今天認為只有既成已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其他任何真實的婚姻都可在天主教內解散,而政府毫無解散任何真實婚姻的權力。教宗庇護十一世說:「一切真正婚姻皆為不可拆散者,…教外人之間的婚姻…(也)存在著永久性的關聯,…致使任何國家權力,對之無能為力。」-用通俗的話,民法離婚,「白」離!《見證》五月號,芳慈女士(頁 39)可辦民法離婚,沒罪。彥亞女士(頁30)可辦伯鐸特權教會內的離婚。教宗《家庭團體》勸諭同情她們。詳見下。

馬爾谷福音是寫成較遲的瑪竇、路加福音的內涵基礎與文字根源,這是今天聖經學者最主流的( predominant)主張。谷十11講不許離婚,毫無例外。路十六18也無例外。瑪竇五32、十九11,加上了兩個「除非」「除了」(思高譯本),「除非因為 porneia」。有關這個字的辯論有很多,不能完全確定這是「例外」(用較強的法律名詞說:不是「但書」)。聖保祿卻明白地說,他下面的話「不是主說的,是他說的」(格前七12)。依照他的話,兩個外教人的婚姻真實地解散了。不能否認這是「例外」吧!(詳見下)歷史中,教會增加了別的「例外」,「既成已遂」也能成為「例外」嗎?

面對此時此地婚姻破裂無法挽救極端痛苦的個案,─「此時此地」是說婚前輔導、夫妻懇談……等極佳的牧職機制都已經太遲了。─信天主的不是絕對不能想到離婚的。首先,大陸地區以外的教友是不是行了教會婚禮?其次,一方面是天主教的,另一方是不是有效領了洗?…最困難的是「既成已遂」婚姻:今天教宗認為他無權解散,將來這項教義會不會改變呢?

研討教義之「問前問」 依照神學邏輯,在進入一個問題前,有個不可或缺的「問前之問」是:本問題的「神學價值(valor theologicus)」是怎樣的?也就是先該確定本問題的內涵能夠更改嗎?原來天主教的教義並不是不分輕重、份量全同的。梵二說得好:「天主教的教義內,存在著一個『品級(order)』(排行榜)或(稱)『真理的價值層次(hierarchy)』。因為這些教義與基督信仰的基礎的關係、連帶作用(relationship)是有程度上的差異的。」(《大公主義》11)   

那麼,「既成已遂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教理》二三八二)這項教義有什麼神學價值呢?《羅馬觀察報》那篇最當下、最具權威討論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的文章說:這項教義至少應歸結於「天主教道理(dottrina cattolica)」。而「天主教道理」的神學份量是:「它來自法定(authenticum)訓導權威,並不是出自不能錯誤的訓導權威。」教友應該「尊敬地接受(這)教導,真誠地附和(這)論斷。」(《教會憲章》25)可是這項教義能夠改變,因為不是不能錯誤的。

多重理想會有衝突 婚姻不可解散確定是基督的教訓。在實際生活中,能有別的基督教訓也不可忽略,這些教訓可能與婚姻不可解散不能並行不悖。聖瑪竇宗徒寫福音時,在瑪爾谷福音的不許離婚的教訓中,加上「除非」「除了」pornea。(五 32,十九 9)基督教與東正教把這個希臘字按字面解釋為「淫亂」、「不貞」,而認為這是「例外」,「是當婚姻破裂時,為無辜的一方所預備的」例外。─可以想像丈夫花天酒地,該讓他的妻子長時間甚至一生守活寡嗎?─而天主教傳統講法是:有淫亂可以分居但不可離婚。較新的講法是把那個希臘字講成它在格前五 1有的意義:亂倫結合(「跟他的繼母同居」。上海光啟社九二年新譯本),也就是肋十八 6─ 18所禁止的結合,思高聖經譯作「姘居」,《牧靈聖經》譯作「淫亂結合」。問題是:「違禁結合」是天主所結合的嗎?如果是,那麼「除非」、「除了」構成一個真的「例外」;如果不是,那麼邏輯上不通: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除了「這個不是天主結合的」可以拆散。

比淫亂更大的傷害 天主教講瑪竇的話是:連淫亂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無辜的一方也不得再婚。(DS 1807)聖保祿認為比淫亂更大的惡:「信仰的危險」可使真實的婚姻解散,這就是稱為「保祿特權」的個案。(格前七 15):一對外教夫妻,一方領洗,未領洗一方離去。(「未領洗一方不願和領洗一方同居,或不願和睦相處而不侮辱造物主,即視為離去。」教會法一一四三條)聖保祿說:「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即領洗者)卻不必受拘束」,可以再婚。教會法清楚地說:「前婚解散了( Solvitur,is dissolved)。」(仝前)   

外教人的婚姻也是天主結合的,怎麼聖保祿肯定可以拆散呢?教宗本篤十四世(+1758)說得好:聖保祿只是辨認出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天主自己把那婚姻拆散。─「信德的保持與發揚」這個善,大於婚姻不得解散這個善。-九○七年聖座說這是教會訓導的道理。 

天主結合的婚姻,確定可經滿足教會規定的「條件」(conditions),而由天主解散;天主是婚姻解散之源頭(或原因)。光線是寫作之條件,卻不是寫作的源頭、原因(cause)。

神結合的,人可拆散? 中古世紀教宗權力(包括有關世俗的)如日中天,影響到他對自己權力的意識萌芽、膨脹。教宗豁免了人對天主的許願、發誓;兩位教友結婚但未同房,此婚姻的關聯約束,教宗也解散了…教宗看來可以代替天主作一些本是天主保留給自己作的事,─會士發願對天主誓許終身守貞不娶不嫁,教會可解除這聖愿允許他(她)還俗。一教會文獻稱此權力為「代理權力(la potesta vicaria)」。  

回到本文主題,今天教宗解散婚姻權力的「上限」(事實如此,不講理論上能不能再向上升進)是:「一方是天主教教友,對方是未領洗者,有了『信仰不同』婚姻限制的豁免,舉行了天主教婚禮,也行了房,這婚姻能夠(為教宗)解散。」這是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信理聖部」的訓令。 這訓令並未收在一九八三年元月廿五日頒布的《教會法典》之內。但「信理聖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在一份覆文中,清楚說明上述訓令「保有完全的效力(maintain their force entirely)。」   

教宗的代理權力用在解散婚姻上稱為「伯鐸特權」。今天幾乎所有的神學家、教律學家都說教宗自己解散天主所結合的婚姻。看來比聖保祿的權力更大。還能更大嗎?解散「既成已遂」?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2)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婚姻雙方都領過洗 只要一方沒領過洗,他們的婚姻即使是有效的,也不是「既成」的。這樣的婚姻在我們這個地區是常見的:只一方是天主教教友,對方是非教友,但也不是基督徒。這裡有兩件事一定不能馬虎。一、如果對方是基督徒,他(她)的洗禮有效嗎?如果無效,就等於沒領洗,婚姻也就不是「既成」的。二、結婚一方是教友,對方是沒領洗的。舉行天主教婚禮之前,別匆忙給這位沒領洗的付洗。「匆忙」指的是:沒有觀察、審度這項要舉行天主教婚禮的婚姻是否能夠穩定、正常地進展?雙方的家長近親看法如何?「匆忙」付洗的司鐸該明白:雙方都領洗了,婚姻就是「既成」的。「最壞的狀況」(婚姻破裂)出現,麻煩可就大了。

回到基督徒洗禮有效無效的這件事。大的教派沒問題:聖座一九四九年宣稱:長老會、浸信會、衛理會的洗禮「推定」有效。聖公會洗禮有效,(《鐸聲》一九七六,七月)信義會的洗禮效力從未被天主教置疑。小教派如貴格會、耶和華見證的洗禮無效。大概地說,如果天主教教友跟小教派基督徒結婚,多一半不行天主教婚禮。小教派排斥天主教很厲害。筆者曾試圖接觸他們,想探聽他們的洗禮是怎樣的,可說「連門兒」都沒踏入。如果天主教教友的婚禮不是天主教的,婚姻無效。詳見下節。

僅一方是教友亦然 下面這條看似嚴格的教律為預參「很無可奈何的」牧職工作(即協助辦離婚)者倒成了一扇「方便法門」。《法典》(一一一七條)是這樣說的:「只要結婚者之一是在天主教內領洗,或皈依天主教,且未以正式行為背棄天主教者,皆應遵守(那唯一能使他們的婚姻有效的結婚儀式)。」這個儀式是怎樣的?「惟有(ea tantum, only those)這樣的婚姻是有效的,即:在證婚(神長)及兩位證人前舉行的。…」(一一○八條)

教友結婚不行天主教婚禮的並不罕見。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教廷為此頒發很長的一篇文告(註解就有一○二條)研討此事,稱這樣的婚姻是「事實上的結合(De facto unions)」而不是真實的婚姻。這些「事實上結合」的人,如果想在教會內、亦即在天主前成為夫婦,因而得蒙天主賜予,而享有「人間任何心理輔導都不能給的助力的」聖寵神恩,就該補行上述的婚禮。如果他們在「事實上結合」這段期間,民法離了婚,在教會內他們等於沒結過婚。簡單的程序證明他們的確沒有行過教會婚禮,就可以與現在的新對象在教會內成婚,沒阻擋。當然也可重修舊好,但不必。如果沒離過婚就更簡單了,只要補行婚禮就可以了。請注意:為使婚姻有效的天主教婚禮只要求在「神父及兩位證人前」,完全不要求在教堂內、在公眾前。這為善意「事實上結合」的是好消息,省掉很多心理負擔。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1)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1)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教廷官方日報《羅馬觀察報》(意文)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首版刊登一篇文章,題目就是本文的標題。這篇文章沒有作者署名,也不說是聖座某部門或組織所寫,而只在文章結尾畫上三個星標*。依照該報的傳統,這代表此文來自相關訓導權威,並已獲得教廷國務卿之同意。(DC,98,1072)應該說這是「最當下的」、最有權威的本題目的天主教教義。

了解教宗不能解散什麼婚姻,也就知道了什麼婚姻在教會內可以解散,當事人可以再締結新婚。本文完全沒有鼓勵離婚的意思。離婚常是惡,但不常是最大惡、不能容忍。天主教經過兩千年的反省分辨,不少的婚姻案件今天是可以合法解散的。為了更大的好處,如避免丟掉信德,為什麼不合法解散那已經無法破鏡重圓的婚姻呢?為什麼讓這些姐妹兄弟忍受「莫須有」的痛苦呢?

在《見證》上寫這樣的文字,是因為經驗指出,靠「專業牧靈的」來解決問題是有問題的。平信徒多了解這方面的知識,看來相當需要。

願為連理、至死不渝 天主教內唯一不能解散的婚姻是怎樣的呢?《教理》說:「受過洗的人之間的『既成已遂』婚姻是永不可拆散的。」(一六四○。雙引號筆者所加)「永jamais」是老百姓的話,教會法律嚴謹的說法是這樣的:「既成已遂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天主教法典》一一四一條)「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稱為『既成婚姻』;(有了房事後)稱為『既成已遂婚姻(ratum et consummatum)』。」(仝,一○六一條)因為這是唯一不能解散的婚姻,下面要仔細闡述。這裡先要解釋「有效」的意義及種類。簡言之,是產生效果,當事人成為夫妻。

「有效婚姻」有很多樣子,兩個外教人的婚姻絕大多數也是有效的,但是天主教能解散它們,它們不是「既成的」。歐美許多國家,他們的婚姻很多是「既成已遂」的,-注意:《法典》不說「兩位天主教教友的婚姻」,而說「兩位領過洗的」。-他們發生離婚的事情之後,如果願合法度教友生活,不得請求教宗解散他們的婚姻,(今天教宗仍認為他無此能力),只能走上申請「聲明婚姻無效」之路。(《法典》,一六七一至九一)即請求合法權威宣佈他們根本沒成婚;不存在,也就用不到解散。這裡的「無效」拉丁話是 nullitas,吳金瑞《拉丁字典》譯作「毫無」。

講這些話是說「解散」婚姻與「聲明婚姻無效」是兩碼事。說:「在天主教申請離婚是不可能的,只能『提訴婚姻無效。』」這是不正確的。本文講教宗解散婚姻是真真實實的離婚:婚姻是真真實實的(即有效),教宗介入,(昔日聖保祿宗徒介入,詳見下),那項婚姻解散了,而當事人也「不受拘束」了。原文ou dedoulootai 意思是「不再作奴隸」。(格前七 15)聖保祿很了解不得離婚者的痛苦啊!

Friday, December 4, 2009

當今教宗若望保祿與倫理神學

何奇耀
神思 第六十二期 二零零四年 71-93頁

**********

1. 前言
名卡羅爾.沃伊蒂瓦(Karol Wojtyla)的若望保祿二世乃天主教的第264任教宗。這位近五世紀以來首位非意大利裔的教宗出生於波蘭,擁有哲學及神學兩個博士學位,曾在波蘭的修院及大學教授哲學及倫理神學,對於哲學人學(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社會倫理及婚姻倫理尤有研究。出任教宗以前已經寫過四部書及五百多篇論文,當中包括《行動的位格》(The Acting Person),《愛與責任》(Love & Responsibility),及《首飾店-對婚姻聖事的沉思》(The Jeweler's Shop)三本與倫理神學有關的書籍。

continue to read to click: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periodical/spirit/s062f.htm

Friday, November 20, 2009

從聖經看夫妻的性愛




作者 阿佩姐

絕大多數的人都非常渴望了解配偶的性需要,並且願意為他帶來更多性歡愉;性愛是神聖、純潔而且好的,是神給人一個很特殊的享受,性生活是可喜悅的,是讓人戀慕滿足的。那麼是什麼原因造成夫妻的不協調呢?為什麼夫妻在現實的性生活裡得不到這種喜樂呢?

去年有一機會與外子參加一個在週末舉行的婚姻關係特會,主講的是國際增強組織 Strengthening Ministries International的負責人麥維恩博士(Dr. Wayne Mack,www.mackministries.org),當時我心中暗想,要花七個小時一整天的時間,聽一個八十多歲的老牧師講「從聖經看夫妻的性愛」,真不知道要打多少瞌睡才好;但是,大出我意料之外的,在他講座裡詳細引用聖經詮釋「夫妻性愛」的教導,點出很多以往我對「夫妻性愛」的誤解,以及缺乏對聖經教導的正確認識。現簡略地從聖經擷取幾個比較重要的觀念來看「夫妻的性愛」。

● 性愛是神聖、純潔而且好的

一般而言,大多數對談「性行為」都會貼上「黃色」的標籤,都覺得是「不好」的,那麼,在聖經裡,神的心意又是什麼呢?絕大多數的人都會同意,性愛是婚姻的一個重要部份,我們為何不多加以探討呢﹖事實上,神不但創造人,而且也創造婚姻裡的性關係,性愛是非常神聖純潔而且是神看為「好」的,祂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世記》二章24- 25節)「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世記》一章31節) 但是,在一般的傳統觀念裡面,正經的男人或女人都不應該太看重男女閨房之樂,而且夫妻之間也最好少以此為話題,反正只要關起門來,熄上燈火,就可以開始辦事了…

聖經說:「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世記》一章27-28節)

這段經文的文法所用的是命令語態,也就是說,是人必須遵守的,因此,在神原本的設計裡,性愛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神就賜福給人,讓人可以生養眾多的子女,管理全地,但曾幾何時,人類就開始濫用性愛,婚姻中二人成為一體的命令成為虛設,例如,亞伯拉罕納在妻子撒拉的慫恿下納夏甲為妾;雅各娶利亞、拉結姊妹為妻;猶大與媳婦他瑪亂倫;大衛王與拔示巴的婚外情;所羅門王的後宮有一千個妃嬪…。

性愛是神給人一個很特殊享受,夫妻的性生活是可喜悅的,是讓人戀慕滿足的。聖經說:「要使你的泉源蒙福;要喜悅你年輕時所娶的妻。他像可愛的母鹿,人所喜悅的母山羊;願他的乳房時常使你知足,願他的愛情使你常常戀慕。」(《箴言》五章18-19節) (新譯本)

根根據黃朱倫博士在《天長地久雅歌情》一書的解釋,他認為聖經的《雅歌》主要在宣告何為人類純潔與真誠的愛情,其樞紐記載在四章1 2節到五章1節,此段落對新郎新娘在洞房花燭夜裡,彼此全然委身,享受期待已久的性愛有很美的描述:

「我妹妹,我的新婦,是上了閂的園子,是上了鎖的水井,是封閉了的泉源。你所栽種的是一所石榴園,有極美的果子,有鳳仙花和哪達樹。有哪達和番紅花,菖蒲和肉桂,以及各種乳香樹、沒藥和沉香,與各樣精選的香料。你是園中的泉源,是活水的井,是從黎巴嫩山流下來的溪水。北風啊!興起。南風啊!吹來。吹進我的園裡,讓其中的香氣散播出來。願我的良人進入他自己的園中,享用他佳美的果子。我的妹妹,我的新婦啊!我進了我的園中;我採了我的沒藥與香料;我吃了我的蜂房與蜂蜜;我喝了我的酒和奶。朋友們!你們要開懷吃喝;親愛的啊!你們要不醉無歸。」

「我妹妹,我的新婦,是上了閂的園子,是上了鎖的水井,是封閉了的泉源。」形容新娘在婚前的貞潔,「你所栽種的是一所石榴園,有極美的果子,有鳳仙花和哪達樹。有哪達和番紅花,菖蒲和肉桂,以及各種乳香樹、沒藥和沉香,與各樣精選的香料。」用九種香料描述新娘已經為性愛作了準備,她對新郎而言充滿了性魅力。

「你是園中的泉源,是活水的井,是從黎巴嫩山流下來的溪水。北風啊!興起。南風啊!吹來。吹進我的園裡,讓其中的香氣散播出來。願我的良人進入他自己的園中,享用他佳美的果子。」描述新郎新娘在洞房花燭夜裡,盡情地享受性生活。

人類彼此之間最親密的認知,就是婚姻中男人與女人的性關係。性經驗不只是滿足肉體需要,也是雙方在感情和精神上互相認識的一種方法,也是親密關係的一種提升。

● 性愛是夫妻都應用自己的身子滿足配偶

在過去55年中花花公子惡習已教育男人應將女性視為取悅男性的性玩物。性已被人的傳媒誤導、濫用,成為娛樂、觀賞的功能,我們必須糾正這種這個已被扭曲「以男性為主的性」社會經驗。當女性同樣享受性生活,並且與伴侶有親密的關係時,這會讓性生活成為共同的甜美經驗。性生活雖不是婚姻觀的基礎,但卻是夫妻關係裡應盡的本分。

聖經說:「丈夫對他的妻子應盡他的本分;妻子對丈夫也應當這樣。妻子對自己的身子沒有主權,權在丈夫;照樣,丈夫對自己的身子也沒有主權,權在妻子。」 (《哥林多前書》七章3-4節) (新譯本) 丈夫與妻子對自己的身子主權,都是屬於對方的,夫妻「雙方」都可以主動地服事、取悅對方,並且「應當」用自己的身子來滿足對方,請注意,在這段經文裡丈夫與妻子是同等的,而且重點是在滿足「對方」的性需要,而不只是讓「自己」享受性愛。

● 性愛是一種持續的生活方式

夫妻雙方尤其是作妻子的,會以自己心情好壞作依歸,常以「性愛」來作為對配偶的懲罰或獎賞,有時也會找足藉口來逃避,我們會說:「唉!我太累了!明天還要幹一天活呢。」事實上只是心裡不想「作那件事」;我們會說:「孩子還醒著呢,讓他們聽到怎麼辦?」事實上只是心裡還惦記著今天他執冒犯我,才不會這樣「便宜了他!」;我們會說:「我頭痛!腰也痛!」事實上是他亂花錢,被我發現了,「唉!我心痛。」

聖經說:「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哥林多前書》七章5 節)「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哥林多前書》七章2節)「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哥林多前書》七章9節)

那麼夫妻「做愛」的次數又應該如何呢?負面的原則是別讓配偶慾火攻心,給撒但留地步引誘你們,免得淫亂的事發生;正面的原則是讓配偶滿足你、戀慕你。請別擔心若照此原則,你們會從早到晚賴在床上,因為人的生理都有限度,而且夫妻都有該盡的日常生活責任與義務,再熱情的夫妻也都會有節制的。

●夫妻爲什麽不能享受性生活?

如果性愛是神聖、純潔而且好的,是神給人一個很特殊享受,性生活是可喜悅的,是讓人戀慕滿足的。那麽是什麽原因造成夫妻的不協調呢?爲什麽夫妻在現實的性生活裡得不到這種喜樂呢?

其實,夫妻不能享受性生活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麥維恩博士就他數十年的輔導經驗,發現可能的原因有下面幾項:錯誤的性愛目的,以自己的滿足爲重點,未解決的衝突,不適當的性愛環境,缺乏創意及變化,缺乏敏銳且溫柔的情意,缺乏坦誠的溝通,缺乏計畫與預備,缺乏耐心,缺乏常識,未解決的過往或現在婚外情,婚前性行爲,迷戀色情媒體、網站或書籍,同性戀,未婚懷孕墮胎…。

因此,如果男性想要與其妻子擁有好的性生活,最好的禮物是努力成爲妻子最好的朋友。當他如此行時,妻子在婚姻安全感的保證下,更能自由自在地回應丈夫的需求。女性想要與丈夫擁有好的性生活,要靠平時敞開真誠的溝通,努力建立彼此的關係能幫助您的性生活更熱絡;「美滿婚姻」的電視節目主持人,也是婚姻講座的知名講員唐娜莉 Donalyn曾說過,「女人需要有意義及滿意的關係,才能維持美好性生活;男人需要美好滿意的性生活,才能維持有意義的關係。」當我們以不同的觀點來看性生活,我們會更瞭解對方及讓我們的婚姻及親密關係更堅固。

◎作者蔡佩芬:現任「加拿大學園傳道會」 中國網路事工主任,負責編輯出版新麗人網路雜誌,丈夫王大慶牧師在北加州灣區基督之家第一家牧會,育有三位兒女,曾任美國鳳城華人基督教會中文學校校長十年。

來源:http://www.fhl.net/main/lk/lk1018277.html

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

来源:基督教華人公理會活水堂 作者:Craig Geng 耿可峰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6-11-26 04:51 被读774次 【字体:大 中 小】

讀經有感——關於夫妻關係:

我們今天所處的時代和社會環境與我們始祖亞當和夏娃在伊甸園的時候已經大不相同了。夫妻之間的依存關係也同亞當與夏娃的時代不同了。尤其是在澳洲這樣婦女受教育的程度和男人一樣,社會福利特別保障婦女兒童的生存的社會體制下,作妻子,作母親的可以不依賴丈夫而生存下來。因此有關夫妻關係的爭論就日趨激烈,難分勝負。


有作丈夫的對妻子說,你先順服我,我就愛你。而妻子則回答丈夫: 你先愛我,我就順服你。


那麼到底是誰該先愛誰,誰應當先順服誰哪? 讓我們先看看我們同神的關係,看看亞當與夏娃的關係吧!

以弗所書5:22-25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

彼得前書3:1

“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

彼得前書3:7

“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 所以要敬重她,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

創世記2:7

“耶和華 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

創世記2:18

“耶和華 神說: ‘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創世記2:22-23-24

“耶和華 神就用那人身上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說: ‘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我們很清楚的看到,我們與神的關係是造與被造的關係。單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是神在先我們在後,我們受造於神,出自於神。神是我們的阿爸父。當然他更是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的獨一真神,因此我們應當先敬拜,感謝我們的阿爸父。而亞當與夏娃的關係呢,我們從以上的經文也清楚地知道,夏娃是出自于亞當,是亞當在先,夏娃在後。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是夏娃應當先順服于亞當。而亞當則應愛夏娃如同愛惜自己的身體,因夏娃本是亞當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是來自亞當身體的一部分。



是我們先愛神呢?還是神先愛了我們?當然是神先愛了我們。“我們愛是因為神先愛我們。”(約翰一書4:19)。我們在天上的阿爸父如同我們在地上的父親,既嚴厲又慈祥,他早在我們還是嬰兒的時候,還不會走路,還不懂事的時候,就把愛給予了我們。他懷抱著我們,眼看著我們一點點長大成人,從不辭辛苦。我們在地上的父親看見我們犯罪跌到的時候,他愛我們,為我們著急。他也曾用打罵和淳淳教誨等各種辦法挽救我們。當兒女們固執己見,頑固不化,不思悔改的時候,我們的天父,他為了愛我們,自己道成肉身,差遣獨生子耶穌基督以萬王之王,萬主之主之尊從天上卑降人間,誕生在馬棚。他更是醫病趕鬼,盡施神跡,並身體力行,親自教導我們應怎樣彼此相愛,愛人如己。最後他要用流在十字架上的寶血洗淨我們的罪,用自己的死喚醒我們愚鈍的心,並用復活的大能托起我們對永生的盼望。天父的愛已彰顯的淋漓盡致,無可言喻。所以他配得我們的敬拜和讚美。我們敬拜他是因為他是自有永有的上帝,我們讚美他是因他奇妙的大工,他一切美好的創造,他的公平公義和他無窮盡的慈愛和救恩。主先愛了我們,我們理應感恩。他用自己的血洗了我們的惡,他獻自己為祭,贖了我們的罪,他用復活的大能,繼續了他的應許,給我們指明了一條永生的道路。



但對我們作基督徒的來說誰先誰後,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遵從神的話語,那就是愛主我們的神,就是彼此相愛,互相寬容,互敬互愛,愛人如己。並謹守神的道,實際去行神的道,才能承受神的應許,配得神的祝福: 既子孫萬代都福杯滿溢,伴隨神的恩惠慈愛,直到永遠。

Friday, October 23, 2009

基督徒婚礼简史

(神思 第五期 一九九零年 51-53页 摘要:作者在本文中简介了基督徒婚礼的历史)

作者:罗国辉

初期教会基督徒的嫁娶,是沿用一般社会上的家庭礼俗:即订亲(由双方家长)和过门,取消了外教的拜祭仪式而已。按家庭礼俗成亲之后,夫妇因着共同信仰而生活,一起参与基督徒的聚会和祈祷。当然,教会自开始即关心基督徒善度婚姻生活,教父们也不断提醒基督徒夫妇该在主内生活。(1)

313年之后,教会仍然没有特为婚姻而设的礼仪,虽然神职人员渐渐被邀参加家庭中按社会习俗所举行的婚礼,或被请为新人祝福,甚至祝福新房。间中也有新人在家里举行婚礼后的一两天,才到圣堂参加圣祭,和接受神职的祝福。随同祝福也有为新人披上婚纱或带上花环(荣冠)等礼俗。后来祝福新人便成为一般基督徒结婚时,除家庭礼俗外附加的教会习惯。(2)

到了第四世纪末,五世纪初,罗马教会为确保教会职员的正当婚姻生活,教宗Siricus(384-399),及依诺森一世(401-417)要求神职人员(小品)的婚礼必须由司铎批准和祝福,但为一般信友则没有这样的规定。(3)

最早的罗马教会婚礼经文载于五至六世纪的礼书Ve1105-1110号,包括弥撒及祝福新娘的经文。经文内容是祈求天主降福夫妇永结同心,承行天主创造男女,延续人类的计划,并阐明夫妇相爱实为基督与教会相爱结合的表征,且引述旧约中的贤妇来祝福新娘。(直到梵二改革,婚礼祝福都是用新娘的)。但直到第八世纪仍没有记录新人的许诺,因为婚诺常是由父母或新人按礼俗在订亲或过门时在家里举行的。(4)

公元866年,教宗尼各老一世以法律观点声称婚姻有效的基础为双方的承诺,而无关于社会礼俗或教会礼仪。(5)

当时正值查理曼大帝整顿国民婚姻之后,政府鼓励人民公开举行婚礼,于是渐渐家长将女儿交与新郎等礼俗,也移置圣堂门口举行,然后新人步入圣堂参与弥撒和由神父祝福,其后渐渐因着重新人的自由许诺,且神父也渐渐分担家长的部份角色,遂在圣堂门外,询问新人的婚姻许诺后,加说:“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把你们结为夫妇”。偶然神父也按礼俗祝福新郎给与新娘的戒指。(双方交换戒指只是近代的礼俗)。虽然如此,从法律观点,婚姻有效仍在于双方的许诺,而无关乎礼仪,故此私下婚姻仍然有效,但带来很多混乱。(6)

脱利腾公会议鉴于私下婚姻的流弊,规定所有基督徒的婚姻都要经过教会的批准,在教会面前举行(即在教会指定的神职人员,以及两三位证人面前举行);当时所制定的婚礼也只注意由神职问明新人的许诺和宣告新人的结合,这可以说是相当法律化的。(7)

梵二公会议重申婚姻生活,是天主创世和救世工程的实现;而宗座圣礼部1969年出版的新婚姻礼典,综合了教会的传统,在婚礼中除重视新人的许诺外,更强调教会对新人的祝福,且一方面尽量减少以往太法律化的辞句,另一方面充实和加强婚礼中的圣经选读、讲道、祝福新人等祷文,为能表达出夫妇的结合是天主深爱教会和人类的盟约的实现。婚礼实在是一项教会的祈祷,信德的行动,而非法律的外表形式。(8)

希望以上的婚礼简史有助于大家了解婚礼的重点和精神,并协助新人善度基督化的婚姻生活,务使婚礼的举行,即新人彼此许诺婚姻誓盟和接受教会祝福的时刻,能印证和表达出基督与教会的相爱合一。
注译
1.ADiognete,5,6,ed.H.Marrou,SCh,33bis,62-63;IgnatiusofAntioch,adPolycarpum,5,2:PG5,725;Tertullian,DeMonogamia,11,1-2:PL2,943;adUxoem,2,9:PL1,1202;

2.LiberquestionumVeterisetNoviTestamenti,PL35,2207;
Ambrosiaster,In1Cor.,7,40:PL17,225;
Ambrose,Ep.19adVigilium:PL16,1026;
Augustin,Sermo332,4:PL38,1463;
PaulinusofNola,CarmenXXV,199-232,CSEL30,244-245.

3.SiricusI,Ep.AdHimerium,C.8:PL13,1141-3;
InnocentI,Ep.AdVictricium,C.4-6:PL20,473-7.

4.Sac.Gelasianum,1443-1455;Sac.Gregorianum,833-839.

5.NicholasI,ResponsumadBulgaros,C.3:PL119,980.

6.LiturgicaldocumentscitedinLiturgiadellaChiesa(ed.E.Lodi),FDB,Bologna,1981,pp.802-812.

7.DZ1813-1816

8.GaudiumetSpes,no.48-50;
OrdoCelebrandiMatrimonium,Vatican,1972,no.1-18.

BasicBibliography:
Anamneis3/1,Geova,1986,pp.303-364.
J.Martos,DoorstotheSacred,London,1981,pp.397-451.
E.Schillebeeckx,Mariage,London,1976.
K.Stevenson,NuptialBlessing,London,1982.

祝福家庭祷文

作者:香港教区礼委
(可用于圣家节,或类同之弥撒的礼成祝福前)

全能的天主圣父,你创造亚当、厄娃,并由他们传生人类,使人在爱情中,尽享天伦之乐;你眷顾了亚巴郎和撒辣,而有依撒格;你使厄耳卡纳和亚纳,虽在老年,仍得撒慕尔作儿子;你应许了匝加利亚,使依撒伯尔怀孕了若翰洗者,作你圣子的前驱。

圣父,你爱世人如此之深,当时期一满,你就派遣你的圣子,作我们的救主;他因圣神降孕,生于童贞玛利亚,又以义人若瑟作养父。

圣父,你借着他,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使我们充满你的爱情之神,而成为你的子女,永生的继承人。

圣父,你的圣子愿意万民在他内合而为一,共同称你为父,而建立教会,作为爱侣,为福传万邦,使四海一家。

现在,我们恳求你,以圣神的恩宠,+降福所有家庭(家人手牵手,父母可按手于子女头上),使夫妻相爱,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又使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人人得享家庭之乐,并能修身齐家,建设社会,促进世界大同。

圣父,愿他们今生由你圣子的餐桌,饱飨共融之宴,来日与万民一起,同享天国永福之乐。

因主耶稣基督之名,求你俯听我们的祈祷。亚孟。

Sunday, October 18, 2009

吸引的问题

美国宣道会里有一个贝文博士说一句话很好:“互相地吸引,乃是爱的最高的表示。”他是一个主所大用的仆人。他再说:“主叫你和所有的弟兄姊妹作弟兄姊妹,这里面没有吸引的问题发生。但是,主若叫你与一个人结婚,那就必须有吸引的问题。”

Saturday, October 17, 2009

感性大于理性

感情毕竟是感性大于理性的东西,婚姻里的财产已经不纯粹是财产,它更是感情的交融和结晶。如果过于明察秋毫,过于丁是丁卯是卯,感情肯定经不起这样强酸强碱的洗涤。

Saturday, October 3, 2009

call to holiness

"Lord Jesus Christ, your call to holiness extends to all in every state of life. Sanctify our lives — as married couples and as singles — that we may live as men and women who are consecrated to you. Make us leaven in a society that disdains life-long marriage fidelity, chastity, and living single for the Lord".

Thursday, October 1, 2009

双方均非信徒在天主教圣堂之结婚仪式第一式


容许非教友在教堂结婚是例外,而不是常规,故通常要得主教同意。

又需要注意以下条件:

1. 新人要认同婚姻的神圣,及天主教的婚姻观,包括自由选择对方作配偶(合意),一夫一妻,终身相守,及按天主计划生儿育女。(离婚后再婚者,不合教会婚姻观点者,不可准许。)
2. 新人对天主教有好感,并有意追寻信仰。
3. 对来宾有福传作用。
4. 不得藉婚礼敛财,破坏教会形像,有损福传精神。

(一) 欢迎礼(全体起立)

圣职人员:欢迎各位来到天主教(圣堂名称)参加(新郎名字)和(新娘名字)的婚礼;婚姻是他们两位深情的誓约,他们愿意借着互相许下的诺言终身相守。教会为此而祝福他们的婚姻盟誓。(新郎名字)和(新娘名字)两位虽然并非天主教徒,但他们清楚了解教会对婚姻的观点和对婚姻生活的重视,并且希望在教堂接受上主的祝福。现在,让我们在见证这对新人的婚约前,聆听一段与婚姻有关的圣经,作为祝福这对新人的起点;教会也以这段圣经与这对新人共勉。(全体坐下)

(二) 读经(任选一篇)
创2:18-24
多8:5-8
箴31:10-12,20,26-31
德26:1-4,13-21
格前13:4-8
若一4:7-12
谷10:6-9
若15:9-12

(三) 劝勉和鼓励(可先请双方家长分享感受或劝勉子女,然后由证婚圣职人员扼要介绍天主教的婚姻观,包括:一夫一妻、终身性及负责任的父母所肩负的使命等。)

(四) 新人宣示意愿(亲友坐下、新人起立)

圣职人员:(新郎名字)、(新娘名字),你们既愿意在大家的见证下缔结婚姻盟誓,一心一意终身相守,现在请你们互相宣示自己的意愿。
新  郎:(新娘名字),我现在郑重表明与你结为夫妻,并许诺从今以后,无论环境顺逆、疾病健康,我将永远爱慕尊重你,终生不渝。愿上天垂鉴我的意愿。
新  娘:(新郎名字),我现在郑重表明与你结为夫妻,并许诺从今以后,无论环境顺逆、疾病健康,我将永远爱慕尊重你,终生不渝。愿上天垂鉴我的意愿。
(五) 祝福结婚戒指
圣职人员:愿生命的主、上主降福你们的婚姻,但愿天作之合,同谐白首。现在请你们交换戒指,作为彼此互爱忠贞的信物。

(新人互相交换戒指后,全体可鼓掌)

(六) 证婚圣职人员祝福婚约(起立)

圣职人员:现在,请大家为新人祝祷祈福(静默片刻)。
愿生命的主、上主降福你们(新人名字)在教会和亲友面前郑重承诺的婚姻盟誓,并福佑你们的家庭,帮助你们善尽夫妇和父母的责任,使你们的家庭成为模范,有助于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愿你们在未来的岁月中互相扶持、彼此鼓励。愿你们的爱情在生活的一切境遇中不断成长,并愿你们在幸福和喜乐之中,白头偕老。愿上主与你们同在,直到永远。
全体:亚孟。

(七) 祝贺新人(全体可在此时或礼成后上前祝贺新人及双方家长)

(八) 签署婚姻证书

(九) 礼成(新人及亲友步出教堂)

容许非教友在教堂结婚是例外,而不是常规,故通常要得主教同意。
又需要注意以下条件:
1. 新人要认同天主教的婚姻观,包括自由选择对方,终身相守,及按天主计划生儿育女。
2. 新人对天主教有好感,并有意追寻信仰。
3. 对来宾和婚姻有福传作用。
4. 不得藉婚礼敛财,破坏教会形象,有损福传精神。

准印:香港教区主教胡振中枢机 日期:一九九三年九月廿九日
编写: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

天主教的婚姻观



天主教北京教区 刘 哲

梵二会议以前,天主教会对婚姻的解释体现在下面两条旧圣教法典(1917年)中: 1012条第1项:“吾主基督把领洗教友间的婚姻契约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1013条第1项:“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子女和教育他们,次要目的是彼此互助和治疗情欲。”这两条圣教法典把婚姻看成是一个契约,具有首要及次要目的。但现代的伦理神学家极不满意这个定义,因契约含有很重的法律味道。一般来说,人在财物交易中,才签契约;有了契约,双方都有保障。但基督徒的婚姻是一件圣事,是一个奥迹,怎能视为财物一样去交易?况且契约是由双方自由签订的,也能因双方同意而解除。可是基督徒的婚姻有不能拆散的特质,契约不足以表达此意义,反而暗示有解除的可能性。在从前的婚姻定义中,爱的地位并不明显,充其量是在次要的目的里,甚至有沦为达到首要目的之工具而已。
20年代末期及30年代中,不少天主教伦理神学家尝试从别的角度讲婚姻。他们重视婚姻中爱的结合,不同意把生育看成是婚姻惟一的或首要的意义,婚姻应是为了建立爱的团体,这些思想到了梵二会议以后才得到肯定。
起初,在《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Gaudium er Spes,简称《牧职宪章》)的草案里,仍把婚姻称为神圣契约。经过大会神长的反对,最后采用一个基于圣经的名词�D�D盟约(foedus)。可惜该宪章的中译本,却把foedus译成“契约”,因而看不见宪章进步的地方。盟约除避免了契约所包含的消极意义外,还能指向圣经中选民的盟约与基督的新约。婚姻正反映天主与选民及基督和教会不可分离的结合。夫妇在婚姻中彼此作自我奉献,而非交换特别的权利和义务。爱的共融成为婚姻中重要的困素,不再沦为婚姻次要目的中的一部分或甚至不提。宪章强调这个夫妻之爱是指向对方的、属于人性的、表现人性尊严的、克服自私主义及色情偏向的、忠贞不二的(《牧职宪章》No.49)。当然,宪章亦指出:“婚姻与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指向生育并教养子女的目标的。”(《牧职宪章》No.50)但它同时声明:“婚姻并不只是为传生而设立的。”(《牧职宪章》No.50)这比从前把生育看成是婚姻首要目的推进了一大步。参加梵二会议的神长以绝大多数票通过了上述宪章,肯定了基督徒婚姻的新路向。
天主教会把基督徒的婚姻称为圣事,主要是在于婚姻是天主盟约的记号,它和基督救赎的工程联在一起。在耶稣的宣讲中,婚姻一方面是个创造的秩序,另一方面是属于天主救赎的秩序。基督徒是个“新人”,婚姻也包括在此“新人”的新生活里。
在基督徒的婚姻里,夫妇对伙伴的态度常效法基督对教会的态度,即充满爱、忠信和牺牲。厄弗所书5∶22-23就论及夫妇之间的婚姻盟约是基督和教会间盟约的反映;丈夫爱妻子,应如同基督爱教会,并为她舍弃自己的一样。夫妻之间的爱除了反映基督与教会间的爱外,使天主的爱与恩宠显露出来,成为一个现存的事实。当夫妇之爱具体显露时,基督就在他们中间,一如基督说过:“那里有两个或三个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们中间。”(玛18∶20)夫妇间忠贞的爱,成为天主恩宠临在的标记。有了这个了解,婚姻的圣事性才有基础。
既然,基督徒的婚姻代表了一种在基督内的新状况,它亦应分享基督的死亡和复活。具体地说,夫妇应彼此背负基督的十字架,在生活上宽恕、接受对方,为对方而牺牲。正如基督爱一个罪人的教会,并净化她,使她成为圣洁的;同样,公教夫妇要彼此接受生活中的各种冲突和不如意的事,宽恕对方的过失,好像基督宽恕我们一样。在这个意义下,梵二会议前婚姻具有治疗情欲的目的,能有一个新了解。情欲能代表着每个人因罪恶而来的不和谐及内在的缺憾,而婚姻圣事正有一种治疗作用,使人的“性”走上正确的轨道,能够和人的存在,甚至和社会、教会有完整的配合,而不踏上自私、违反人性尊严、伤害别人的道路。另一方面,积极来说,婚姻圣事使夫妇成圣。基督有很多方法祝圣基督徒,但婚姻圣事是一种独特的祝圣方式,是别的圣事所不能替代的。夫妇是被召参与天主的创造与救赎的工程,天主赏赐他们恩宠,使这个参与成为可能。夫妇彼此间的爱与忠信,成为天主对世界,基督对教会的爱与忠信的一个标记。
婚姻是教会的标记还可从另一联系看出。基督徒的婚姻是在教堂内,以隆重的方式举行。新郎、新娘向对方宣誓:我□□□,愿遵照教会的规定,接受你□□□为我的合法妻子(丈夫)。从今以后,无论环境是好是坏,无论你是富贵还是贫贱,是健康还是疾病,是成功还是失败,我要支持你,爱护你,与你同甘共苦,携手共建美满家庭,一直到我离世的那一天。我现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证,我要始终对你忠实。这表现出婚姻并非纯是二人世界私下的事,而亦是公开的、教会的事。新婚夫妇要在基督徒团体前,在礼仪中完成。虽然主礼神父并非婚配圣事的施行人(基督徒婚姻夫妇才是),但他的临在,他代表教会的询问,他为新人的祈祷与祝福,充分表现出婚姻圣事的教会角度。婚姻一方面是新人彼此之间爱的盟约,但同时是一个信仰团体对天主的盟约。

婚姻圣经金句选 

婚姻圣经金句选录 

 
「人单独不好」(创世纪2:18)
 
「天主造了男女」(创世纪1:28)
 
「为此,人要离开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两人成为一体。」(创世纪2:24; 玛窦福音19:5)
 
「天主所结合的,人不能拆散。」(玛窦福音19:6)
 
「你们要存在我的爱内」(若望福音15:9)
 
「天主既然这样爱了我们,我们应该彼此相爱。」(若望一书4:11)
 
「有情吃蔬菜,胜于无情食肥牛。」(箴言15:17)
 
「干饼一张而平安共食,胜于满屋佳肴而互相争吵。」(箴言17:1)
 
「你们应该彼些相爱 ,如同我爱了你们一样。」(若望福音15:12)
 
「爱是含忍的,爱是慈祥的,爱不嫉妒,不夸 张,不自大。不作无礼的事,不求己益,不动怒,不图谋恶事,不以不义为乐,却与真理同乐: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盻望,凡事忍耐。爱永存不杇。」(格林多前书13:4-8)
 
「你们身为妻子的,要服从丈夫,这是敬奉上主的人所当行的。你们作丈夫的,要爱妻子,不可亏待她们。你们作儿女的,要事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天主所喜悦的。你们作父母的不要专制,以免你们的儿女灰心哭丧志。」(哥罗森人书 3:18-21)

Monday, September 28, 2009

墮胎非浪漫 -- 海倫

墮胎非浪漫
海倫
全球在一片經濟不景氣聲中, 電視報紙社論新聞都不斷的討論如何振興經濟的各種方案, 其中吸引我的雙眼為之一亮的是, 何不趁此之際學乖不亂花錢而節約過日子, 更有社論說這是百年以來的不景氣。在這人才資源豐富, 思想完全自由的國度裡, 人定勝天好像凡事都可能成事實定論。我想, 在蕭條的時候, 就某方面來說人類的步調相對減慢。我們可以多些時間放在人文思考, 檢討人文科學。畢竟, 科技如何的進步, 推動它往前的是人文思想的手。一個人能否成為幸運兒出生於世就是個人文問題。真讓人匪夷所思, 您不會否認罷! 今日的英文彌撒是中美混血長相英挺的顧神父主持, 他鏗鏘有力指出墮胎有罪, 振聾發聵世人不可殘害無辜嬰兒, 每天有四千個數目。使人難以相信, 男女相愛, 卻無勇氣承擔後果。
關關雎鳩在河之洲, 當兩情相悅時, 世間一切都美好。我泥中有你, 你泥中有我, 當這一切都是真的時候, 不難發生美麗的錯誤。古代的貞節牌坊、貞操帶,這些的作法不外是為了壓抑女性不犯規, 防止不正當的性關係。貞操帶也曾在英國維多利亞時代被用來作為防禦男性犯手淫之用。在今日的人類看來都已是落伍無法理解的神話故事。從古自今人類的社會一直嘗試用各種方法消減兩性的性活動會產生的自然結果, 然而不是為消滅兩性的性需求。
自天主創造人類, 女性的身體是被付以重任用於傳延子孫。大多數社會的評價, 女性被視為墮胎的主導責任, 應該配合地方衛生單位的宣導在子宮內即早放置避孕器, 自成不靠醫師的自助式墮胎。女性墮胎是用強制的方式把小嬰兒從母親的子宮中用手術的、機械的、或化學的方法移除。無論是贊成墮胎或反墮胎, 我們得試著了解女性墮胎的原因。根據醫學上的說法, 胚胎在三個月時已形成人型了, 有心臟會呼吸會吸吮。女性墮胎的理由有養不起孩子、有離婚單親家庭、有婚外情、有丈夫或男友的要求。沒有一個女人能完全的控制她自己的生育, 當道德意識不堅強時, 墮胎不但傷身而且敗德。 因此, 重視貞操觀念、珍惜自己的身心健康、婚後有計劃的生育、節育, 對女性才是真正的婚姻幸福的保障。相對於男性, 正規的性觀念, 有助於生育正常健康的子女, 達成輔育教養下一代的責任。
有見於此, 美國國家天主教主教團的223位主教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召開會議為反對歐巴瑪總統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墮胎合法化, 視為"強迫的文化"。他們一致認為堅持天主教教義, 更是尊重生命為維護即將出生的孩子們請命。主教們了解他們將為他們的信仰受苦受難。[1] 即將於下星期一月二十日就職的歐巴瑪總統在競選時曾經許下諾言要使墮胎合法化, 我們擔心, 一旦國會通過, "選擇行動的自由" (FOCA) , 那麼宗教的自由必定減少。 果真如此, FOCA會廢止所有州法律的墮胎限制, 聯邦法會要求所有的醫院墮胎, 而天主教醫院一向是不主張也不採納墮胎合理的。在華盛頓新聞 (Washington Times) 的文章提到只得關閉我們的天主教醫院。在此節錄其中片段, 天主教徒共勉勵之, 譯文如下:
"聖路易世的主教Robert J. Hermann說我們失去的那些孩子們是五十倍於美國獨立戰爭以來在過去三十五年為戰事捐軀的戰士們的數目。他同時說到我想任何在此的主教都會考慮為明天而死的權利為了終結墮胎。假如我們明天願意死, 那麼我們應該從容赴義直到我們的生命結束, 為反對這恐怖的弒嬰而接受所有的批評。"
"芝加哥輔理主教Thomas Paprocki說FOCA會是一個 '有意義的和反對的效果而且主教們 '必須準備面對軍陣般的威脅對未出生的生命。' "
"賓州Sacranton 主教Joseph F Martino 說主教們必須專注於與他們不一致的天主教政客接觸, 即使他們受同樣威脅會被逐出教會, 在聖路易和新奧爾良的主教受到天主教官員在1947年和1962年的種族隔離論。他說, '我們必須說天主教的政客大搖大擺的反生命。' "

我走在零下十度的暮色中, 回想著電視專訪一位財政教授, 他認為中美經濟合作有助於扭轉世界經濟危機。我想, 假若經濟進步無助於人類道德的認知, 不如時光倒流, 退回舊日生活步調。那個時代人類敬天傚祖, 物質並非真貧乏精神卻很踏實。自忖的當兒, 我瞠目結舌看著兩隻烏鴉飛在灰天暗日的天幕裡, 似乎就要下雪了。飛禽尚且知道如何輔育雛鳥, 儘管它們未必了解婚姻關係與生命。早禱彌撒, 使我覺得天主離我們很近, 就在咫尺。尊重生命, 就是愛人如己, 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責任, 敢於承擔。

[1] Duin, Julia. "Bishops warn Obama about abortion issue. Will resist ‘culture of coercion’" Washington Times. 12 November, 2008. A3

Thursday, September 10, 2009

prayer




天主聖神,請啟迪我們的心,使我們能更深入認識耶穌,更清楚意識到祂在我們生命中的重要性。

教宗本笃十六世亲撰 向佘山圣母诵



至圣童贞玛利亚,降生圣言之母,又是我们的母亲,


您在佘山圣殿被尊称为「进教之佑」,


整个在中国的教会满怀热爱瞻仰您,


今天我们投奔您台前,求您护佑。


请垂顾这天主子民,并以母亲的关怀


带领他们,走上真理与仁爱的道路,


使他们在任何境况下,


都能成为促进全体人民和谐共处的酵素。


您在纳匝肋顺从主旨,说了「是」,


让永生天主子在您贞洁的母胎中取得肉躯,


使救赎工程从此在历史中展开,


您又恳挚地奉献自己协助这工程,


让痛苦的利刃刺透您的心灵,


直到最后的重要时刻,在加尔瓦略山上,十字架下,


当您圣子牺牲自己,使世人获得生命时,


您伫立在祂身旁。


从那时开始,为一切在信仰中追随您圣子耶稣


并跟着祂背起十字架的人,


您以一种崭新的形式,成了他们的母亲。


希望之母,您在圣周六的黑暗中,


仍怀着坚定不移的信心,迎接复活节的黎明,


请将这分辨的能力赏给您的子女,


使他们在任何处境中,即使是最黑暗的时刻,


仍能见到天主亲临的标记。


佘山圣母,请援助那些在日常劳苦中,


仍继续相信、希望、和实践爱德的中国教友,


使他们永不惧怕向世界宣讲耶稣,


并在耶稣跟前为世界祈祷。


您以塑像的形态,矗立于佘山圣殿顶,高举张开双臂的圣子,


向世界展示祂对世人的深爱。


请帮助天主教友常作这大爱的可信见证人,


并使他们与教会的磐石伯多禄结合在一起。


中国之母,亚洲之母,现在直到永远,请常为我们祈求。亚孟。




Tuesday, March 31, 2009

在圣经的透视下看婚姻

作者:施惠淳 文章来源:神思 第五期
摘要
作者用书信的体裁,阐述新旧约圣经对婚姻的教导。
**********
 
可爱的天恩:
很高兴收到你的来信。你和小美决定结为夫妇,并订于下个月举行婚礼:真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请你们接受我衷心的贺意。
在信中你问我:「我和小美就要领受婚姻圣事。身为一个新教友,觉得需要多知道一些婚姻圣事的教义。有关婚姻,圣经有些什么教导呢?」
问得好!但这问题不是用三言两语就可以答复的。因此,如果我的回信冗长噜苏,要请你多多原谅。
我费了点时间,查阅了圣经的原文,再参考了一些近代的著作(注),现在坐下来执笔,为你和小美,写下几个要点。我们先从旧约开始。
圣经的记录清楚显示,以色列早期的家庭是采用父系制度的。父亲和祖父是一家之主,丈夫是妻子的「主(ba''al)」,父亲对子女有绝对的权力;如果已婚的儿子和父亲同住,他和他的妻子也要隶属在这权力之下。家谱常沿着父亲的行列,很少提及女子的名字。在早期,父亲更操有生杀之权,譬如,创世纪记载,犹太下令要把他的儿媳塔玛尔(Tamar)烧死,因为有人控告她与人通奸(创38:24)。
一般而论,家庭生活采取大家庭的形式:譬如,诺厄的「家」也包括他的儿子和他们的妻子(创7:1,7):雅各伯的「家」包括三代,共有六十六口(创46:8-26)。「家」屡次也指具有同一血统,住在同一地区的整整一族:「家」有时甚至指整个民族,譬如:「雅各伯的家」,「以色列的家」。
后来,随着时间的进展,生活的方式渐渐改变。自从以色列人在巴勒斯坦定居下来之后,就开始了农村生活,以后又发展到城市生活,所谓的「核心家庭」也逐渐普遍起来。于是家族的观念开始式微,而个人的意识即日益高涨。这时也出现了不同的社会阶级,如:君王和臣民,雇主和工人,富人和穷人。
如果家庭是杜会的基本单元,那么婚姻便是家庭生活的基础了。
圣经第一卷,创世纪,描写天主创造原祖父母,人类的第一对夫妻。这里,清楚地表达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是天主的本意:
…但他没有找着一个与自己相称的助手。上主天主遂使人熟睡,当他睡着了,就取出了他的一根肋骨,再用肉补满原处。然后上主天主用那由人取来的肋骨,形成了一个女人,引她到人前,人遂说:「这才真是我的亲骨肉,她应称为『女人』,因为是由男人取出的。」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20-24)。
天主又向第一对夫妇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创1:28)。
旧约对婚姻生活中性关系的态度是十分肯定的:性是美好的,是天主所祝福的。但是反自然的性行为常受到严厉的谴责。例如:同性恋,鸡奸(创19;肋18:22;民19:22-24);乱伦(申27:20;肋18:8-11):体外遗精(创38:4-1O)与兽类相交(出22:19;肋18:23)等,都称为邪恶的行为。
在亚当的儿子舍特(Seth)的列系中,早期的家庭,如诺厄的家庭,看来是一夫一妻的。一夫多妻第一次出现,是在流浪的加音的列系中:拉默客(Lamek)娶了两个妻子(创4:19)。
但是,一直要到公元前二千年间的圣祖时代,我们始发现以色列家的族长,随从周围地区的风俗,实行一夫多妻。亚巴郎本来只有一个妻子,就是撒辣(Sarra);后来因为撒辣不育,亚巴郎就听了撤辣的话,娶她的婢女哈加尔(Hagar)为妾(创16:1-2)。亚巴郎的兄弟纳曷尔(Nahor)和厄撒乌(Esau)的长子厄里法次(Eliphaz)也是纳妾的(创22:20-24;36:11-12)。依照古巴比伦的哈慕辣彼(Hammurabi)法典(约公元前1700年),丈夫不得娶第二个妻子,除非第一个妻子不能生育;在这情形下,他可以纳一个妾侍,但她不能和正妻享有同等的权利。
直到那个时候,一般来说,圣祖们似乎是一夫一妻的:但是,渐渐地,旧日的限制松弛了:雅各伯不单娶了肋阿(Leah)和辣黑耳(Rachel)一对姊妹为妻,还纳了她们的两个婢女为妾(创29:15-30;30:1-9)。他的双胞胎兄弟厄撤乌则有三个妻子,而且她们都有着同等的地位(创26:34;28:9;36:1-5)。
自从以色列子民在圣地定居下来以后,一夫多妻的倾向更见强烈,譬如民长基德红(Gideon)「有很多妻子」(民8:30-31)。申命纪也假定一夫二妻为合法(申21:15-17)。至于以色列的君王更拥有大批的妻妾,尤其是撒罗满王的妻妾,为数之多,令人难以置信:「700个妻妾,300个妃子」(列上11:3)。这么多的妻妾,只有富有的人家才能拥有。一夫多妻既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又是妒忌和争吵的根由。多产的妻妾更往往轻视不育的正妻,即使前者原是后者的婢女或奴隶。
虽然君王和富人拥有妻妾的例子为数不少,但是在旧约以色列平民中,一夫一妻仍是普遍的婚姻模式。约自公元前1000年,直到流放,整个君王时代,在民间,我们找不到一个一夫多妻的例子。智能书从不提及一夫多妻制度,却极度赞颂贤慧的妻子:「贤淑的妇女,有谁能找到?她本身价值,远胜过珠宝……」(箴31:10-31)。这段文字以及其它讲论智能的篇幅显然是针对一夫一妻的家庭而言(箴5:15-19;德26:1-4;训9:9)。多俾亚传中,多俾亚(Tobit)一家和辣古耳(RagueI)一家的动人描写,以及小多俾亚娶辣古耳女儿撒辣(Sarah)的美丽故事,显然都是以一夫一妻为背景的。
旧约的先知,屡次把天主爱以色列比作丈夫爱妻子,常以一夫一妻作为描写的背景;在这描写中,以色列多次被指责为犹如一个不忠的妻子(欧2:4-5;耶2:2;依50:1;54:6-7;62:4-5)。这个比喻后为厄则克耳先知所发挥,成了一则淋漓尽致、充满着强烈谴责的寓言,整整地铺满了第十六章。
因此,在以色列,一夫多妻多流行于富有的人家,不算是普遍的,而且只限于以民历史中的某一个阶段。但是,离婚或休妻却较为常见,尤其自梅瑟的时代以后。申命纪24章1-4节便是关键性的文字。在那里,允许休妻的理由很是含糊:「在她身上发现了什么难堪的事。」
在以后的日子里,人们对这段文字的意义争论不休。犹太经师中的一个门派,随着沙玛意(Shammai)的主张,只承认通奸是唯一允许休妻的理由;另一个名叫希莱尔(Hillel)的门派,却采取了更随便的主张:如果丈夫不喜欢妻子的烹调,或如果丈夫有了一个更欢喜的女人,就可以同现任的妻子离婚。德训篇似乎用了较为随便的解释:「她若不随从你的指使,在仇人前侮辱你,就应把她从你身上割去,免得她常虐待你。」(德25;35-36)。
离婚的手续是很简单的。丈夫只须宣布撤销婚约就得了,譬如说:「她不再是我的妻子,我不再是她的丈夫」(欧2:4)。在一些犹太团体里,通常的做法是丈夫写一纸休书,交在他妻子的手(申24:1,3,;依50:1;耶3:8),允许她再嫁(申24:2)。不久之前,在死海附近的一个山洞里,找到了一个这类的文件,是公元100年左右的遗物。
在那些日子里,妇女通常是不准要求离婚的。不过在埃及的一个犹太团体里,似乎也允许妇女提出离婚的要求。在巴勒斯坦本土,偶而也有妇女主动要求离婚的例子。无论如何,比较起来,限制丈夫提出要求离婚的条例较少。例如:如果一个人诬告他的妻子在结婚前不是处女,他应该受惩罚,罚他一生不能休退她(申22:13-19)。我们不知道,以色列的丈夫是否经常使用这权利;但是,我们读到,智能书对忠实的夫妇生活,表示极度的赞扬(箴5:15-19;训9:9)。
玛拉基亚先知更指出婚姻把男女二人结为一体,又嘱咐丈夫应忠于曾向妻子隆重许下的诺言。他说:「……上主是你与你青年时所娶的妻子之间的证人……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说:『我憎恨休妻……』……」(拉2:14-16)。
但是一直要到新约时代,才由耶稣基督自己,清楚和有力地宣布,婚姻是不可拆散的。耶稣所援用的,正是玛拉基亚所提出的那个理由:「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6)。
耶稣论及旧约时代离婚的陋俗,总结说:「梅瑟为了你们的心硬,纔准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玛19:8)。这些话尤其是针对着出谷以后的时代。
很可能,休妻常附带着某些财产方面的条件,虽然圣经并没有提及。我们知道:公元前五世纪,在埃及的一个犹大团里,丈夫休退他的妻子时,不能向她索回结婚时付出的聘礼;妻子离开她的丈夫时,也可以带走属于她自己的财物。
讲到以色列古代的婚姻习俗,我们不知道女孩子多大才出阁。但是,我们似乎可以肯定,她们出阁的年龄,和男孩子成婚的年龄不会相差很大,因此必然很早;在近东,直到今日,仍流行着很年轻的男孩子成婚或订婚的风俗。在稍后的年代里,犹太的辣彼订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女孩子,十二岁:男孩子,十三岁。
因此,我们容易了解,为什么子女的婚姻,一如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是由他们的父母所安排的。通常而论,父母在事前并不征求子女的意见,尤其是女孩子的意见。旧约创世纪记录了一则父亲为儿子娶妻的故事:亚巴郎打发他的一个忠仆,去到他的故乡,为自己的儿子依撒格办理一门亲事;亚巴郎的仆人和黎贝加的哥哥两人先议定了婚约(创24:33-35),事后才征求黎贝加的同意(创24:57-58)。可以称之为旧约时代的李小龙三松(Samson),
爱上了一个培肋舍特人的女儿,他也按照当时的风俗,要求他的父母,为他办理这门亲事(民14:2-3)。
如果有人向女孩子的父母提出婚事,两方就商讨婚约的条款,其中一项便是男家应付出多少聘礼。至于女家一面,似乎并不需要付出其它地区流行的嫁妆。在那久远的日子里,一个妙龄女子,一如在今天,总会使她的父母,许多个晚上不得安眠:「女儿虽不知,却使父亲不寐,因为挂虑她,而不能安眠:怕她误了青春的年华,又怕她结婚之后,为丈夫所憎恶。」(德42:9)。
在婚姻上,父母虽然掌握着大权,子女仍有用情的余地;在以色列,有情人终成眷属的故事不是没有。少年亦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爱好,有时也可以在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之前做出决定;不过公然违反父母的意思而擅作主张,是很少见的(创26:34-35)。极少有女孩子在婚姻上采取主动;撤乌耳的女儿米加耳爱上达味,可能是个稀有的例子(撤上18:20)。事实上,少男少女也有相见的机会,双方也能够互相爱慕,表露自己的情感。
在自己的亲属中物色结婚的对象,是以色列人的习惯;甚至娶表姊妹为妻的婚姻,也是很普遍的,例如:依撤格娶黎贝加,雅各伯娶肋阿和辣黑耳一对姊妹。但是犹太民族,一如中国以及古今的所有民族,禁止近亲的男女成婚。肋未纪解释所以禁止的理由,是因为人不可与「自己的血肉」结合(肋18:6)。接着便列举了乱伦的禁令。
有关结婚的仪式,我们只知道在稍后的年代里,其中一个主要的项目,是男女双方签署一纸拟好的婚约;不过我们还无法确定,这个仪式是在什么时候开始流行的。有一张犹太人的婚约,是公元前第六世纪的遗物,上面写着丈夫的誓言说:「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从现在开始,一直到永远。」可见「永恒的爱」并不是现代青少年在流行曲中歌颂山盟海誓的专利品。
很自然的,结婚典礼使整条村子充满了庆祝和欢乐的气氛。盛典的高潮是新娘进入新郎住宅的时候。新郎头戴荣冠,朋友前簇后拥,在乐器声中,来到新娘的家里;新娘则身穿绣衣华服,佩带金饰珠宝(咏45:13-15),蒙着面纱在家中等候新郎的迎娶(歌4:1,3;6:7);这面纱一直要戴到进入新郎的住宅,在洞房中才被除去;这样就解释了,为什么雅各伯能够受到丈人的欺骗,在婚礼中,把肋阿取代辣黑耳,以致他必须在丈人家里,再工作七年(创29:23-25)。在去新郎住宅的途中,一路上,人群唱着爱情的歌曲。圣咏第45首、撒罗满的雅歌,就是这些歌曲的例子;那些章节,不论根据字面,或依照寓意,都是吟咏爱情和婚姻的美丽诗句。
接着,便是盛大的宴会,通常在新郎家中举行(见玛22:2)。在升平的日子,这种宴会能够持续七天(创29:27;民14:12),有时甚至可以维持到两个星期(多8:20;10:7);不过,婚礼总是在当晚完成。这种喜气洋洋的婚宴常用来象征默西亚的时代;这样的描写,对中国人来说,相信也是很有吸引力的。
以色列民族有一个很独特的传统,就是代兄弟立嗣;对此,福音也曾提及(玛22:24-27)。申命纪25章5-10节规定:如果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个没有留下儿子就死了:死者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文夫的兄弟应走近她,娶她为妻,对她履行兄弟的义务。她所生的长子,应归亡兄名下,免得他的名由以色列中消灭。若是那人不肯娶他兄弟的妻子,他兄弟的妻子应从他脚上脱下他的鞋,并向他脸上吐唾沫,因为「他不愿给自己兄弟建立家室」。
可爱的天思,旧约有关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教导是很丰富的;但是由于时间的限制,我们不能一一细读,只好走马看花式的浏览一番就算了。现在我们要转入新约,聆听基督和他宗徒的教导。
既然耶稣本人、他的宗徒以及他的首批门徒,都是以色列的子民,我们就不用奇怪,为什么耶稣的教导多以旧约的法律和傅统为出发点。耶稣自己并没有结婚,却给我们留下了有关婚姻的珍贵教训;他更把人问的婚姻提升到圣事的层次,使它成为圣宠和圣德的泉源。
若望福音记载,耶稣开始公开生活的时候,有一次,他和他的母亲以及他的几个门徒应邀到加里肋亚,一个名叫加纳的村子去参加婚宴(若2:1-11)。席间,酒没有了;正当一对新人和他们的父母就要出丑的时候,由于圣母的请求,耶稣显了一个以水变酒的奇迹,及时挽救了主人的面子。若望确实有理由称这个奇迹为一个默西亚时代的「记号」。圣母的请求有着深奥的意义,而美酒的数量又是出奇的大:近代学者估计六个石缸的容量足足有120加仑之多;有些学者更认为耶稣亲临现场,是为了祝福婚姻,并预示将建立婚姻圣事。
耶稣有关婚姻的教导,主要在肯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终身结合,如果用术语说,就是「不可拆散的」。实际上,耶稣这一教导,并不是完全新的;更好说,他恢复了婚姻的原来面目,一如在创世纪所指出的:婚姻原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创2:18-25);虽然在那时,容忍了一夫多妻和休妻,不过这种不规则的做法现在撤销了。婚姻既然是终身的承诺,所以,离婚是不能接受的。
我们都熟悉玛宝福音的山中圣训,在那里,耶稣举出几个旧约的信念,把它们提升到完满的境界,使它们符合最高立法者的原意。基督强调旧约的伦理法律是持久的,是不能废除的;但是只有终极的、完美的法律才有这种效力;至于那些由犹太的辣彼多方曲解而衍生出来的条文就没有。
在六个对立的论题中,第二、第三两个是有关奸淫和休妻的。在第二个论题中,耶稣说:「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7-28)。耶稣引用的是出谷纪(1O:13)和申命纪(5:19)中第六诫的文字。在旧约时代,奸淫是一个严重的罪行,通常应处以死刑(申22:22;若8:5)。这里,耶稣所讨论的,并不是应判的刑罚,而更是应有的心境,就是应从内心根除邪淫的欲念。他声明:非礼的注视,同意奸淫的念头,与奸淫的行为同罪。耶稣的教导在今日对我们格外重要:电视的画面,报章杂志的图片和文字,不停地刺激人们的视觉,使人想入非非;如果我们愿意避免犯罪,忠于配偶,我们就必须控制自己的眼目,克服性感的好奇。
山中圣训第三个对立的论题,是有关离婚或休妻的。耶稣说:「又说过:『谁若休妻,就该给她休书。』我却给你们说: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玛5:31-32)。
这段文字和路加福音的平行记录很接近(路16:18)。此外,有关这问题,在福音别处尚有二段平行的记述,就是玛窦福音19章9节和马尔谷福音1O章11-12节。
这里,耶稣在大体上引用了申命纪24章1-4节的文字。申命纪的原文直接禁止离婚的两方再次结合,只是间接涉及休妻。「休书」的用意是在保障女方的权利。
玛窦福音5章32节是引起争论的一句,尤其是如果把「除了姘居外」译成了「除了不忠外」。这一节有时称之为「例外的插句」;初看起来的意思好象是:一般而论,法律禁止离婚;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对方不忠,可允许离婚。但是,这与耶稣的一般教导不合:因为全部新约毫不含糊地指出,基督徒的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终身承诺,因此是不可拆散的。基督说:「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10:11-12)。路加福音16章18节记录了相同的教导,措词几乎完全一样。
对于这一点,圣保录的教导也十分明确;在致格林多人前书中,他说:「至于那些巳经结婚的,我命令──其实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就应该持身不嫁,或是仍与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难弃妻子。」(格前7:10-11)。他也给初期的罗马信徒写信说:「有丈夫的女人,当丈夫活着的时候,是受法律束缚的;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因丈夫而受法律的束缚。所以,当丈夫活着的时候,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称为淫妇;但如果丈夫死了,按法律她是自由的: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不是淫妇。」(罗7:2-3)。
因此,依照新约的教导,基督徒的婚姻,除了死亡之外,不能拆散,这是毫无可疑的:玛窦福音4章32节怎能会相反这么清楚的教导呢?然而,东正教和一些基督教的作家却认为,根据这节文字,如果一方犯了奸淫,另一方就准予离婚。
天主教不承认这一节文字能有这个意义。那么,我们应如何解释这个例外的插句呢?首先,句中「姘居」一词,希腊原文是「porneia」,字面的意思是「卖淫」,或「不合法的性行为」,并没有「奸淫」的意思;希腊文是用另外一个词指「奸淫」的。假如「例外的插句」是指「奸淫」的话,耶稣所说的那句话就成为「除了犯奸淫之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这句话似乎没有多大意义。
近代有些天主教学者认为,「porneia」是指「姘居」或「乱伦的结合」。在这种情况下,男女两人并没有结婚,只是不合法的同居。因此,表面上他们好象是夫妻,实际上根本不是。照此解释,插句的意思应该是:「除了不合法的同居之外。」比较古老的解释则认为,在「奸淫」的情况下,允许两方分居,但仍有婚姻的约束。
「基督徒的婚姻绝对不能拆散」这一教导,可以说是耶稣所独有的。因为这教导在旧约中找不到,在较后的辣彼传统里也没有,在死海岸谷木兰岩洞抄卷内( Dead Sea Scrolls Community at Qumran)都见不到任何痕迹。
在耶稣的教导中,有一种暗示,就是:婚姻虽未必一定使人沉迷在暂时的事物里,但能够把人囚禁于现世的挂虑中,以致阻止人向往更高的价值。有一次,耶稣讲及「诺厄的日子」时说:「那时,人们吃喝婚嫁,直到诺厄进入方舟的那天,洪水来了,消灭了所有的人。」(路17:27)。另一次,耶稣讲到新婚被人用来作为拒绝天主召叫的借口(路14:24)。又一次,否认肉身复活的撒杜塞党人,引用代兄弟立嗣的法律,给耶稣出了一个难题;耶稣提醒他们,人在来世是不娶不嫁的他回答他们说:「今世之子也娶也嫁;但那堪得来世,及堪当由死者中复活的人,他们也不娶,也不嫁;甚至他们也不能再死,因为他们相似天使;他们既是复活之子,也就是天主之子。」(路20:34-36)。
但是,我们不应从这暗示中,就下结论说,耶稣是有点儿反对婚姻的;我们只能说:他愿意我们从更广更高的角度来看婚姻。他固然对那些愿意拋弃所有,一心追随他的人,邀请他们度独身的生活,然而他并不强人所难:他说:「这话不是人人所能领悟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赐的人,纔能领悟。」(玛19:11)。很明显的,就在他最亲密的门徒中,有一些,例如伯多禄,是已婚的(谷1:30)。至于教会规定圣职人员必须独身,那是后来的事。
有一次,经师和法利塞人带来了一个在犯奸时被捉住的妇人,有意迫使耶稣同意他们用石头砸死她:耶稣却以慈悲的心肠救了她一命,并对她说:「去罢!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若8:11)。
一度迫害过耶稣的保禄,承继了他的教导,并加以发挥。他在书信中曾有两处,对婚姻作了深入的探讨:在致格林多人前书中,采用了反面的方法;在致厄弗所人书中,则取用了比较正面的方法。
在致格林多人前书6章16节中,保禄引用了创世纪2章24节的一段文字;不过在这里,他并不直接讨论婚姻,而是提醒他们,生活在淫荡成风的希腊城市中,务须躲避婚外的性行为。他写道:「你们岂不知道那与娼妓结合的,便是与她结为一体吗?因为经上说:『二人成为一体。』…你们务要远避邪淫。人无论犯的是什么罪,都是在身体以外;但是,那犯邪淫的,却是冒犯自己的身体。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的身体是圣神的宫殿,这圣神是你们由天主而得的,住在你们内,而你们已不是属于自己的了吗?你们原是用高价买来的,所以务要用你们的身体光荣天主。」(格前6:16-20)。在前面,保禄列出了一些罪行,其中包括:淫荡、奸淫、作变童、好男色等;他也指出,犯这些罪的人,都不能承继天主的国(格前6:9-1O)。
同一书信的第七章,对婚姻所作的探讨,在新约中是最广泛的。婚姻本身虽然不如守贞那么完美,却是正常的;而且为避免淫乱,更是必要的。保禄写道:「与其欲火中烧,例不如结婚为妙。」(格前7:9)。结了婚的男女,对对方的身体,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在这方面,保禄很小心地指出夫妇双方的权利是均等的(7:3-4)。
接着,保禄写下了所谓的「保禄的特恩」(格前7:12-15):
倘若某弟兄存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与他同居,就不应该离弃她;倘若某妇人有不信主的丈夫,丈夫也同意与她同居,就不应该离弃丈夫…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难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们原是为平安。
可爱的天恩:结了婚的人,想悦乐他的配偶,必然挂虑世俗的事,这样,他事奉天主的心,就很容易分散了(格前7:32-35)。因此,你应时时记得这个事实:婚姻生活,正如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是很快就要逝去的(格前7:29-31)。
这整个第七章,是值得准备结婚的男女去阅读和研究的。但是致厄弗所人书5章22-23节更能提升和启发人心。在那里,保禄指出:丈夫与妻子的关系就如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丈夫爱妻子就如基督爱教会。丈夫是妻子的头就如基督是教会的头。犹如基督爱了教会,为她舍弃了自己,为使她获救,并使她圣洁;同样,丈夫也应当这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体:因为丈夫与妻子结合成为一体,就如基督与教会结合成为一个奥体。
保禄写道:「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2)。一位圣经注释家写下了下面的几行:
这奥秘的一个因素是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此关系是由基督的拯救行动所建立的,而其亲密的程度只有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可以相比。这种亲密的关系正好显示了婚姻结合的本质,而它的完满实现,只有在夫妇双方,如同基督爱他的教会,互相爱慕的时候。
在旧约时代,天主爱以色列比作丈夫爱妻子。教会是新的以色列。在这里,我们听到了这比喻的回响。
在其它部份,新约又教导丈夫爱他的妻子,妻子服从她的丈夫(哥3:18)。伯多禄前书3章1-7节可以说是一篇有关婚姻的道理,很适用于婚礼的场合。依照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婚姻被视为阶级分明的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婚姻中那些次要的因素,必须作适度的调整,以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
福音中有些章节,用欢乐的婚宴,来描写耶稣所开启的默西亚时代。不过这些文字似乎应该以比喻,不应以寓言来解释,就是那些描写,旨在传达一个主要的讯息,并不有意肯定每一个细节都有一象征意义。若望默示录,以教会新娘和基督新郎的形像,描述了新约和整部圣经的大结局。那时,羔羊举行婚礼,她迎娶教会和他的门徒,一如完美圣洁的新娘;于是,一切宣告完成:
我看见那新耶路撒冷圣城,从天上由天主那里降下,就如一位装饰好迎接自己丈夫的新娘。我听见由宝座那里有一巨大声音说:「这就是天主与人同在的帐幕,他要同他们住在一起;他们要作他的人民,他亲自要『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天主;他要拭去他们眼上的一切泪痕;以后再也没有死亡,再也没有悲伤,没有哀号,没有苦楚,因为先前的都已过去了。」(默21:2-4)
可爱的天恩:在开始时我就告诉了你,谈论这个问题,免不了要喋喋不休。现在你看,不是吗?但是,虽然长篇大论,还是言不尽意。因此,希望你和小美拿起圣经,亲自发掘那些珍贵的宝藏。它们为准备结婚的,或为已婚的,都有价值,都很实用。
愿上主在一切事上降福你,并在你即将开始的新的生活中时时伴同你。愿上主也眷顾你的亲友和你所爱的人。在感恩圣祭和祈祷中,我会纪念你和你的小美。特此谨覆,即颂
主佑
铎末 施惠淳 1900年 4月15日
 
(注):你和小美如有意进一步用圣经研究婚姻的教义,这里有一个书目,供你们参考:
(1)思高圣经学会编着,《圣经辞典》,香港,1968、1983号。
(2)《伴您偕老》,香港天主教教友总会、香港明爱家庭服务、「示」编辑委员会联合制作,香港,1990年。
(3)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 London, 1973, "Marriage", pp. 24-40.
(4)P. Grelot, Man and Wife in Scripture, Freiburg, 1964.
(5)J.L. McKenzie,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Milwaukee, 1966, "Marriage", pp. 548-551.
(6)Ben-Zion Schereschewsky, "Marriage: the Concept in the Bible", Encyclopedia Judaica, Jerusalem, 1973, vol. II, cols.
(7)E. Schillebeeckx, Marriage: Secular Reality and Saiving Mystery, vol. I: "Marriage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 London, 1965.

离婚后再婚者禁领圣体-信理部长回答五大疑问

(天美社讯)全球上百万离婚及民法再婚的天主教徒不能参与感恩圣事。在这几十年间,他们人数不断上升,这情况引起各教区主教及教廷官员的关注。
在最近的几次主教会议中,有主教提出要就上述问题寻找新的牧民方案。有人建议教会更弹性地面对不正常婚姻关系者参与圣事,亦有神学家要求教会当局重新检视圣经和传统中严禁上述人士参与圣事的理据。
教廷信理部部长拉辛格枢机近期反驳了上述意见,并强烈支持教会的现行法规。他亦提出了一些仍未定断、神学上可供探讨的课题。
在二月出版的文献和评释选集《对离婚及再婚者的牧民照顾》的导言中,拉辛格陈述其观点。依教会法:当离婚天主教徒没有取得前一段婚姻婚姻无效的证明前,而缔结另一段婚姻,该段婚姻将被视为无效。同时,不可参与圣事及教会某些礼仪、教理讲授及行政职务。
拉辛格重申教会的立场称:离婚而再婚的天主教徒仍是教会成员,但被拒于圣事外,除非他们同意和新配偶居如兄妹,禁绝一切性生活。文章中,他回复了五个普遍的疑问。

(一)能否更弹性地应用基督有关婚姻的话语?宗徒时代教会似乎也容许“例外情况”?
拉辛格认为,基督清楚地否定当时传统的离婚习俗,并毫无保留地坚持真正婚姻的永恒性,圣保禄确实讲论过配偶离异的可能,但他只是针对那些一方是基督徒、另一方不是的婚姻,从那时起,教会便澄清婚姻圣事的圣事性,只建立于两名基督徒的婚姻中。

(二)天主教会能否学习教父和东正教会的传统,更宽大地对待那些婚姻困难的个案?
拉辛格称,教父普遍同意婚姻的永久性。在最初几个世纪,离婚后再婚的教友作了一段时间的补赎后,也从没被正式接纳参与感恩圣事。后期,在地方教会的层面,出现了一些较容忍的情况;在西方,十一世纪的额我略改革便纠正了这些。在东正教会,确实出现了一套“离婚神学”,但这不是我们追赶效法的对象,而且这立场相反基督的话语,也构成严重的合一问题。

(三)基于尊重个别人士的良心决定,教会实行婚姻法规时,可否容许“例外情况”的发生,尤其是婚姻法庭也能出错?
就这一点,拉辛格的回复比较复杂:一方面,教会无权准许一些牧民上的 “例外”,而这些例外会有违教会反对离婚的基本训导;另一方面,他同意婚姻法庭也有犯错的可能。至于当一个人良心上相信婚姻法庭的判决是错误时、需否依循该判决,拉辛格说神学家对此仍有分歧,需要作更深入的神学探究。

(四)这些法规是否基于梵二前对婚姻自然及法律性的理解?
拉辛格称,梵二没有舍弃对婚姻的传统看法,而是把其加以发展和丰富。婚姻不只是一纸合约,但婚姻如没有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存在。教会从来也没有接受现代对“婚姻死亡”的看法,况且连教宗也不能解除一段有效的圣事性的婚姻。
他承认尚有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当一名再不相信天主的已受洗基督徒,在其决定结婚时,能否缔结一段圣事性的婚姻。

(五)现时教会的政策是否过于侧重法规,忽略了牧民的关顾?
拉辛格强调,教会分享了离婚及再婚教友的痛苦,仍继续爱他们。但不能淡化婚姻法规最根本的本质,来迁就一些牧民理由,因为这些法规传递着启示真理。他担心教会会因牧民爱护之名,在这些真理上作出妥协。他说,真理之言是沉重和令人不舒服的。但这却指向治愈、平安和内在的自由的途径。他鼓励离婚后再婚教友尝试在教会法庭内处理问题,而牧者应按基督的榜样,在审理过程中紧密陪伴教友。

Friday, January 16, 2009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

  1. 「家庭團體」勸諭 PDF File: 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john_paul_ii/apost_exhortations/documents/hf_jp-ii_exh_19811122_familiaris-consortio_zh.pdf
  2. 「家庭團體」勸諭: http://www.shanxixiuyuan.com/jhwx/document/P170.htm

當今教宗若望保祿與倫理神學 何奇耀

當今教宗若望保祿與倫理神學
何奇耀
 
神思 第六十二期 二零零四年 71-93頁
**********
1. 前言
名卡羅爾.沃伊蒂瓦(Karol Wojtyla)的若望保祿二世乃天主教的第264任教宗。這位近五世紀以來首位非意大利裔的教宗出生於波蘭,擁有哲學及神學兩個博士學位,曾在波蘭的修院及大學教授哲學及倫理神學,對於哲學人學(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社會倫理及婚姻倫理尤有研究。出任教宗以前已經寫過四部書及五百多篇論文,當中包括《行動的位格》(The Acting Person),《愛與責任》(Love & Responsibility),及《首飾店-對婚姻聖事的沉思》(The Jeweler's Shop)三本與倫理神學有關的書籍。
自1978年教宗上任以來,現代世界面對急速的轉變,東歐共產政權的陷落、西方個人及物質主義的興起、科技極速的發展等,教會面對無數的問題需要處理。教宗以其驚人的魄力,走訪130多個國家,足跡遍及世界近乎每一角落,以牧者的身份鼓勵及安慰各地的信徒;亦以其宗座身份頒佈了14份像書一般篇幅的通諭,和無數的文告及牧函,教導牧職及信友如何面對現代信仰的挑戰。在倫理神學方面,他頒佈了《真理的光輝》,《生命的福音》,《人的工作》,《社會事務關懷》等多份篇幅極長的通諭,回應近代基本倫理神學的種種問題。有關其專長的性及婚姻倫理方面,教宗亦於1979至1984年間,以多達129次的演說,闡釋他對「身體神學」(Theology of body)的獨有見解,為他在性愛倫理方面的訓導,奠下深厚的基礎。若望保祿二世對現代倫理神學的影響是既深且廣的。
2. 教宗與基本倫理神學
梵諦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明顯提及倫理神學的,只是一個路向:「應特別注意的是改進倫理神學,其學術性的解釋應受聖經更多的滋養,說明教友在基督內使命的崇高,以及他們在愛德內為世界的生命多結美的責任。」1但它對倫理神學的影響,卻是深遠的。
梵二前的倫理離不開法律主義,重點放在倫理規範和法則上,單單憑著行為的性質判斷其道德性,並列出一系列應該做或不應該做的事情。但梵二鼓吹「在愛德內為世界多結美」,倫理神學發展成為「以人為本」,尊重人性尊嚴,強調法律背後的精神及其內在價值的重要性,主張「個別行為的正確與否,並不在於它們是否符合既定的標準,而在於它們是否在日常生活中,有效地增進符合人性的價值,並為生命、人格尊嚴以及人性的成全等等有所助益。」2由於實際倫理規律常受環境、文化、風俗、思想等影響,因此不再把倫理規律化,並強調要憑著個人不斷受教的良心,按行為的對象(object),行為者的意向(intention)及行為的環境(circumstances),與其產生的效果作出倫理的判斷。
梵二後的倫理神學,亦發展出基本抉擇的理論,認為倫理最重要的,是人對天主慈愛召叫的接受或拒絕。「這個接受或拒絕往往藉外在的行為表達,但不是每一個外在的行為都能準確地把人內心深處的狀態反映出來,因此,倫理神學特別重視藉人深層內的的基本自由(basic freedom)所作的基本抉擇(fundamental option)。」3
這些倫理神學的新發展,確實為信友的倫理生活帶來重大的衝激。信友不再活在僵化的法律主義裡,而以人的理性及良心,自由地回應天主的召叫。可是,受著西方鼓吹的個人主義及自由的思想的影響,信友的倫理判斷產生了重大的危機,以為個人可以主觀地、自由地作出決定。這種重視個人絕對自由的風氣,從西方國家對墮胎、安樂死、性開放等的態度,可見一斑,而當中很多的行為,是教會不能接受的。為針對倫理神學這種傾向於「相對主義」及「放縱主義」的危機,若望保祿二世在1993年頒佈了《真理的光輝》通諭。他認為:「在今天似乎需要反省一下教會整個倫理的訓導,目的是重申某些基本的天主教道理,在今日的環境中,它們瀕臨於歪曲或否認的危機。」4在通諭裡,教宗提醒我們今日倫理神學面對的危機,並作出糾正:
2.1 錯誤理解自由與法律
通諭指出自然倫理神學的特點,是強調人能藉天主賦予的自由,並透過著理性瞭解及運用自然倫理法則,可以尋找到天主,從而以自由選擇接受天主作回應。但自由不應被視為絕對的、無限的,理性亦非完全獨立自主的;否則絕對的自由容許個人,以其自主的理智,單獨為行為作出個人主觀的倫理判斷。最後,變成由個人去決定善惡,人「對真理享有獨霸權,好似真理是由自由所創造。」5人可以自由決定其行為的意義的思想,否定了客觀、普遍及不變真理的存在,違反了教會的訓導。教宗在通諭裡指出自由與理智兩者皆從屬於真理及天主的智慧之下,需要受天主的啟示所光照的,並重申梵二的教導:「在良心深處,人發現法律的存在。這法律不是由人所給,人卻應服從之。」6
2.2 誤把良心判斷變為主觀的個人決定
梵二說出天主把祂的法律寫在人的良心上,讓人能分辨善惡,並指出:「良心是人最秘密的核心和聖所,在這聖所內,人獨自與天主會晤,而天主的聲音響徹於良心至秘密的角落。」7通諭認為,有一些神學家強調了良心的個人性,以為這聲音是天主托給個人的職務,使人不必拘泥於普遍的法律;加上他們認為良心受著心理、感情、社會及文化等多方面的複雜因素影響,因此倫理規範只能帶出概括的看法,卻無法取代個人在具體個案中所作的決定。良心不再是作判斷,而是個人決定行為是好是壞的私人空間。「有人甚至說,教會訓導在許多倫理問題上採取的斷然態度,非常妨礙這(良心)成熟的過程;」8
教宗在通諭裡強調良心只是傳達天主之律,而不應隨意地創造法律,及任意地作出倫理上的決定。良心的聲音和判斷的權威,均來自倫理上普遍和客觀的標準,即來自天主的善惡真理。良心的成熟不在於使人擺脫客觀真理,而是藉對真理不斷的追求,讓真理領導自己,從而使良心在這過程中實現出來。
2.3 錯把基本抉擇與個別行為分割
梵二後的倫理強調倫理生活的深度,重視人在內心深處回應天主的召叫。基本抉擇的概念就是反映了個人作為一個整體其內心深層的狀態,認為人能「用自己基本的自由,在天主與自我之間作出一個基本生活方向的撰擇。這方向具有深度與穩定,決定了人是怎樣的人。」9基本抉擇與一般個別的倫理抉擇不同,它並非在意識的層面、通過反省能達至的決定,因此與其說它是一個具體的抉擇,不如說它是一個進程,其程度能顯示人處理倫理抉擇的素質。由於基本抉擇反映人作為一個整體接受或拒絕天主的狀態,它與個別行為中所作的倫理抉擇不同,但兩者卻有相互的影響,基本抉擇能左右個別倫理抉擇,而後者不但反映了前者,同時亦鞏固或減弱了前者的進程。10
基於基本抉擇與個別具體行為的抉擇的分別,通諭認為有某些神學家錯誤地把兩者的關係割裂:「這樣在人的行為的內部,似乎有了兩種倫理的層次彼此分離:一面是屬於意志的善及惡的秩序,一面是特殊種類的行為。」11「按照上述的意見,人藉著基本抉擇,就可以仍舊忠於天主,不管他的某些選擇,以及他的個別行為,是否與特殊的倫理規則相符合。」12這些神學家認為大罪既使人與天主隔離,那麼人只有在基本抉擇的層面拒絕天主時才能犯上;因此他們認為,一個願意加入教會的基督信徒不可能這樣容易而多次地犯大罪。為了糾正這些謬誤,教宗在通諭裡強調:「聖經把基本抉擇看作自由的真正選擇,且將此選擇與個別行為深深聯合在一起。人藉著基本抉擇,可以指導自己的生活,靠天主聖寵助佑,邁向自己的目的,遵從天主的召叫。可是這種能力實際上就在個別確定行為的選擇中操作,藉此人才能果斷的翕合天主的旨意、智慧和法律。」13他並引用世界主教代表會議的勸喻,重申基督徒犯大罪的可能:「我們依教會整個的傳統,稱人明知而故意地違背天主、祂的法律、祂所提供的愛的盟約,寧願轉向自己,轉向與天主旨意相反的事務(轉向受造物)為大罪。這可能以直接的和正式的形式發生,如崇拜偶像、背教,和無神主義的罪;也可能以類似的形式發生,如在重大的事件上不尊重天主的誡命。」14
2.4 目的主義(teleologism)、效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與相稱主義(proportionalism)的濫用新發展的「目的主義」著重人行為背後所追求的目的與價值。倫理的判斷在於衡量所追求的準道德(pre-moral)善15及其價值。行為的對錯在於能否為所有有關的人產生更好的效果,即增添善和減少惡。「目的主義」引申出「效果主義」和「相稱主義」兩不同的倫理判斷方法。「效果主義」單從行為可預計的效果判斷行為的對錯,「相稱主義」則集中行為所預計能產生的善與惡的比例,以選擇更大的善或更少的惡作為決定行為對錯的準則。
這些理論雖然承認理性和啟示所指示的倫理價值,但卻認為世界上的善與惡是摻雜在一起的,有善的同時亦有惡,因此行為的倫理可有兩種不同的判斷:「其道德善由行為者的意向判定,其正確性(rightness)則由預見的相稱效果判定。如此,一個相反普遍否定規律的行為,雖然直接破壞了準道德善,只要行為者的意向是負責的、相稱的,仍舊可以接受(n.75)。」16因此,他們認為製定一些絕對禁止的行為是不可能的。教宗在通諭裡重申教會傳統的教導:人行為的倫理性當然要注意行為者的意向,但首要看的,是故意選擇的行為「對象」(object),是否可以導向天主。教宗引述聖多瑪斯的教導:「多次有人以善意行事,但是沒有神益,因為缺乏善的意願;就如有人偷盜為救濟窮人,有正直的意向,但沒有正直的意願。因此,任何以善的意向所為的惡都不可原諒:『如同有人說:為何不作惡讓善果產生呢?這樣的人被懲罰是理當的』(羅三 8)」17
通諭並指出有一些特殊的行為(倫理的對象)本身常是錯誤的,因此是無法導向天主的,這些行為就是教會傳統稱為「內在惡」的行為。「如果行為是內在的惡,而好的意向,或個別的環境,可能減輕其惡,但不能除掉。它們還是無可救藥的壞行為,在它們本身,是不能導向天主,也不能導向人的好處。」18教宗驚覺現代人在道德上混亂,並把部份的責任歸咎於梵二後基本倫理神學發展上所出現的偏差。為了撥亂反正,他以詳盡的篇幅討論了不少基本倫理神學的理論。雖然部份的內容被不少倫理神學家批評為未夠全面19,但通諭在基本倫理神學上所作的詳盡討論,為日後基本倫理神學的發展,提供了有權威的教會訓導基礎和豐富的材料。
3. 教宗與生命倫理
梵二在《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裡,強調人的尊嚴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20,並強烈譴責許多違反人權的罪行和打擊人權的行為,包括了墮胎及安樂死。可是,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及個人主義的盛行,墮胎與安樂死的問題愈趨嚴重。現今,墮胎在全球超過50個國家是合法的,而全球每年進行的墮胎次數多達四千六百萬宗。據美國的一項統計,墮胎的個案中,有27%的當事人自稱為天主教信徒21。至於安樂死方面,雖然只有在荷蘭是合法的,但據民意調查顯示,大部份西方國家的居民均贊成安樂死。在英國的天主教信徒中,更有多達73%是贊成安樂死的。22 教宗有感於這些違反生命的罪行漸漸發展成為一種新的文化潮流,因此在1995年頒佈了《生命的福音》通諭,具體地為現代生命倫理的各種最迫切問題,包括墮胎及安樂死,提供了教會的訓導。 
教宗在《生命的福音》通諭裡指出,現代科技的發展,產生了對人類生命新的打擊方式,例如在醫療科技上的鉅額投資,「來製造藥物,使人不必求助於醫護人員,即可自行殺死子宮內的胎兒......,使人能愈來愈簡單又有效地抑制生命,同時又可使墮胎不受任何管制,也不必負任何社會責任。」23另一方面,現代物質主導的社會也孕育了個人主義、功利主義和享樂主義,「人之所『是』(being) 的價值觀已被人之所『有』(having) 的價值觀所取代。唯一重要的目標是追求一己的物質享受。對所謂的『生活品質』的詮釋,則唯以經濟效率、無節制的消費主義、肉體的美和享受為要,而無視於生命存在更深遠的幅度,即人際關係、精神和宗教的幅度。」24當人的生命面對種種的苦難而感到沮喪及焦慮時,便「以個人自由的權利為藉口,將某些反對生命的罪行合理化。」25這種對基本生命權有關的善與惡也混淆不清的看法,逐漸在社會上成為主流,產生了「死亡的文化」。
教宗在通諭裡表明耶穌基督全部信息的中心,就是生命的福音,因為基督道成肉身的目的,是為叫我們獲得生命。因著基督的降生,世人可以分享祂天主性的生命,而讓生命得到更新。「人類生命的各種層面及各個階段,正是在這『生命』中,得以獲致完整的意義。」26 通諭更教導我們「以負責任的態度來保守這生命;並在愛中,將自己當做獻給天主和獻給弟兄姊妹的禮物,使這生命臻於完美。」27 因此,上主把人類彼此託付,人與人之間是休戚相關的,每個人都要負起對他人的責任,「並藉著付出自我、接納他人,達到自己的滿全。」28 這份責任在家庭中尤為重要。
由於生命是天主賜予給我們的寶貴禮物,所以人類生命從開始到結束,都具有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價值,而且「每一個人都應享有此首要美善的權利。每一個人類團體和政治團體,就是以承認這樣的權利為基礎而建立的。」29 「因此在天主要人保障人類生命的誡命中,最深刻的要素就是要求人尊敬和愛護每一個人及每一個人的生命。」30 我們必須小心地尊重每一個生命,包括對罪犯和不法的侵略者,特別是對那些無辜的弱小和無助的人。
就墮胎方面,教宗在通諭裡重申教會一貫的立場:「直接墮胎,亦即以墮胎為目的或手段的行為,常構成一件嚴重的倫理錯亂,因為那是故意地殺害一個無辜的人類存有(human being)。」31並指出胎兒由受孕起直到出生,都是一個完整的人類存有,是個絕對無辜的人,因為他「是那麼柔弱、無助,甚至連最低限度的自衛方式,即新生嬰兒的嗚咽和哭泣聲他都付之闕如。」32 因此不論用什麼方式,及懷著多麼嚴重和悲慘的理由,都絕不可能使故意殺死一個無辜人類的行為成為正當的行為。
就安樂死方面,教宗義正詞嚴地說:「我肯定安樂死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因為那是故意殺人,是道德上所不容的。這個教理是基於自然道德律和形之於文字的天主聖言,為教會傳承遞達,是一般的、普遍的訓導權所講授的。」33 教宗指出為了消除痛苦而選擇結束生命,就是否認天主對生死的絕對主權,拒絕了愛自已和放棄了對他人和團體應盡的愛德與正義的責任,反之,「如果藉著天主慈悲的恩賜及個人自由的選擇,為了「愛」、也懷著「愛」來分擔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痛苦,用這樣的態度來體驗病痛,痛苦就會成為善的泉源。」34
《生命的福音》通諭主要以聖經的啟示出發,申述了教會對墮胎和安樂死等的訓導。有神學家批評通諭缺乏了對這些問題的哲理性探討,對於生命倫理上一向爭論激烈的議題如:直接與間接墮胎的分別,胎兒何時才成為「人」,母親因強姦或亂倫而成孕,教會容許的「侵入性治療」與禁止的「安樂死」中間的模糊界線等,都沒有交代。教宗在這通諭裡只重申教會在生命倫理上固有的立埸,並沒有任何新的教導。話雖如此,但這份通諭的價值卻是肯定的,因為教宗在生命價值受到嚴重威脅的時刻,適時地提醒信友要跟隨聖經及教會的教訓,尊重所有人的生命,尤其是兄弟中最小的一個,即胎兒和患重病的人士。35
4. 教宗與性愛及婚姻倫理
教宗上任前已對性愛及婚姻倫理有深入的研究,所以自他就任至今的廿六年中,有超過三份之二教會所發表有關性愛及婚姻的文件,是出自宗座頒佈的。36 他對性愛及婚姻的見解,主要是源於他依據聖經所作有關身體的神學反省。教宗於1979至1984年間,在每週三的公開接見活動(Wednesday Audience)中,以詳盡的演說講解了他這原創的「身體神學」(Theology of Body)。
教宗從聖經出發,以人類三階段不同的經驗去理解身體、性愛與婚姻的奧祕:首階段是原祖沒有犯罪以前,即「在起初」的經驗,次階段是原祖犯罪後,受到罪惡影響的歷史期,最後是基督藉著踰越奧蹟救贖人類後,讓人能經驗到復活的末世時期。
4.1 創世時期
教宗以創世紀中天主造人的經文中,反省人未受到原罪影響之前的境況。在創世之初,人為其他受造物命名,從而意識到自己與其他受造物不同的事實。人因著這「與別不同」而產生了孤獨的感覺,並開始出現了「自我」的意識。女人的出現,使男人有一個「相稱的助手」,因為這個被稱為「親骨肉」的女人,可以讓男人去愛與被愛。教宗指出,人肖似天主的,不但是人性本身,更因著男人與女人的共融關係。
在起初人追尋自我身份的過程中,人的身體構成自我意識的一個重要原素,因為人只能透過身體才可以表達自己,才可以活出「人性」。男女身體的不同亦成為自我意識的一部份。男女在性別上產生了互相整合的作用,因為人可以透過身體表達愛,就是把自己的身體作為一份禮物,交付給對方,並在這份相互之間的自我交付及接受之中,滿全了人存在的意義──團體共融的關係。男女透過互相「認識」37 對方的身體,經驗了愛,意識到自己及一切受造物的存在,都是一份恩賜,是源於天主,出自祂的愛的一份禮物。當人分享了天主的愛,並把自己作為禮物互相交付,人同時分享了天主奧妙的創造,在性愛之中擁有了生兒育女的能力,能夠結出愛的果實。因此,教宗說:「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事實:人意識到身體這份(性愛的)意義正是人存在於世上的基本因素。」38
4.2 人類歷史時期
人與其他受造物不同,因為受造物是被人所管治的,但人卻不受他人的控制,可以自由地為自己而存在。因此,在起初人是沒有控制和擁有別人的慾望。但當人不相信天主,希望能控制自己與天主的相似程度,渴望與天主同等,可以擁有天主識別善惡的能力時,人拒絕了祂的愛,同時控制與擁有的慾望侵入了人的內心,損害了人以自己作為禮物,自我交付與對方的能力。人的交往從相互間的完全交付,變為互相的控制與擁有。
男與女的身體成為互相控制與擁有的工具,身體變為一件物體,人格與身體產生了割裂。當原祖父母看見對方赤身露體時,希望控制與擁有對方身體的慾念讓他們感到羞恥,因為他們也意識到這份慾念侵犯了人的尊嚴。羞恥感讓人仍有能力保護自己,免讓這些慾念造成更大的傷害。從此,這份慾念危害了在創世時身體作為愛意表達的意義,人的內心不斷掙扎於愛與慾之間。面對這份掙扎,教宗教導我們要不斷淨化內心,使人能以愛去克服私慾偏情,讓身體這份性愛的意義能得以回復滿全,使人能再次透過身體而看到天主的奧秘。這正正是耶穌在山中聖訓所說的:「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的意思。
4.3 末世時期
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以自己的身體作為禮物,在十字架上把自己交付給他的新娘──教會。基督在這自我交付的行動中,滿全和回復了身體原有的意義。同時,因著這個救贖的行動,「天主的愛,藉著所賜與我們的聖神,已傾注在我們心中了。」(羅5:5) 聖神寓居在我們的身體內,聖化了我們的身體,讓我們有能力認清自己身體的本來意義,有能力克服肉慾,並把它轉化為高尚和無比價值的愛,從而達至肉身的救贖。聖神讓我們有能力重新發現原本的自我,使我們認清我們身體與性的本來意義,並透過身體,讓靈魂與身體達至完美的共融,從而獲得完滿的救贖,活出真正的「自我」。
教宗基於以上有關身體的神學反省,堅守了教會傳統有關性愛與婚姻倫理的訓導。他認為人之所以肖似天主,不單是因為人擁有思考和自由抉擇的能力,還因為男與女的共融關係。這份一男一女在婚姻與家庭上的關係,正正肖似天主三位一體的奧蹟。男與女透過相互間忠貞的愛,組成了一份盟約的關係,並以自己的身體作為愛的禮物,把整個的自我完全交付予對方,兩個人成為一體。丈夫與妻子在愛與共融的關係之下,參與了天主因愛而創造的能力,衍生了第三者──生兒育女。婚姻成為一件聖事,正因為它真實地顯現了天主三位一體的奧蹟。所以,在人類所有的共融關係之中,沒有比夫妻間的親密共融關係更肖似天主聖三的了。39
教宗指出身體與靈魂這獨有的結合,使人的生命有價值及如此珍貴。身體是整個人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正因為只有透過人的身體,才能讓無形的靈性和神聖事物變為有形的。人可以透過身體表達自己內心的愛意,但在所有表達愛意的行動之中,性愛有著更層次的意義。男女在婚姻盟約之中,以性愛表達了自我的完全交付,兩者成為共融的一體,並在夫妻性愛的行為之中,表達對生命的熱愛,參與天主創造的能力,從而活出了天主聖三內在永恆、忠貞和賦予生命的愛。因此教宗堅持性愛與生育是不可分開的,他認為避孕會損害愛的價值,因此真正實踐愛的先決條件是對生育有正確的態度。40 教宗從聖經出發,建立了一套身體神學,為教會對婚姻與性愛的傳統訓導,提供了神學的演繹。亦解釋了他為何在眾多倫理神學家和教友的質疑之下,仍堅決地支持教會對婚姻與性愛的一貫立場:要求信友對婚姻忠貞不渝外,還要懷有對生育開放的心態,並且視人工節育為內在邪惡的行為。有神學家批評教宗的身體神學因為從聖經出發而缺乏哲理性的分析41,並且因為與信友的現實生活有一段距離而較難為一般平信徒所認同42。但教宗在性愛與婚姻倫理上的堅定立場,為教會在這方面的訓導,的確構成了深遠影響。
5. 教宗與社會倫理
教宗上任前以主教的身份參與了梵諦岡第二次大公會議,並被認為是會議的主要智囊之一,尤其為《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及《信仰自由宣言》兩份有關社會上人權自由及教會所扮演角色的文獻,作出了極大的貢獻。43 就任期間,教宗頒佈了不少與社會倫理有關的文件。
教會的社會訓導文件是因應當時社會所面對的危機而頒佈的,如被喻為教會第一份社會訓導文獻的《新事》通諭,便是教宗良十三世因工業革命挑起的巨變而於1891年頒佈的。若望保祿二世自1978年上任時,社會正值急劇轉變的年代,美國與前蘇聯集團的冷戰,共產主義的下台,同地方不同種族的衝突及內戰,世界的貧富懸殊,經濟強國對貧窮國家的剝削,經濟掛帥的跨國大企業對全球政局的影響等。面對不同的社會問題,教宗頒佈了《人的工作》,《社會事務關懷》及《百年》通諭。
在《人的工作》通諭裡,教宗指出勞動世界出現了急劇的轉變。現代的科技能提高人類工作的效率,但同時製造了大量的失業,減弱了工作的滿足感,和妨礙了人的創造力,使人的工作成為了生產的工具。針對這個現實,教宗「提出『勞工先於資本』的原則,指出人才是工作的主體,並需關注工人面對的具體工作條件和環境,包括合理工資和工作時間,而且工人有權組織工會,從而實踐集體談判權和參與社會經濟生活。」44在《社會事務關懷》通諭裡,教宗指出世界的發展顯現出消極多於積極的事實──很多國家和人民仍在忍受貧窮和被剝削,很多貧苦大眾失去了人性的尊嚴。他提出了「罪的結構」概念,認為阻礙人類發展的,是個人的罪及其帶來的後果。他指出經濟及政治上當權者的唯利是圖和對權力的慾望,滲入了現代的架構組織及其運作模式,形成了「罪的結構」,為社會帶來了強大的負面壓力。要克服罪惡為社會發展所帶來的障礙,人類唯有懷著相互依存的意識,體會到富強與落後國家之間、窮與富人之間的不可或缺的聯繫.並且做到團結關懷(solidarity),堅定持久地為每一個人與所有人的福祉努力工作。
《新事》通諭頒佈一百週年時,正值東歐共產陣營瓦解和東西方冷戰結束,新的世界秩序仍未建立之際,教宗頒佈了《百年》通諭。在通諭裡教宗歸納了百年來社會的變革,既提出了共產主義崩潰下的新問題,亦對似是勝利的一方──資本主義,冷靜地批評了其現有的弊病,並放眼世界的新秩序,指出教會的社會訓導要獲得別人的信任,便要以教會的行動證明,而「人是教會的道路」,因此通諭重申教會選擇與貧苦者站在一起的原則,並勸喻人要改變消費的習慣,以更多的資源幫助貧困的人。由於教宗出身自波蘭,他有關社會倫理的思想,或多或少也受到共產主義的影響。因此,他的思想和訓導,深深地影響著東歐長時間受著共產主義統治的信徒,有學者甚至認為,教宗是影響東歐共產主義下台的最重要人物之一。45
另一方面,亦有學者指出自他上任後,教會的社會訓導對資本主義有較深入和嚴峻的批評,而其觀點與馬克思早期的思想非常相近;46加上通諭中滿是馬克思慣用的詞彙,因此不易為西方國家的人民所接受,特別是在美國這個世界經濟最強大的資本主義國家。47 無論如何,教宗在社會倫理上的貢獻是肯定的,因為他繼往開來地展現了天主教的社會訓導,重申個人倫理道德在社會的重要性,教導信友要為社會公義而奮鬥,優先關愛貧苦的人,並在社會制度上保持開放中立的態度,沒有肯定那一種的社會制度是必然之選,為人類社會動態的發展添上活力與希望。48
6. 落實「倫理以聖經為基礎」
梵二提倡倫理神學應以聖經為基礎。教宗十分重視梵二這個期望,因此他處理倫理神學的方法,也喜以聖經為骨幹的討論方式來表達他的倫理思想。在《真理的光輝》中,他以很長的篇幅反省聖經記載耶穌與富少年對答(瑪19:16-26)作為通諭的開始。而在《生命的福音》裡,教宗從加音殺害亞伯爾的故事作深入的反省。他的「身體神學」亦是以聖經作為反省基礎的。他希望落實倫理以聖經為基礎的意願,亦清楚表達於《真理的光輝》與《生命的福音》兩份通諭的標題上,因為兩份文件每章的標題均全部摘自聖經,甚至章節內的小標題,若非直接摘自聖經,也大多是源於聖經的。
教宗以聖經為基礎的處理倫理神學方法,得到正面的肯定,有倫理神學家評論《真理的光輝》時,認為:「教宗以聖經為主的教理講授方式,很美妙的把聖言帶進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使我們感覺和聖言已沒有距離。這種倫理教學的方式,本來就是教父們所喜歡用的,而且也很合乎梵二《啟示》憲章(Dei Verbum)以聖經作為倫理教導核心的要求。」49 雖然梵二以後,聖經已漸漸成為倫理神學研究的基礎,但教宗在教會訓導文獻裡,積極地落實推動倫理神學在聖經基礎上的發展,確實為這改革帶來一定的貢獻。
7. 總結
早年作為一個知名的倫理哲學教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幾乎為每一個倫理範疇也作出教導。雖然因為他對人工節育乃內在邪惡的堅持,及對持不同意見的倫理神學家的指責50,為倫理神學的發展帶來了頗大的衝激,但他在倫理神學的貢獻,卻是不容置疑的。筆者在此引用羅馬拉特朗大學倫理神學教授梅連納蒙席(Monsignor Livio Melina)接受Catholic Online訪問時的一段說話作結,內容是蒙席在回答記者提問:「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對倫理神學的最重大貢獻是什麼」時所作的回應:
「我們可以說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最大的貢獻,是常能把人的經驗與天主的啟示相聯起來,使兩者互相引證,讓天主的啟示得以人的方式獲得明瞭,而人的經驗亦可獲得最終的啟發和達至終極的意義。他另一個貢獻,是每週三的公開演說中所作的授課,在此教宗提出了原創和富新意的「身體神學」,成為天主教性愛倫理的根基。
此外,他在《真理的光輝》中為基本倫理神學亦帶來貢獻。教宗不但答覆了現代倫理神學的重大問題,更指示了神學家革新倫理神學的方向。......教宗亦為教會的社會訓導作出了重大的貢獻,這亦屬倫理神學的範疇。當教宗談及人位格上工作的意義,當他深入地談及世界的正義與和平時,他作出了十分寶貴和恰當的貢獻,讓我們明白生活於當中的意義。」51
參考資料:(1)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通諭(2)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3)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人與工作》通諭(4)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5)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6) Considering Veritatis Splendor, edited by John Wilkins, The Pilgrim Press 1994(7) John Paul II And Moral Theology -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8) Richard M. Hogan, ohn Paul II's New Vision of Human Sexuality,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Outreach Website (www.nfpoutreach.org)(9) Christopher West, "The Pope's Theology of the Body", The Couple to Couple League Website (www.ccli.org)(10) 吳智勳「梵二後倫理神學的動向」,《神思》第41期(11) Timothy E. O'Connell著,萬淑宜譯「梵二與倫理神學──歷史與展望」,《神學論集》第111期(12) 吳智勳「平心論真理的光輝」,《神思》第23期(13) 詹德隆「真理的光輝中倫理神學的新趨勢」,《神思》第23期(14) 阮美賢「簡介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神思》第48期(15) 陳滿鴻「社會研究與社會訓導」,《神思》第48期(16) Damon Linker, "John Paul II, Intellectual", Policy Review Online (www.policyreview.org)(17) George Weigel, "John Paul II - Preparing the 21st Century", Catholic Educator's Resource Center (www.catholiceducation.org)(18) 劉錦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社會神學思想」,《神學與教會》第24卷第2期(存於網站:www.ttcs.org.tw/church/24.2/08.htm) (19) "Interview With Monsignor Livio Melina of the Lateran University - A Look at Catholic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Future of Moral Theology", Catholic Online Website (www.catholic.org)(20) About網站有關墮胎的資料:www.abortiontv.com(21) Pro-Choice網站有關墮胎的資料:womensissues.about.com(22) Fast Access網站有關安樂死的資料:www.euthanasia.cc
註釋
1 梵二《司鐸之培養法令》16。2 Timothy E. O'Connell著,萬淑宜譯「梵二與倫理神學─歷史與展望」,《神學論集》第111期。
3 吳智勳「梵二後倫理神學的動向」,《神思》第41期。4 《真理的光輝》通諭4。
5 《真理的光輝》通諭35。6 《真理的光輝》通諭54。7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6。8 《真理的光輝》通諭55。
9 吳智勳「梵二後倫理神學的動向」,《神思》第41期。10 參閱Josef Fuchs, "Good Acts and Good Persons" in Considering Veritatis Splendor, edited by John Wilkins, The Pilgrim Press 1994.11 《真理的光輝》通諭65。16 吳智勳「平心論《真理的光輝》」,《神思》第23期。17《真理的光輝》通諭78。
18 《真理的光輝》通諭81。19 參閱 Richard A. McCormick SJ, "Some Early Reactions to Veritatis Splendor" 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20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7。21 參閱網上資料 www.abortiontv.com?womensissues.about.com.
22 參閱網上資料www.euthanasia.cc.23 《生命的福音》通諭13。24 《生命的福音》通諭23。25 《生命的福音》通諭4。
26 《生命的福音》通諭1。27 《生命的福音》通諭2。28 《生命的福音》通諭19。29 《生命的福音》通諭2。30 《生命的福音》通諭41。31 《生命的福音》通諭62。
32 《生命的福音》通諭58。33 《生命的福音》通諭65。34 《生命的福音》通諭67。
35 參閱 Leslie C. Griffin, "Evangelium Vitae: The Law of Abortion" 及Charles E. Curran, "Evangelium Vitae and Its Broader Context",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 36 Christopher West, "The Pope's Theology of the Body", http://ccli.org/marriage/west.shtml.
37 在聖經裡「認識」是表示夫妻結合的委婉語。(參閱思高聖經,創4:1註釋)。38 General Audience from John Paul II on 16 Jan 1980.
39 參閱Richard M, Hogan, "John Paul II's New Vision of Human Sexuality,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www.nfpoutreach.org).40 Ronald Modras, "Pope John Paul II's Theology of Body",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
41 參閱Richard Grecco, "Recent Ecclesiastical Teaching",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42 同註40。 43 George Weigel, "John Paul II - Preparing the 21st Century", Catholic Educator's Resource Center (www.catholiceducation.org).
44 阮美賢「簡介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神思》第48期。45 Damon Linker, "John Paul II, Intellectual", Policy Review Online (www.policyreview.org).46 Gregory Baum, "Contributions of Modern Catholic Social Teaching",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47 Richard T. DeGeorge, "Decoding the Pope's Social Encyclicals",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 10, Edit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S.J., Paulist Press 1998.
48 同註46。49 詹德隆「《真理的光輝》中倫理神學的新趨勢」,《神思》第23期。
50 在《真理的光輝》113中,教宗說:「只憑操縱的反抗,或通過大眾傳播媒體的爭論,而表達的不同意見是違反教會共融,並違反天主子民階級統序的正確瞭解。」51 "Interview With Monsignor Livio Melina of the Lateran University, A Look at Catholic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Future of Moral Theology", "Catholic Online".

建立親密關係3妙法

【明報專訊】John Gottman針對夫婦的相處問題,提出了3個建立親密關係的方法,雖然都是老生常談,但關鍵是你會否用心去做,令伴侶確切感受到你付出的努力,及你對他/她的尊重和愛。

(1)儲蓄情感 分享內心世界
趙健華指出,夫婦的情感銀行,不可無儲蓄。不良相處關係是負面的,像從情感銀行中「提款」,正面的儲蓄情感方法可以是互相分享內心世界,各自坦誠地說出自己的需要。夫婦要學習聆聽,細聽對方的需要、渴望、期望。儘管兩夫婦的價值觀不同,但仍應互相尊重和接納。

(2)彼此欣賞 培養愛慕情誼
趙健華說﹕「你要欣賞另一半的自信、謹慎、誠實,表現得重視對方。對方受到你的看重,自然會很開心。」

(3)態度溫和 修補破裂關係
趙健華指﹕「當解決問題、修補關係時,手法要溫和,你更應自問是否已prepare to mend,願意付出努力去修補這段關係。確定了,就要有實際行動。」

他又提醒,若只單方面付出努力,動力小,很容易會失望,最終是兩個人也不想做。因此,當確定自己願意修補破裂關係後,一方面要相信自己有能力做到,另一方面是大家都要切實地做,若有需要便要尋求協助,例如家長服務機構,接受適當的指導,攜手改善關係。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0722/4/7b7x.html

Thursday, January 15, 2009

It's better to know these authors...

  1. Albert the great (-1280)
  2. Alphonsus Liguori, St. (1696-1787)
  3. Ambrose, St. ( 337-397)
  4. Aristotle (384BC-322BC)
  5. Augustine of Hippo, St. (354-430)
  6. Azor, John
  7. Bonaventure, St.
  8. Cahill, Lisa
  9. Cicero
  10. Congar, Yves
  11. Connery, John R.
  12. Curran, Charles E.
  13. Descartes, Rene
  14. Finnis, John
  15. Fuchs, Josef
  16. Gill, James
  17. Grisez, Germain
  18. Gula, Richard M.
  19. Haring, Bernard
  20. Hume, David
  21. Ignatius of Loyola, St.
  22. Janssens, Louis
  23. John XXIII
  24. John Paul II
  25. Kant, I.
  26. Knauer, Peter
  27. Kung, Hans
  28. Leo XIII
  29. Luther, Martin
  30. MacIntyre, Alasdair
  31. May, William E.
  32. McCormick, Richard A.
  33. Monden, Louis
  34. Moore, George E.
  35. Origen
  36. Paul VI
  37. Peter Lombard
  38. Plato
  39. Rahner, Karl
  40. Ramsy, Ian
  41. Ratzinger, Joseph
  42. Scheler, Max
  43. Schuller, Bruno
  44. Socrates
  45. Stoics
  46. Suarez, Francis
  47. Thomas Aquinas, St.
  48. Ulpian
  49. Vasquez, Gabriel
  50. William of Ockham

Moral Theological Vacabulary

  1. Basic freedom
  2. Cardinal virtues
  3. Casuistic Methodology
  4. Conscience
  5. Conversion
  6. Consequentialism
  7. Deontology
  8. Determinism
  9. Distinctiveness
  10. Epikeia
  11. Equiprobabilism
  12. Excusing cause
  13. Exergesis
  14. Fundamental option
  15. Freedom
  16. Hermeneutics
  17. Intrinsic evil
  18. Janssenism
  19. Laxism
  20. Legal positivism
  21. Magisterium
  22. Moderate Teleology
  23. Natural law
  24. Physical Evil
  25. Preference Principle
  26.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27. Principle of legistimate
  28. Principle of Heroic Sacrifice
  29. Principle of Totality
  30. Probabiliorism
  31. Proportionalism
  32. Realism
  33. Relfex principles
  34. Rigorism
  35. Secularism
  36. Secularization
  37. Specificity
  38. Situation Ethics
  39. Teleology
  40. Transcendental Method
  41. Utilitarianism
  42. Virtue

Wednesday, January 14, 2009

Question: Marriage?

What does Confucius say about Marriage?
What does the Bible say about Marriage?
What you do you say about marriage?

Tuesday, January 13, 2009

Pope Leo XIII Christian Marriage


ARCANUMENCYCLICAL OF POPE LEO XIIION CHRISTIAN MARRIAGE (1880)

Pope Pius XI 教宗庇護十一世 聖潔婚姻


Pope Paul VI 人類的生命通諭─論節制生育



  1. 致新婚夫妻講詞 (1970):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059.htm

  2. 「人類的生命」通諭 (1968): Chinese: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012.htm

  3. Humanae Vitae (1968): English: 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paul_vi/encyclicals/documents/hf_p-vi_enc_25071968_humanae-vitae_en.html

  4. 致歡度結婚銀慶者講詞 (1968):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056.htm

John Paul II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关于家庭的宣讲


1. Letter to the families:

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john_paul_ii/letters/documents/hf_jp-ii_let_02021994_families_en.html


2. Familiaris Consortio:


http://www.vatican.va/holy_father/john_paul_ii/apost_exhortations/documents/hf_jp-ii_exh_19811122_familiaris-consortio_en.html


Chinese: http://www.shanxixiuyuan.com/jhwx/document/P170.htm


3. A Theology of the Body:

http://www.ewtn.com/library/PAPALDOC/JP2TBIND.HTM


Chinese: http://www.ccccn.org/book/html/138/content.html


4.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給婦女們的信函


http://taiwan.yam.org.tw/womenweb/file6_1.htm


5. 家庭權利憲章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C046.htm


p.s.信理部:


1) 信理聖部對某些性道德問題的宣言(1975)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C003.htm


2) 信理聖部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1987)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C008.htm


Monday, January 12, 2009

One Dream, One Body

"For this reason a man shall leave his fatehr and mother and be joined to his wife, and the two shall become one flesh?" So they are no longer two, but one flesh. Therefore, what God has joined together, no human being must separate. (cf. Mt 19:6-7).

基督徒的婚姻还可能存在吗? by 蒋范华

蒋范华
今日婚姻真正的悲剧是在於夫妻之间爱情关系的破损。是否我们因为感到失望,就此而更改某些律法呢?或者,相反的,我们要把基督徒的婚姻观再次加以肯定呢?
「再婚问题」在天主教会内引起了日益频繁的讨论和研究,而这这个以各种方式提出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需要慎重的反省工夫。因为个人对问题所持的观点总也不能包括整体的问题;因其出发点是由他对事物的希望形成的—而个人著手进入问题的方法不仅会影响材料的取舍,同时也影响到结论。因此,重要的是,对于时下对再婚提出的问题所用的方法方面,必须考虑到它们的适宜性与后果。有效的方法是探查为什么偏偏是这些而不是其他问题首当其冲的原因,或者更好是能提出导向讨论与钻研的问题,而不必提及其他问题发展的可能性。
「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是否可能?」是最好也是最实用的问题。理由是唯有在首要问题的光照下,一个人才能更实际的进到次等问题——即「天主教友再婚问题的可能性」的讨论上。而这种把时下流行的次等问题当作注意的焦点的事实,在将来只会被认为是一种钻牛角尖,甚且目标不正的现象而已。由北美的实例中便可看出端倪:
譬如,一九六九年间,加拿大教会法学会(The Canadian Canon :aw Society)「著手研究第八五五条法典的应用问题。即有关那些婚姻未获教会当局许可,但实际上度著婚姻生活的教友们的问题。理由是因为该条法典区别不能参与圣事的公开罪人与隐密罪人。」
243
一九七二年一月,在庆祝芝加哥加纳会议 (The Cicag。Cana Confrence )廿五周年的会期当中,唯一引起全场热烈一致共鸣的是认为教会在离婚问题上所作的官方训诲是全然不足的意见。
一九七二年八月,加拿大神学学会(La Société Canadienne de Théologie )曾以「天主教教友离婚的可能性」当作在蒙特娄所召开的第八届年会的主题。他们在一个准予发表的结论性公报中宣称,天主教会在继续坚持婚姻的不可解散性的同时,也应对一些教会成员离婚的案件加以正视,即使他们再婚,当局也应承认他们仍完全隶属于教会。
一九七二整个夏季,在美国有几个教区因著以「善意」解决离婚问题而大出风头。于是梵蒂冈要求这些教区停止再使用这种以善意为藉口,好给私自离婚和再婚的教友参与圣事的方便的方法。同时,罗马信理圣部也宣布教廷当局也正著手研究这问题,俾能为整个教会找出一条可循的出路。
最后公之于世的一项声明,是由美国天主教神学学会(The Catholic The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所发表的(「教会与再婚问题」,AM.p.258 10 / 7 / 72)「考虑到了两点有关牧灵的普遍性的问题:一是教友再婚的问题上是已经再婚的教友如何完全参与教会生活的问题。」这项声明迫使教会对婚姻神学的基本问题开始深远的研究:「如果不作这种研究人就很难期望教会公开的见证(如道理、法律与种种惯例)与个人的内心生活以及良心判断之间能取得继续不断的和谐了。」
分析上述这些(及其他类似的)对这问题所作的声明后,我们发现这与先前天主教对避孕问题所制定的法规具有同样的弊病,问题是有一些「仍然保持信德的人」由于特殊的环境,而被「逐于圣事之外」;意即他们被禁止参与教会的共融。那么,当一对夫妇触犯或背弃了教会的某条法规或训诲,而去求助于司铎时,这些司铎究竟能为他们作什么?为了使司铎们在给予劝告和行动方面能有较大的
244
活动余地,问题的解决就得针对变更教会法或教会训诲的方向努力了。
换言之,我们再一次有一直在神学与教律的开放与妥协方面穷追不舍的危险,结果,会重蹈「人类生命通谕」所遗留下来的不满与毫无出路感的覆辙。再者,如果我们只在是否准几个有问题的案子参与共融的这个教会问题上打转,那么我们还是没有进到现代对婚姻所有的广泛的辩论中,情形就会像以前我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进到对方,特别是生育子女革新看法的争辩一样了。
一个牧灵的问题,若能优先考虑到司铎,固然是一个很好的起步,但论到真正的牧灵就必须顾及整个教友的情况,是的,必须顾及到所有的人。而这个牧灵的问题是:一个男人或女人,或是一对夫妇,在今日的世界里仍然能作到聆听且依从福音而生活吗?就这点而论,福音在婚姻方面究竟要求全人类聆听,认可些什么?现代生活中的那一些条件——包括心理、生理、社会、文化各方面——会阻碍人类对福音的听从,信服和生活于其内呢?说得实在些,如果基督徒的婚姻在将来真是可行的,那么到底要求著些什么?以这个角度看来,再婚教友不能参与共融就不是牧灵所顾虑的问题了,而真正可悲的是在于夫妻间爱情联系的破损。难道我们就此而失望,甘心承认这就是人性,而后窜改某些法律以迁就现势?或者,相反的,我们要克胜并对抗失败,再接再厉的肯定基督徒婚姻的远景与经验呢?
如果我们要问婚姻是什么,在历史与文化的回顾中能找到许多不同的形式,而每一个社会对于异性的结合,多少都具有某些法律和准则。由此可知,婚姻方面的规诫并不是基督徒的创新。至于各种不同的婚姻形态大体可划分为:公有制,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夫制与一夫多妻制。概括而论,一夫一妻制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原因之一是由于在所有的社会中,别种形态的婚姻所用的花费是大多数人所不胜负荷的,有某些社会,甚且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同时也准许离婚、所以,由此可见,一
245
夫一妻制也不是基督徒的革新。再者,在今日还是有许多不同形态的婚姻存在,依然各有其拥护者。我们被千万种不同来源的婚姻论调包围著,而人类对婚姻的经验似乎是一种永远变换无常的选择。
这个有趣的问题涉及基督徒对人类婚姻经验的特殊贡献。
而问题的部份答案,能够在旧约的言语中觅得——即以忠贞不渝的爱的图象描写天主与选民之间的盟约关系;譬如欧瑟亚便是一个例证。当这个主题沿用于新约时,夫妻之爱的「伟大奥秘」就成了形容基督与教会之间不可取消的结合之专用记号了。更进一步而言,在基督教的传统中,夫妻之间爱的结合不仅被视为一种表征,同时也是一个事实。因此而产生了双重的肯定:基督徒的婚姻是「在基督内结合的」。的确,在这种方式下,婚姻是「天主结合的,人一定不能拆散」意思是说,由于天主亲自介身于基督徒的夫妻之爱间,而他们盟约式的爱情的关系,也就因之被视为圣事性、永久性与排他性的了。
然而,我们必须认清基督徒对婚姻所持的这种观念与理想有两种不同的层次,而二者之间又具有交互反馈的关系:一个是天主圣言或信德的层次,另一个是诚于中、形于外的经验层次,而牧灵问题的产生又与每一个层次均有关联,譬如:基督徒的婚姻观为何、在今日如何存在、等问题。
综观历史,基督徒曾经试用过许多方法以表白他们对婚姻的看法。显然,他们之所以身体力行是要把内在建基于信仰的观点,表达于外在的行为中。同时,也借重于罗马法迅速发展了表达基督徒婚姻观的渴望,另一方面,圣事神学也成了媒介物,结果是十五世纪的佛罗伦斯公会议正式钦定婚姻为圣事。在梵二公会议时达到高峰的圣召的语言,彼时也在讲婚姻上获得了发展。
可是,所谓的法律、圣事与圣召的语言,现在不是,将来也不会是问题,他们只不过是陈述问题
246
的一些方法罢了。而真正的问题是在于每一位基督徒的婚姻是一种信仰与行为微妙的结合——它虽是一种社会性的结构,但其日复一日的存在则全然维系于信仰与行为的配合了。自然,除了基督徒的婚姻观之外,还可以找到别种同样也具有有关婚姻的规矩与条律的婚姻观,但是使男人和女人自愿努力生活于永恒与排他性的结合中,并以此方式表达他们的信仰——即他们是在基督内结合的,这个象征著一个伟大的奥秘的结合,是人一定不能拆散的人类行为,却是在别的婚姻观中所通寻而不得的。
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而言还可能吗?或者只是一个过了时的信仰与行为合一的特殊经验而已?在现今,我们尚可期望有一位男人和一位女人进入一种永久且排他性的关系中,终生不渝?今日的社会是一个性消费者的社会,婚姻的可行性完全由于视婚姻如货品,享用之后,抛弃了事。基督徒置身其间,仍然能够庄敬自强吗?每每问题是出于男女双方大快把婚姻当作解除孤寂、与因著怕社会的紊乱而有不满足与隔离自我现象的解毒剂。
但这些问题的答案还是肯定的;是的,一个长远的,富有建设性,且有别于现代其他形式的婚姻是可能的。然而,若要使这个理想成为事实,除非有一个社团作它的后盾,除非许多基督徒都具有同样的渴念,并愿协力完成;除非教会的成员在使这种婚姻成为可能的积极面上所下的工夫,比在使离婚成为可能的消极面上所下的工夫多……唯有在这些条件之下,这个答案才能是肯定的。因为每一个人都需要以团体作为聆听及答覆福音的后盾,意思是说,天主的恩宠是圣事性的。祂所施予我们创造性、救援性的爱不仅反映,且提高了我们在团体中肯定自我的人类需求。
而实现基督徒的婚姻观,是每日的困难。若要达到这个目的,则是教会团体中几乎每一个份子的工作了。因此,这个作为后盾的团体一定不能是散发性或偶然性的,它必须制度化,必须作到一个社
247
会体系应有的严密性与坚实性,或达到许多人相信和努力得到的可靠而合宜的网状组织不可。
现代的教会很少注意到酬赏、坚定、支持、赞同,责斥等方法,而如果基督徒的婚姻要成为可能,这种系统是不可或缺的。我们的弊病就在于过分依赖古老的法律体系,或是拙劣的修改上。反观那些倡导别种婚姻观的人,为了使其主张愈加深植于人心起见,煞费心机,问问年轻人对婚姻的论调大部份由何而来,就知道那些人下过怎样的一番功夫了。
然而,若要建立一个对基督徒的婚姻观有支持作用的社会体系,则需要许多专业人员。这里我们提出两点作为评述:新的语言与新的教学法。
教会(包括我们所有的人)都忽略了在基督徒婚姻观方面所用的现代化的语言(包括概念、字汇、象征等)的发展。的确,我们已经拥有了有关法律、圣事与圣召方面的语言。但泰半还是源自基督徒由以前的文化背景所得的经验。以北美为例:他们的语言即是封闭性的经验的结果,而这个封闭性的天主教团体总也不与其他类似的(通常是较大的)团体相往来。
然而,在今天这个开放的社会里,情形可就完全不同了。不仅要想有别于整个的文化主流,建立起另一套可以支持这些相异点的体系,还要想法在这充塞著各种不同思想的文化主流中占有一席之地。若要组成如是健全的体系,就必须改革与振兴过去对基督徒婚姻所持有的陈腔滥调。同时,我们也必须超越这些老朽的方式而进入新的语言范畴中,而这些薪的语言是要在和那些与我们意见相左但又不得不生活在一起的人彼此相互交流之下发展的,因为闭关口守的时代毕竟已经过去了。
但只是找到这些有可能激发现代人的想象力和触及他们的良知的语言并不够,因为为了适应一开放的社会,在基督徒婚姻方面我们除了发明新颖、时髦的语言之外,还需要交谈方式方面的创新与新
248
教学法,即便这些创新的见解与字汇均已齐备,我们还缺少打入人们座车的收音机、家庭内的电视机、电影、书报摊、交易中心及闹市的途径。我们固然已有了婚前辅导的课程,但究竟不够完善,但对那些已婚的,包括各种年龄的夫妇,我们至今还没有研究出一套可以应用的教学法。
而有的问题是应当由组成教会团体的成员们,包括已婚的夫妇、年轻人、牧灵工作者、神学家、教会法学家、科学家、专业人员等负责解决。一个例子说:我们若是深刻的推敲一番圣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四、第五两章中所提的婚姻观,在现代人的眼光中究竟对他的论点还能加添些什么?若想使其具有真正现代化的格调,应该以何种语言取而代之?应该想出什么方法使这信息可以在不同的范畴中,在更多人面前,表露得更加清晰?若要帮助人们进入,且生活在这种性、婚姻与家庭的美景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体系作后盾?
在这类的研究中,我们不仅应该对教会论述婚姻所用的古旧方法作重新的审阅,同时也应在法律、圣事与圣召的语言方面赶上时代。为了能够得到对恩宠——即圣事、圣召的恩宠,以及实际的与治疗的恩宠现代化的顿悟与语言,我们必须找出一种特殊的方法。另外,对基督徒婚姻与其他圣事之间关系的新的了解也相当重要:基督徒的婚姻与圣体圣事固然有关,但或许与圣洗与神品之间的关系更为特殊,因为在圣洗、神品、婚姻这三件圣事中,基督徒均蒙召生活在与基督的结合中。而在每一个事例上,都有著透过语言及行动所表现出来的信仰的透视。故此,信仰的教学也是必要的。再者,每一个事例也必须有一个社会性的结构作支柱,因如此才能在不同的观点中持守住有行为的信仰。
结论是:神学与牧灵的起点并不只是找出一些方法为窜改教会法上所有的古老的言语,为支持再婚。我们所需要的是,时时在语言、教学法以及具有支持件的现代化体系方而谋求诺展、改进与充实
249
,伴使基督徒的婚姻在今日能成为实在而可行的。这也就是许多人所谓的「远景」和所要研究、探讨和实行的首要对象了。然而,在朝向这目标全力以赴的同时,我们也要设法找到一些方法为帮助那些因婚姻不幸而自怨自艾的少数人,他们的亲友、家庭、和所有亟待援助的人。

注:本文译自美国天主教周刊 American, Feb. 24, 1973, pp. 160-162, 作者 Bernard M. Daly & Patrick Kerans. S. J. 均隶属于渥太华的加拿大天主教联会(The Canadian Catholid Conference)Daly 先生是Family Life Bureau的指导员,而 Kerans 神父是Social Action Office指导小组的一员。
250
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20号

天主教徒婚姻观

节选《天主教教理》
「男女双方是藉婚姻盟约结合为终身伴侣,此盟约以其本质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养子女,而且两位领洗者之间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一、天主计划中的婚姻
圣经是以天主按照自己的肖象创造男人和女人而开始,最后以「羔羊的婚礼」(默19:7,9)的神视完成。从始至终,圣经讲论婚姻及其「奥迹」:婚姻的建立和天主所赋予的意义;婚姻的起源和目的;婚姻在整个救恩史中的各种实现;罪恶给婚姻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婚姻如何「在主内」(格前7:39)、在基督教会订立的新盟约中得到更新。
受造界中的婚姻
「夫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是由造物主所建立,并由祂赋予固有的法则。婚姻的创立者是天主自己」。婚姻的圣召已铭刻在男人与女人的本性上,造物主亲手所创造的人就是这样。 虽然长久以来,婚姻在不同的文化、社会结构和灵性态度上经历无数变化,但它并非是一种纯粹人为的制度。这种多元性,不应使人忘记婚姻的共同和永恒特征。尽管婚姻制度的尊严未能在各处以同样的亮度彰显出来,所有文化都认为婚姻结合是相当伟大的。「因为个人及社会的幸福跟健全的婚姻与家庭生活,紧密相连」。
天主因着爱而造了人,也召叫人去爱;这是整个人类最基本和与生俱来的圣召。因为人是按照天主的肖象和模样而造成的 而天主本身就是爱。天主这样造了男女,他们互相的爱情成为反映天主对人类绝对和永恒之爱的肖象。在造物主的眼中,这爱情是美好的,非常美好的。这爱情得到天主的祝福,目的是使它不断衍生,并实现于照管受造物的共同工程之中:「天主祝福他们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创1:28)。
圣经确定男女是为了对方而受造的:「人单独不好。」女人是男人的「亲骨肉」, 就是说, 与他配对的她, 与他平等的她,与他最亲近的她,是天主赐给他作为「助手」的,如此她代表那「救助我们的天主」。「为此,人要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18-25)。这意味着他们两人的生命永远结合在一起, 主曾亲自说明这种结合,祂使人想起造物主「最初」的计划:「这样,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玛19:6)。
罪恶统治下的婚姻
每个人在他周遭或在他自己内,都会经验到邪恶。 这经验也会在男女关系上感觉到。他们的结合时常受到纷争、支配欲、不忠、嫉妒和冲突的威胁,这可能逐渐导致仇恨和决裂。 根据不同的文化、时代和个人, 这种混乱现象可能以一种或多或少的尖锐方式出现,也可能或多或少得以克服,但它似乎具有一种普遍的特征。
我们沉痛地看到的这混乱现象,根据信仰,并非来自男女的本性,也不是来自男女关系的本质,而是来自罪恶。原罪使人与天主决裂后,第一个后果就是破坏了男女之间原先的共融。他们的关系被彼此的怨怼所扭曲;造物主原先恩赐他们互相喜爱 却变成支配对方和贪婪的关系;男女要生育繁殖和治理大地的美好圣召,已添上怀孕和谋生求食的痛苦。
然而,受造界的秩序虽遭严重扰乱,但仍然存在。为治愈罪恶的创伤,男女需要恩宠的助佑;天主既是无限仁慈的,祂从不拒绝施恩。没有恩宠的助佑,男女便不能实现他们生命的彼此结合,为了这种结合,天主才「在起初」创造了他们。
在旧约法律教育法下的婚姻
天主是那么慈悲的,从没有舍弃罪人。随着罪恶而来的处罚,「怀孕的苦楚」(创3:16)、「汗流满面」地辛劳工作(创3:19),也构成限制罪恶损害的良方。人在堕落以后,婚姻有助人克服自我封闭、自私、对个人逸乐的追求,而使自己向他人开放、彼此互助、自我牺牲。
在旧约法律的教育法下,涉及婚姻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的道德良知得以发展。族长和君王的多妻制度仍未明确地被放弃,然而,天主给梅瑟的法律旨在保护女人,反对男人任意支配女人。即使如此,按照主的话,此法律仍带有男人「心硬」的痕迹:为这个缘故,梅瑟准许人休妻。
先知们在夫妇专一和忠贞的爱情的形象下,看到天主与以色列所订立的盟约,于是准备选民的良知,加深他们了解婚姻的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卢尔德传和多俾亚传,以感人的记载,见证了婚姻的崇高意义、夫妻之间的忠贞与恩爱。圣传时常在雅歌一书里,看到人类爱情的独特表达,也是天主之爱的纯真反映──那「猛如死亡」之爱, 「洪流也不能熄灭」之爱的反映 (歌8:6-7)。
在主内的婚姻
天主与其子民以色列之间的婚姻盟约,为那新而永久的盟约预作准备。在此新盟约中,天主子借着降生成人,牺牲性命,与祂所拯救的人类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如此,为「羔羊的婚宴」(默19:7,9)预作准备。
耶稣在公开生活之始, 应祂母亲的请求, 在一个婚宴上施行了第一个标记(神迹)。教会耶稣在加纳婚宴的临在,认为非常重要。这里,她看到对婚姻之美好的肯定,并意会到一个宣告:自那时起,婚姻要成为基督临在的有效标记。
耶稣在宣讲时,明确指出男女结合的原义,一如造物主自起初所愿意的那样。梅瑟准许人们休妻,是对人的心硬作出让步 。男女之间的婚姻结合是不可拆散的:是天主亲自制定的:「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6)。
对婚约的不可拆散性这种明确的坚持,曾使人感到困惑,并且看来好像是一项不能实现的要求。可是,耶稣没有加给夫妇一项不能承受的重担,比梅瑟法律更沉重的担子。祂来恢复受造界被罪恶所扰乱的原有秩序,亲自赋予人力量和恩宠,好能在天主国的新幅度中度婚姻生活。夫妇是借着追随基督、牺牲自我和背负自己的十字架,才能「领悟」婚姻的本义,并在基督的助佑下,把它生活出来。基督徒婚姻的恩宠是基督十字架所产生的果实,十字架是整个基督徒生活的泉源。
关于这一点,保禄宗徒用以下的话清楚地说明:「你们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并为她舍弃了自己,为圣化她」(弗5:25-26),又立刻接着说:「『为此,人要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教会说的」(弗5:31-32)。
整个基督徒生活带有基督教会夫妻之爱的标记。使人加入天主子民团体的圣洗,已经是一项婚姻奥迹:它可以说是婚礼前的沐浴,接着就是婚宴──感恩祭。基督徒婚姻则成为有效的标记,是基督教会缔结盟约的圣事。既然婚姻象征并通传恩宠,那么,两位受过洗礼者之间的婚姻就是新约的真正圣事。
为天国而守贞
基督是整个基督徒生活的中心。 基督徒跟基督的关系, 比跟其它家庭的或社会的关系更为重要。自教会开始,已有些男女放弃了婚姻的莫大好处,为要追随羔羊,无论祂到那里,都常跟随祂,为关注上主的事情,为尽力中悦祂3,为迎接新郎的来临4。基督曾亲自邀请某些人追随祂度这种生活,而祂本身就是这种生活的模范:
有些阉人,从母胎生来就是这样;有些阉人,是被人阉的; 有些阉人,却是为了天国而自阉的。能领悟的,就领悟罢!(玛19:12)
为天国而守贞,是圣洗恩宠的一种扩展;是一项有力的标记,象征人与基督之关系的优越性;也是热切期待祂再来的标记,使人想起婚姻是现世存在的一种关系,是会逝去的。
婚姻圣事和为天国而守贞,两者都是来自主自己。是祂赋予这两种生活意义,并给予它们所需的恩宠,好按照祂的圣意而生活。为天国而守贞的价值,与基督徒的婚姻观是不可分割的,而且相得益彰:
诋毁婚姻,就是削减守贞的光辉。赞扬婚姻,就是提高对守贞的赞扬。与坏的相比才显示出的美好,不可能是真的美好。比那确实美好的更为美好的东西,才是最美好的。
二、婚姻庆典
在拉丁礼中,如双方新人是天主教徒,他们的婚礼通常在弥撒中举行,因为所有圣事与基督的逾越奥迹都是相连的。在感恩祭中,新盟约的纪念得以实现:基督在新盟约中永远与祂钟爱的净配──教会──结合,为了她而自作牺牲。故此,这是十分合适的事:就是在感恩祭中,双方新人誓许合意,互相交付自己,把一生奉献给对方,与临现在感恩祭中的基督教会所作的奉献结合,来印证这誓盟;同时,藉同领感恩(圣体)圣事,在基督的圣体圣血中共融合一,在基督内「成为一体」。
「由于婚姻礼仪庆典是圣化的圣事行动,……它本身一定是有效的、有价值的和有效果的」。为使即将结婚的夫妇妥善准备自己的婚姻庆典,他们适宜先领受忏悔圣事。
在拉丁教会中,双方新人通常被视为是基督恩宠的施行人;是他们两人在教会面前,经互表合意,而互相授予婚姻圣事。在东方礼中,婚姻圣事(称为「加冠礼」)的施行人是司铎或主教,他们在接受新人彼此的合意后,便依次为新郎新娘加冠,象征婚姻盟约的订立。
不同的礼仪传统都有很多的祝福婚姻及呼求圣神祷词,祈求天主在新婚夫妇,尤其在新娘身上赐予祂的恩宠和祝福。借着婚姻圣事的呼求圣神祷词,新婚夫妇领受圣神,就是基督教会之间爱情的共融。圣神是他们盟约的印记,他们爱情永不枯竭的泉源,也是使他们的忠贞历久常新的力量。
三、婚姻的合意
婚姻盟约的主角是受过洗的一男一女;他们可自由结婚并能自由地表达他们的合意。所谓「自由的」就是:
──没有受到强迫;
──没有受到自然律或教会法的阻碍。
教会认为新婚夫妇彼此的合意是「成立婚姻」不可缺少的因素。没有合意,也就没有婚姻。
婚姻合意是一项「夫妇互相授受自身的人性行为」:「我接纳你作我的妻子。我接纳你作我的丈夫」。这使夫妇连结一起的合意,在他们两人「成为一体」时,得以完成。
合意应是每个立约人的自愿行为,不受暴力或外在重大威胁所迫使。任何人间的权力都不能取代这合意。如果缺少这分自由,婚姻也就无效。
为了这个原因(或为了其它导致婚姻无效而不成立的原因),教会可在主管的教会法庭审查有关情况后,宣布「婚姻无效」,即这婚姻从未存在过。这样,缔约双方可自由结婚,唯须履行前约所有的自然义务。
在婚姻庆典中,证婚的司铎(或执事)以教会的名义接纳新人的合意,并给予教会的祝福。教会圣职人员以及见证人的临在,明显表达出婚姻是教会的事。
因此,教会通常要求信友以教会的仪式来缔结婚约。以下一些原因有助于解释这个要求:
──婚姻圣事是一项礼仪行动,因此它的庆典适宜在教会的公开礼仪中举行;
──婚姻使人进入教会内的已婚族群(Ordo),并制定在教会内、夫妇之间以及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既是在教会内一种生活的身分,故此婚姻必须得到确认(因而[结婚时]应有见证人);
──合意的公开特质,保障夫妇曾经作出的「承诺」,并帮助他们忠贞不渝。
为使夫妇的「承诺」是一项自由而负责的行动,并为使婚约具有坚固而恒久的人性的及基督信仰的基础,婚前的准备是极为重要的:
父母和家庭所给予的榜样和教导,乃是婚前准备的最好途径。
牧者和作为「天主大家庭」之基督徒团体的角色,为传递婚姻和家庭的人性的与基督徒的价值观,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我们的时代,很多年轻人具有破碎家庭的经验,这些家庭不能再充分地保证婚姻价值观的传授:
关于夫妻之爱的高贵、任务和实行,应在家庭内,给年轻人适当和实时的指导,俾使他们能学习贞洁的品格,在适当年龄上,由庄重的订婚期过渡至婚姻生活。
混合婚姻与宗教不同的婚姻
在许多国家里,经常出现混合婚姻(天主教徒与受过洗的非天主教徒结婚)。结婚者双方与牧者应特别关注这情况。与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结婚(即天主教徒与未受洗者)更应审慎。
夫妇之间即使宗派不同,并不会为婚姻构成不能克服的障碍,只要他们能够共同分享彼此从各自的团体中所得到的一切,而且互相学习对方如何以自己的生活方式忠于基督。但是,我们也不应低估这种混合婚姻所产生的种种困难。这些困难的起因,是由于基督徒的分裂仍未解决。夫妇在自己的家庭里,难免会感受到基督徒分裂的痛苦。宗教信仰的差异更可能加剧这些困难。有关信仰的分歧,对婚姻本身的不同见解,还有宗教思想的不同,都可能构成婚姻生活中紧张关系的来源,尤其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由此产生对宗教冷漠的诱惑。
根据拉丁教会现行的法律,混合婚姻须获得教会当局的明文许可,才属合法。至于信仰不同的婚姻,其障碍要获得明文宽免才算有效。为获得准许或宽免,双方新人应明白和接纳婚姻本质上的目的和特质,而且天主教的一方要承诺,有责任让子女接受天主教的洗礼及教育。
在很多地区,由于教会的合一交谈,有关的基督徒团体为这种混合婚姻已经能够制订一些共同的牧民守则。其目的是为帮助这些混合婚姻的夫妇在信仰的光照下,在他们特殊的情况下生活;并且帮助这些夫妇克服因彼此之间的义务、以及各自对所属教会团体的义务,所引起的紧张关系。这些守则还鼓励夫妇充分发展他们信仰的共同点,并尊重彼此的分歧点。
与宗教不同的人士结婚,天主教的一方也有特殊的任务:「因为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了圣洁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丈夫而成了圣洁的」(格前7:14)。如果这种「圣化」导引另一方自愿皈依基督的信仰,那么,为基督徒的一方和为教会来说,确是莫大的喜乐。诚挚的夫妻之爱,谦逊而忍耐地实践家庭生活的美德,恒心地祈祷,都能准备那不信主的一方接受皈依的恩宠。
四、婚姻圣事的效果
「因有效婚姻在夫妻间产生的关系,其本质是排他和永久的;此外,在基督徒的婚姻上,更藉婚姻圣事,使夫妻身分的义务和地位得以坚强,犹如被祝圣一般」。
婚姻关系
配偶彼此作出给予和接纳的合意是得到天主亲自确认的。从他们的婚姻盟约中「产生天主法律所肯定的一个制度,在社会面前亦然」。夫妇的盟约融入天主与人类建立的盟约中:「真正的夫妻之爱归宗于天主的爱」。
因此,婚姻关系由天主亲自建立的,于是受过洗的人之间的既成已遂婚姻,是永不可拆散的。这关系是由夫妇自由的人性行动和圆房所产生的,从此不能废止,而且形成由天主的忠信所保证的一项盟约。教会没有权力违反天主上智的这个安排。
婚姻圣事的恩宠
「[基督徒夫妇]以他们的身分(order)及生活方式, 在天主子民中,具有专属于他们的本有恩宠」。婚姻圣事本有的恩宠是为使夫妇间的爱情更趋完美,并且巩固他们那不可拆散的结合。借着这恩宠,「他们彼此在夫妇生活中,在生育和教养儿女时,互相帮助成圣」。
基督是这恩宠的泉源。「犹如古时,天主主动与自己的子民订立爱的及忠信的盟约;同样,现在,身为人类救主及教会净配的基督,藉婚姻圣事,与基督徒夫妇相遇」。基督同他们在一起,赋予他们力量,使他们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追随祂,跌倒后再站起来,互相宽恕,彼此背负对方的重担,「怀着敬畏基督的心,互相顺从」(弗5:21);而且以一种超性的、细致的和丰富的爱情彼此相爱。祂使他们在爱情和家庭生活的喜乐中,在今世就预尝羔羊的婚宴:
我从哪里汲取力量,以令人满意的方式,描述那由教会所结合、由奉献所巩固、由祝福所印证、由天使所宣布、并由天父所确认的婚姻、所带来的幸福呢?……两个基督徒在同一的希望、同一的渴望、同一的纪律、同一的服务中结合在一起,是多么的美妙!他们是同一天父的子女、同一主人的仆人;他们灵肉一致;实际上,他们真正两人成为一体,甚么也不能使他们分开。哪里身体是一个,那里精神也是一个。
五、夫妻之爱的益处和要求
「夫妻之爱包括一个整体,整个人的构成因素都包括在内──身体和本能的需求、感觉和情感的力量、心灵和意志的渴望。它追求彼此的融合要全人以赴,这种融合远超身体的结合,并导向一心一德的融合;它要求在决定性的彼此交付中,既不可拆散,又要忠贞不渝;并且怀有对生育开放的心态。 一言以蔽之,这是所有夫妻的自然之爱的正常特质,但它(基督徒的婚姻)以一种新的意义,不但净化,并且加强这些特质,甚至提升它们,使之成为基督宗教特有价值的表达」。
婚姻的专一性和不可拆散性
夫妻之爱,就其本质而言,要求两人以整个生命结合为一,组成家庭(团体),而且不可拆散:「这样,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玛19:6)。「他们被召,日复一日地忠于他们彼此相互交付的婚约,在共融中不断成长」。这种人性的共融,藉婚姻圣事所赋予的在耶稣基督内的共融,得以坚强、净化和圆满,并且透过共同的信仰生活和一起领受感恩(圣体)圣事而不断加深。
「夫妻两人以平等的位格尊严,完全相爱,在上主所确认的一夫一妻制中,更清楚显示出来」。多夫多妻制违反男女平等的位格尊严,以及夫妻之爱的特质,因为夫妻之爱是专一的、排他的。
夫妻之爱的忠贞
夫妻之爱,就其本质而言,要求一分不可侵犯的忠贞。这是他们彼此把自己赠予对方的结果。夫妇的爱情应是决定性的,不能是「直到另行通知为止」的临时措施。「婚姻生活的密切结合,是二人的互相交付,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须彼此完全忠信,并需要一个不可拆散的结合」。
夫妇之爱的忠贞最深入的缘由,是来自天主对其盟约、和基督对其教会的忠贞。婚姻圣事赋予夫妇能力,去重现(represent)这分忠贞,并为之作证。借着圣事,婚姻的不可拆散性得到一个新而更深刻的意义。
与一个人一辈子结合在一起,似乎是太难,甚至视为不可能。因此,更须宣告这一喜讯:天主以坚定不移的爱来爱我们,夫妻分享这爱,而这爱扶助和支持他们。他们借着彼此的忠贞,能成为天主信实之爱的见证人。靠天主圣宠的助佑,夫妻往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忠实作证,实应获得教会团体的感谢和支持。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种种原因,婚姻的同居生活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教会准许夫妻分居,即终止同居生活。但夫妻在天主前仍是丈夫和妻子;他们不可与另一人结婚。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如可能的话,彼此和好。基督徒团体应帮助这些人以基督徒精神生活,忠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因为那是不可拆散的。
今日,在许多国家里,不少天主教徒按照民法办理离婚,并依照民法再婚。教会由于忠于耶稣基督所说的话──「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10:11-12)」,坚决认为:如果第一桩婚姻仍有效的话,便不能承认新的婚约有效。如离婚的人依民法再婚的话,客观上,他们就是违反天主的法律。只要这情况一直持续下去,他们便不可领圣体。基于同一理由,他们不能执行某些教会的职务。忏悔圣事的和好,也只能给予那些悔改、承认自己破坏了婚姻作为盟约和忠于基督的标记,并保证自己在完全禁欲中生活的人。
有些基督徒处于上述情况中,却常常保存自己的信仰,并愿意以基督徒精神教养自己的儿女,对这样的人,司铎和整个团体应表示关切,使他们不致自视为离开教会的人。他们既是受了洗的人,可以而且应该参与教会的生活:
要邀请他们聆听圣言、参与弥撒圣祭、恒心祈祷,协助慈善事业以及团体为谋求正义所发起的工作,以基督信仰教育子女,培养补赎的精神和习惯,好能日复一日地祈求天主的恩宠。
对生育的开放
「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为生育并教养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高峰与冠冕」。
子女是婚姻极其宝贵的恩赐,而且为父母本身,亦大有裨益。天主亲自说过:「人单独不好」(创2:18),「在起初,天主创造了人类,有男有女」(玛19:4);祂愿意人特别参与祂的造化工程。天主也降福男人及女人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创1:28)。 所以,真正的夫妻之爱,以及出自夫妻之爱的整个家庭生活制度,其目标就是使夫妻们,在不轻视婚姻其它宗旨的条件下,毅然地准备和造物主及救主的爱合作,因为祂就是通过夫妻,使祂自己的家庭日益扩展充实。
夫妻之爱的生育力延伸到道德、精神和超性生活的成果上,父母把这些成果透过教育而传递给子女。父母是子女最主要和最先的教育者。在此意义下,婚姻和家庭的基本任务是为生命服务。
对那些天主没有赐予子女的夫妻来说,无论就人性的或基督徒的观点来看,他们仍可享有一个充满意义的夫妻生活。他们的婚姻可因着实践爱德、殷懃待客和慷慨牺牲,而散发光芒。
六、家庭教会
基督愿意在若瑟与玛利亚的圣家里出生和成长。教会就是「天主的家庭」。从教会开创,其核心往往是由那些「全家都信了」的成员所组成的。他们在皈依时,也渴望「全家」得救 这些信友家庭,在不信主的世界中,成为度基督徒生活的被孤立的小族群。
现今,在一个往往对信仰陌生甚至敌视的世界里,信友家庭作为活泼信仰生活的园地、散发信德之光的中心,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一个古代名称──家庭教会──来称呼家庭。父母在家庭中「以言以行,作他们子女信仰的启蒙导师,用心培养他们每人的圣召,尤其是修道的圣召」。
就是在家中,作父亲、母亲、子女的,以及所有成员,「借着领受圣事、祈祷与感恩的行动,圣善生活的见证、克己和爱德行动」,以特殊的方式,实行他们源自洗礼的司祭职。因此,家庭是培养基督徒生活的第一所学校,也是「培育丰富人生的学校」。人在家庭里学习工作的劳苦和喜乐、兄弟之爱、慷慨宽恕之道,甚至常常宽恕,特别是透过祈祷和生命的奉献,去钦崇天主。
我们仍要记得那些为数众多的独身者。他们独身是由于他们生活的具体环境所迫,而往往并非自愿,但他们特别接近耶稣之心,因此,值得教会,尤其是牧者们的特别爱护及热切关怀。他们当中有不少往往是由于贫穷而没有人间的家庭,也有些以安贫乐道的精神在自己的处境中生活,事奉天主和近人,树立基督徒生活的模范。我们应为他们打开家、「家庭教会」和教会大家庭的门。「在这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没有家庭的:教会是每一个人的家,是大家的家,特别是那些『劳苦而负重担的人』(玛11:28) 的家」。
撮要
圣保禄说:「你们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并为她舍弃了自己。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教会说的」 (弗5:25,32)。
透过婚姻盟约,一男一女组成一个共同生活及互爱的亲密共融团体;婚姻盟约是造物主所创立,并赋予固有的法则。婚姻的本质指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两位受过洗的人的婚姻也由主基督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婚姻圣事象征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它赐予夫妻恩宠,使他们以基督教会的爱彼此相爱。如此,这圣事的恩宠成全夫妻之间的人性爱情,强化他们之间那不可拆散的结合,并在迈向永生的旅途中圣化他们。
婚姻建基于缔约双方的合意,就是建立在彼此决定性地把自己交付给对方的意愿上,其目的是为活出一个忠贞和传衍生命的爱情盟约。
由于婚姻确立夫妻在教会内生活的公开地位,故此婚礼宜公开举行,安排在礼仪庆典中,在司铎(或教会认可的证人)和其它证人及信友团体前举行。
专一性、不可拆散性及对生育的开放皆是婚姻的要素。多夫多妻制违反婚姻的专一性。
离婚则分开天主所结合的。拒绝生育是使夫妻的生活失去其「最宝贵的恩赐」,就是子女离婚者于其合法成婚的伴侣尚健在时再婚,就违反了基督所教导的天主的计划和法律。这些人虽未与教会分离,但亦不可领圣体。他们仍须度基督徒的生活,尤其要教育子女度信德生活。
基督徒的家庭是子女们首先接受信仰宣讲的地方。为此,家庭非常合宜地被称为「家庭教会」,是祈祷和恩宠的团体,人性品德和基督徒爱德的学校。

基督徒婚姻辅导专栏

基督徒婚姻辅导专栏。(全部版权归作者所有;此处仅供公益性参考学习)

更深的合一:婚姻关系

此手册的出版是希望作为一个工具,帮助读者在婚姻关系上建立真正的合一……所带出的果效是使美满的婚姻变得更美满,苦涩的婚姻成为甘甜,神的名也因而得荣耀。

家为神所系--幸福家庭之秘诀
基督徒的婚姻观与性生活、家庭使命、爱的真谛、接纳对方、沟通、夫妻的本份、父母的本份及子女的管教、儿女的本份、婆媳之间、金钱的管理幸福家庭之秘诀……

牵手一世情

不是心理学的分析和技巧,乃是一条有血有泪的心路历程。一对平凡到不能再平凡的夫妻如何依靠神的恩典,从流泪谷学习到在圣经中找出路?又如何从自杀离婚的边缘,进步到你侬我侬的恩爱夫妻?诚邀你一起来学习!

婚姻问题解答
本书调查并收集许多海内外中国学人提出的婚姻问题,首先帮助在圣经真理、原则上建立根基;然后用七个分题作具体而实际的讨论,并有对参与婚姻协谈者的建议。

家是爱之窝

作为一个基督徒,如何才能找到一段美好的婚姻?到底秘诀在哪里?到底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幸福而美满的家庭呢?这是很多弟兄姊妹所关心的,或许本书可以给您一点分享……

成熟之爱
在本书中,约瑟从他的心里和他的探讨中分享了作为一个丈夫或妻子应该怎样学习做一个公正的人。他也为成熟的婚姻关系提供了11把钥匙,希望弟兄姊妹能从他的分享中获益,令您的婚姻更加成熟美满!

建立属灵的家庭

基督徒对婚姻的认识、属灵家庭建立之原则、基督是一家之主的实行、夫妇箴言、家庭生活见证、培育训练孩子、如何培养敬虔的下一代、戴德生的父母、造就故事等。

『活出基督』之婚姻
倪柝声弟兄写的此文简明扼要地回答了这样几个问题:已结婚/订婚的有一方不信怎么办?需要结婚而找不到对象怎么办? 童身、离婚、寡妇与奸淫的罪的问题等。

温馨家庭之旅(组员本) (组长本)
苏颖智博士:这是为夫妇小组而设的课程,目的是:透过分享、反省及讨论,了解自己的光景;透过代祷、见证,互相包扎和激励;透过查经,清楚神的指引;透过实践神的话,改善夫妻及家庭关系。

妻子祷告的力量

推荐给每一个已婚姐妹,尤其是婚姻家庭面临试探的姐妹更是必读!本书旨在帮助你靠着祷告的大能,喜乐地参与神定意要在丈夫身上成就的大事,书中含括了三十个造就成功男人的代祷主题。

爱--颠扑不破的真理

综合三十年的研究,简单的结论如下:造成现代夫妻离婚的第一号原因,是「长期发生冲突」。人最大的需要是爱;了解──建立爱的关系之钥;化解冲突的两招;自我关系的突破……

圣地爱语(女性篇) (男性篇)
著名深资婚姻家庭顾问薛查理的作品。这是针对少男少女而写的恋爱婚姻指导、预备踏上红毯者的最佳指南,也是对已婚者再一次“爱的叮咛”……文风幽默风趣,令人爱不释手

理想的婚姻
理想的婚配与沟通、理想的丈夫与妻子、理想的管理与关系、理想的婚礼、爱你的孩子……

妇女与家庭—冯志梅专栏文摘

你可知道男人最大的需要究竟是什么?什么是婚姻的三大杀手呢?你的态度又将怎样影响你的生命?

活在爱中的秘诀

这是家庭人际关系的深度心理学类书,由芝加哥家庭心理诊所专业双语心理治疗师黄维仁博士撰写,其权威性和实用性都颇有口碑。

婚之盟(小组辅导资料)
全书以圣经作原则,运用简炼的文字,具体而系统地提供十一周更新婚姻关系的内容,例证丰富而多样化…帮助夫妇们实践神对婚姻的旨意,并籍此经历神的祝福。

妻子的角色
单页面。由资深婚姻辅导李长安&冯志梅夫妇主讲,内容为圣经中妻子的应有角色与相关见证。

天作之合

当今教会的离婚现象已经日益频繁了;究竟圣经是怎样在这方面教导我们的?

真爱的表达
单页面。由资深婚姻辅导冯志梅姊妹向你分享她简洁却新颖的婚姻幸福秘诀,强烈推荐!

爱之语

本书将带领读者跨越两性沟通的迷思与阻隔,进行一场婚姻的内在革命,以缔造天长地久的永恒恋曲!
如何为你的妻子祷告

作者以20个代祷主题,来勉励为人丈夫者,敢于操练祷告,让婚姻关系变得更理想。

合神心意的家庭
根据刘志雄长老十个讲道录音笔录的相关信息分享。

信徒离婚原则汇编
对婚姻不幸破裂,想离婚的信徒而言,这个信徒离婚原则的名牧指导汇编,就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婚姻触礁怎么办?

一对打算离婚的基督徒夫妇与辅导牧师之间的谈话实录。能使大家对婚姻有更清楚的正确观念!
如何应对婚姻中的危机?

作者盖瑞.查普曼博士是北美著名的婚姻辅导专家,本书简洁清晰,是很好的婚姻危机指南。

婚姻暴力网贴汇编
由"如何面对婚姻暴力和虐待"、"解除婚暴绝招"、"宽恕的真谛"等6篇网贴组成的婚暴主题小汇编。
 
如何做好夫妻
  
由陈增钦牧师夫妇,按照圣经中有关婚姻的经文所写的简明指南。

 为人妻子

神借着一本叫《Created To Be His Helpmeet》(被造成为贤内助)的书,给了常感婚姻痛苦的作者以很大的亮光和帮助!
 
婆媳之间*杂文集
  
基督徒作家陈小小,生活中为人媳妇的点滴分享与感悟锦集。

双赢的婆媳关系
 
资深婚姻辅导冯志梅的婆媳关系感悟与思考,单页面。
 
男人需要尊重,女人需要爱
   
爱默生博士发现了如今50%婚姻失败的原因之一:忽视了双方的天然需求——男人天生需要尊重,女人天生需要爱。本书带你读懂对方的编码信息,进入夫爱妇敬的“活力圈”。
 
 

基督徒婚姻观

有关婚姻的经文: 创1:27-28; 2:18-25; 3:1-20; 箴5:18-19; 玛2:14-16; 太5:32; 19:3-12; 约2:1-11; 可10:1-12; 罗7:2-3; 林前7:9; 39; 弗5:21-33; 来13:4

(一) 上帝造男造女的原因
生养众多 (创1:28a)
管理全地 (创1:28b)
治理兽物 (创1:28c)
修理看守 (创2:15)
荣耀真神 (创2:24-25; 3:7-10; 参林前6:12-20)
那人独居不好, 上帝为那男人准备一个配偶, 作为他的好帮手, 从此他不再孤独, 有伴陪他渡过一生.
当代的切身问题: 我应该结婚吗? 我是否应踏入墙内或保持在墙外?

(二) 基督徒婚姻的基本观念
是上帝主动的关心 (创2:18; 2:21-22)
是上帝设立的制度 (创2:18; 24)
人的责任是当顺从 (创2:22-23)

人必须与上帝有密切的合作(即安息在上帝的面前, 参创2:21), 等候(信靠和顺服); 直到见到(认识)对方; 彼此接纳和欣赏 然後才立约成婚, 二人才能成为一体(创2:24).

(三) 您心目中的那一位?

男人心目中的女人? 女人心目中的男人?

1. 发型美感 1. 言行成熟

2. 性格柔顺 2. 良好风度

3. 相处态度 3. 工作态度

4. 容貌清秀 4. 体格健壮

5. 稍微化妆 5. 细心体贴

6. 讨人喜欢 6. 有安全感

7. 服饰美观 7. 服饰端庄

8: 内在美: 气质高雅 8. 外在美: 有气派感

9. 爱人如己: 喜欢帮助人 9. 爱人如己: 乐意帮助人

10. 爱 主 10. 爱 主

(四)友情与爱情之别

友 情 爱 情

1. 忠 诚 1. 忠 贞

2. 正 义 2. 真 诚

3. 可以是二人或多人. 3. 只限二人

4. 可以是同性或异性 4. 只限於异性

5. 从友情到知己 5. 从爱情到婚嫁

6. 义 务 6. 超越责任和义务

7. 心灵相同, 志同道合 7. 身心灵的结合

(五) 认识自己
知己知彼, 百战百胜, 当面对危机或挑战时, 才能迎刃而解.

  1. 我是个怎样的人? (性格方面))

  2. 我能做些什么呢? (智能方面)

  3. 我能控制情绪吗? (情感方面)

  4. 我的喜好是什么? (兴趣方面)

  5. 我人生目标何在? (心志方面)

  6. 我有什么价值呢? (价值观念)

  7. 我的信念是什么? (信仰观念)

  8. 我能面对失败吗? (现实观念)


再问自己: 我是否够成熟谈恋爱吗?


(六) 婚姻的目的
1. 完成神旨 (创1:28) -- 成全神的计划
2. 服事上帝 (创2:18) .. -- 作管家和帮手
3. 传宗接代 (玛2:14-15) -- 得着敬虔後裔
4. 成家立业 (诗127:3) .… -- 儿女皆是家业
5. 享天伦乐 (创2:23-25) -- 神圣结合奥秘6. 免得犯罪 (林前7:9) ... -- 避免情欲试探
7. 身心满足 (箴5:19) .. -- 使人知足快乐


创2:24 “因此, 人要离开父母, 与妻子连合, 二人成为一体”
注意三个动词: 离开, 连合, 成为一体

离开 --- 即与父母分离, 它含有夫妻合法结合成婚之意. 卓瓦特(Water Trobisch)认为忽视法律的夫妻关系是一种“偷窃的婚姻” 这种婚姻可能有爱和性, 但却没有真的责任感使婚姻关系能适当的平衡.


连合 --- 一词源自希伯来文, 意指黏附在一起. “夫妻黏在一起像两张纸一样, 如果硬要将两张紧紧相黏的纸都撕裂” 理想的婚姻是夫妻互相献出爱, 吸引对方, 彼此以信实相待. 当“连合”不存在时, 他们拥有的只一个“有名无实的婚姻”, 这虽然合法, 但是却没有爱.


成为一体 --- 涉及到性, 但又超越肉体. 卓瓦特说: “这是指两个人分享所有一切, 不只是身体, 不只是物质, 也包括他们的想法, 感受,他们的快乐, 痛苦, 他们的希望和恐惧, 他们的成功与失败” 然而他们个性和独特性仍保留, 并与另一半结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新关系. 当一体的关系不够时, 这对夫妇的婚姻一定不充实, 不快乐和不圆满。”


(七) 婚姻的选择
志同道合 (传4:9-10)
共同甘苦 (传4:11)
同心协力 (传4:12)
同舟共济 (林前7:39; 林後6:14)

(八) 婚姻的制度

  1. 一男一女 (太19:5; 弗5:31; 林前6:15)
    上帝起初创造亚当和夏娃, 是一男一女的, 婚姻是两性神圣的结合, 因此同性恋或同性结婚本不是神的心意. 也不是圣经的教导, 否则将带来许多社会和道德的问题, 包括乱伦, 爱滋病和性病的蔓延.
    # 婚姻不是同性的结合, 而是两性(异性)的联结. 为要扮演履行男女及夫妻之间的角色.
  2. 一夫一妻 (创2:24-25)
    这本是神的原意, 人要离开父母, 二人成为一体, 因此, 婚姻是人类最亲密的关系. “离开父母”的不是指身理上的离开, 而是在思量上有自主之意. 成立一个有责任感和拥有自主权的个别家庭单位.
    # 长大可作主了, 不要总是什么事都回家问父母的意见. 不然就闹得不愉快.

  3. 一生一世 (太19:6)
    婚姻是终身的, 直到其中一配偶离世为止. 圣经明记: 不可随意休配偶或另婚. 幸福的婚姻是两者共同有人生的目标和价值观 愿意白头偕老, 为要完成上帝的旨意.
     # 一生一世的, 不是半途而废的. 也不是另找一个代替的; 虽然相处有问题或遭遇难处, 是以可依靠主的教训和恩典去面对的. (参林前7:27)

  4. 4. 一服一爱 (弗5:28-33; 彼前3:8-9)
    幸福婚姻的基础: 彼此相爱及顺服, 两人要立志一同建立这个家庭. 这两个因素在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 今天许多的家庭问题都离不了这个大原则: 施爱与顺服. 以基督的爱和教会的顺服作比喻(弗5:22-23).
    # 有爱才能有绝对的顺服, 有完全的顺服才能有完全的爱, 爱不够就不能顺服, 因为爱和顺服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九) 婚姻的生活
    婚姻三大钥匙:
    权柄的运用 (林前7:2-5)
    爱心的表达 (林前13:1-8)
    顺服的行动 (弗5: 20-25)
     
    (十) 男女的差异
    角色的差异
    古代与现代的夫妻角色
    2. 需要的差异
     

    女性的五大需要 男性的五大需要


    1. 柔情蜜意 1.性的满足


    2.
    谈心沟通 2. 康乐玩伴

    3.
    委托终身 3. 以妻为荣

    4.
    经济安全 4. 家庭管理

    5.
    家庭委身 5. 倾慕赞美


3. 脑部运作的差异
男女脑部结构和运作不同:
人生目标的差异
男人想的是计划与目标, 女人想的是人际与家庭.
衡量人生价值的差异
男人最怕失业, 女人最怕离婚.
适应环境变迁的差异
男人较快安定, 女人较慢调整.
性格特徵的差异
男人重理性分析, 但粗心大意. 女人重感情直觉, 但细心易妒.
配搭与差异
如果世上只有男人, 就不会有什么节期乐趣.
如果世上只有女人, 也不会有什么新的发明.
 
(十一) 婚姻的危机
婚姻问题的产生乃因丈夫或妻子在某些地方偏离了圣经的教导和标准(譬如创2:24及其他部份所记载的)
不良沟通 口头讯息和非口头讯息不一致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误会.
自我中心 防卫性重, 保护自己, 不易信人, 猜疑对方, 爱责备人.
紧张关系 人际关系的紧张起缘於不愿意改变自己, 以致拉近关系.
这些紧张关系与下列六件事项是息息相关的:

性欲 -- 得不到满足, 产生恐惧或厌恶感.
角色 混淆, 冲突, 不清楚其角色.
宗教 兴趣和虔诚程度差距太远.
价值 对某事或某物的看法, 信念和态度不太一样.
需要 饮食起居, 支配, 掌握, 拥有或帮助人的需求不一致.
金钱 对经济的价值和态度相距太大.

敌对和冷战
混乱和失望
撒退和遗弃
外遇
离婚


(十二) 美满的婚姻
良好关系, 和谐相处.
沟通无阻, 建立关系.
肯定角色, 站好岗位.
设立祭坛, 制造气氛.
创意生活, 不再乏味.
中保介入, 预防外遇.
团契生活, 扩展社交.
教会生活, 参与服事.
男: 注重事业及目标, 看长远的事. (祭司, 仆人, 先知)
女: 注重家庭及关系, 看现在的事. (助手, 使女, 见证)
丈夫的责任是头(领导), 供应和保护.
妻子的责任是颈(助手), 助理和助教.
 
(十三) 对单身者的劝勉
1. 接受神的旨意. (太19:11; 林前7:7; 25-7:27; 34; 40)
2. 能专心服事主. (林前7:34)
3. 不需要自卑或过於羡慕墙内的人.
寻找创意的工作, 以弥补身心的空缺.
过着充实有意义的生活, 作个快乐人.
 
婚前双方要回答的63个问题

  • 彼此之间

我对婚姻有什么期望?
我对伴侣的期望是否实际?
我准备在婚姻中付出什么?
我是否愿意为这个关系作出努力?
我有什么品优点?
这些优点可以怎样运用在婚姻之中?
我有什么弱点?
这些弱点对我们的关系会有什么影响?
我打算怎样面对这些弱点?
我的伴侣察觉我的弱点吗?
我的伴侣由此什么优点和弱点?
我怎样面对他的优点和弱点?
我爱我的伴侣吗?
我对伴侣的爱是否有所保留?
若有, 我打算怎样面对这问题?
倘若伴侣生病, 或遭遇难题, 我会怎办?
倘若我生病, 或遭遇难题, 我的伴侣会否支持我?
我们之间有良好的沟通吗?
我们会不会吵架?
我们怎样处理彼此之间的冲突?
我们打算怎样改进彼此之间的沟通?
我的伴侣有什么东西会令我厌烦?
我怎样面对这些东西?
我打算改变伴侣的性格或习惯吗?
我打算改变自己的性格习惯吗?

  • 家庭

我准备如何跟伴侣的父母及家人相处?
我的伴侣准备如何跟我的父母家人相处?
这些相处有困难吗?
若有, 我们会怎么样?
我们是否来自类似的社会背景?
若不是, 会带来适应上的困难吗?
我们对彼此家人的态度是否相似?
我们打算在婚後家人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 隔多久才见面一次?
我怎样协调新旧家庭对我的期望?

  • 金钱


我们对钱的态度是否接近?
我们怎样看储蓄?
我们对慈善捐款, 奉献, 帮助别人的态度如何?
我们准备过一种怎样的生活方式? 豪华的或俭朴的?
我们打算怎样利用假期?
倘若经济出现困难, 我们会怎办?

  • 运用馀暇

我们怎样运用空闲时间?
我们有相同的兴趣吗?
我们之间有没有一些兴趣是对方不喜欢的?
这问题会带来适应上的困难吗?
我们是否期望馀暇时两个人在一起?
我们有相同的好朋友吗?
我的伴侣喜欢我的朋友吗? 有没有一些朋友是伴侣不喜欢的?
我喜欢伴侣的朋友吗?


我们对性有什么期望?
我们会坦诚讨论性的问题吗?
我的伴侣愿意把他对性的看法和感受告诉我吗?
倘若我们的性生活出现困难, 我们会怎办?
我们对避孕有什么看法?
我们打算采用怎样的避孕方法?
为什么选择这方法? 这方法对我的伴侣有害处吗?

(F) 儿女
我们打算有儿女吗?
我的父母希望我们有儿女吗?
倘若双方有歧见, 我们怎样解决?
我们打算在什么时候才生第一个子女?
我们对养育儿女的方法有一致看法吗?
倘若在没有预期的情况下怀孕, 我们怎样面对?
有了儿女对我们的婚姻生活有什么影响?
我们如何面对这些影响?
(资料取自香港突破出版社 第145期 作者: 汪蔼宜)


RULES FOR A Happy Marriage
1. Never both be angry at the same time.
2. Never yell at each other unless the house is on fire.3. If one of you has to win an argument, let it be your mate.
4. If you have to criticize, do it lovingly.
5. Never bring up mistakes of the past.
6. Neglect the whole world rather than each other.
7. Never go to sleep with an argument unsettled.8. At least once every day try to say one kind or complimentary thing to your life`s partner.
9. When you have done something wrong, be ready to admit it and ask for forgiveness.
10. It takes two to make a quarrel, and the one in the wrong is the one who does the most talking.
(from: http://www.cclw.net/soul/jdthyg.htm dated on 1/1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