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8, 2009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1)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1)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教廷官方日報《羅馬觀察報》(意文)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首版刊登一篇文章,題目就是本文的標題。這篇文章沒有作者署名,也不說是聖座某部門或組織所寫,而只在文章結尾畫上三個星標*。依照該報的傳統,這代表此文來自相關訓導權威,並已獲得教廷國務卿之同意。(DC,98,1072)應該說這是「最當下的」、最有權威的本題目的天主教教義。

了解教宗不能解散什麼婚姻,也就知道了什麼婚姻在教會內可以解散,當事人可以再締結新婚。本文完全沒有鼓勵離婚的意思。離婚常是惡,但不常是最大惡、不能容忍。天主教經過兩千年的反省分辨,不少的婚姻案件今天是可以合法解散的。為了更大的好處,如避免丟掉信德,為什麼不合法解散那已經無法破鏡重圓的婚姻呢?為什麼讓這些姐妹兄弟忍受「莫須有」的痛苦呢?

在《見證》上寫這樣的文字,是因為經驗指出,靠「專業牧靈的」來解決問題是有問題的。平信徒多了解這方面的知識,看來相當需要。

願為連理、至死不渝 天主教內唯一不能解散的婚姻是怎樣的呢?《教理》說:「受過洗的人之間的『既成已遂』婚姻是永不可拆散的。」(一六四○。雙引號筆者所加)「永jamais」是老百姓的話,教會法律嚴謹的說法是這樣的:「既成已遂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天主教法典》一一四一條)「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稱為『既成婚姻』;(有了房事後)稱為『既成已遂婚姻(ratum et consummatum)』。」(仝,一○六一條)因為這是唯一不能解散的婚姻,下面要仔細闡述。這裡先要解釋「有效」的意義及種類。簡言之,是產生效果,當事人成為夫妻。

「有效婚姻」有很多樣子,兩個外教人的婚姻絕大多數也是有效的,但是天主教能解散它們,它們不是「既成的」。歐美許多國家,他們的婚姻很多是「既成已遂」的,-注意:《法典》不說「兩位天主教教友的婚姻」,而說「兩位領過洗的」。-他們發生離婚的事情之後,如果願合法度教友生活,不得請求教宗解散他們的婚姻,(今天教宗仍認為他無此能力),只能走上申請「聲明婚姻無效」之路。(《法典》,一六七一至九一)即請求合法權威宣佈他們根本沒成婚;不存在,也就用不到解散。這裡的「無效」拉丁話是 nullitas,吳金瑞《拉丁字典》譯作「毫無」。

講這些話是說「解散」婚姻與「聲明婚姻無效」是兩碼事。說:「在天主教申請離婚是不可能的,只能『提訴婚姻無效。』」這是不正確的。本文講教宗解散婚姻是真真實實的離婚:婚姻是真真實實的(即有效),教宗介入,(昔日聖保祿宗徒介入,詳見下),那項婚姻解散了,而當事人也「不受拘束」了。原文ou dedoulootai 意思是「不再作奴隸」。(格前七 15)聖保祿很了解不得離婚者的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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