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8, 2009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3)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大陸教友婚禮特規 一般情況下,只要有神父證婚,那位教友或兩位教友的婚姻都可說常是有效的。神父會替他們請求豁免別的能使婚姻無效的因素,教律稱為「無效限制」。其中最常見的是教友跟沒領洗的外教人結婚(一○ 八六條),或表兄妹、即旁系血親四親等。(一○九一條)

為大陸教友結婚,教廷制定了特別規定:「教友結婚不必守法定儀式,只要有效地表示同意。…也不受教會習於豁免的『教會法所規定的』婚姻限制。」前面說的兩個能使婚姻無效(即應先得到主教豁免,否則無效)的限制,都是教會法規定的,也是教會習於豁免的。

這個特別規定早在一九四九年元月廿七日頒布。因此從五十多年前起,大陸教友結婚就不必守法定儀式而仍有效,免掉了「考慮請哪位神父證婚、向哪位主教申請豁免限制的」煩惱。第二次對大陸教會給予特別規定的是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廿七日,其中包括其他聖事,尤其對彌撒大祭,有了很方便的對大陸神父的「優待」。對婚姻聖事,規定同於一九四九年的。

大陸教友的婚姻破裂了,要想幫助他們善度教友生活,不要離開教會,麻煩就比「必該守法定婚姻儀式」的大多了。該守儀式而沒有守,想在教會內合法結婚,相當容易(見前「方便法門」)。大陸教友結婚雙方都有效領過洗,就是「既成已遂」。大陸教會普遍地缺少教會法專家,成立「教會法庭」審斷婚姻無效非常困難。

婚姻都是天主結合的 天主教今天認為只有既成已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其他任何真實的婚姻都可在天主教內解散,而政府毫無解散任何真實婚姻的權力。教宗庇護十一世說:「一切真正婚姻皆為不可拆散者,…教外人之間的婚姻…(也)存在著永久性的關聯,…致使任何國家權力,對之無能為力。」-用通俗的話,民法離婚,「白」離!《見證》五月號,芳慈女士(頁 39)可辦民法離婚,沒罪。彥亞女士(頁30)可辦伯鐸特權教會內的離婚。教宗《家庭團體》勸諭同情她們。詳見下。

馬爾谷福音是寫成較遲的瑪竇、路加福音的內涵基礎與文字根源,這是今天聖經學者最主流的( predominant)主張。谷十11講不許離婚,毫無例外。路十六18也無例外。瑪竇五32、十九11,加上了兩個「除非」「除了」(思高譯本),「除非因為 porneia」。有關這個字的辯論有很多,不能完全確定這是「例外」(用較強的法律名詞說:不是「但書」)。聖保祿卻明白地說,他下面的話「不是主說的,是他說的」(格前七12)。依照他的話,兩個外教人的婚姻真實地解散了。不能否認這是「例外」吧!(詳見下)歷史中,教會增加了別的「例外」,「既成已遂」也能成為「例外」嗎?

面對此時此地婚姻破裂無法挽救極端痛苦的個案,─「此時此地」是說婚前輔導、夫妻懇談……等極佳的牧職機制都已經太遲了。─信天主的不是絕對不能想到離婚的。首先,大陸地區以外的教友是不是行了教會婚禮?其次,一方面是天主教的,另一方是不是有效領了洗?…最困難的是「既成已遂」婚姻:今天教宗認為他無權解散,將來這項教義會不會改變呢?

研討教義之「問前問」 依照神學邏輯,在進入一個問題前,有個不可或缺的「問前之問」是:本問題的「神學價值(valor theologicus)」是怎樣的?也就是先該確定本問題的內涵能夠更改嗎?原來天主教的教義並不是不分輕重、份量全同的。梵二說得好:「天主教的教義內,存在著一個『品級(order)』(排行榜)或(稱)『真理的價值層次(hierarchy)』。因為這些教義與基督信仰的基礎的關係、連帶作用(relationship)是有程度上的差異的。」(《大公主義》11)   

那麼,「既成已遂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教理》二三八二)這項教義有什麼神學價值呢?《羅馬觀察報》那篇最當下、最具權威討論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的文章說:這項教義至少應歸結於「天主教道理(dottrina cattolica)」。而「天主教道理」的神學份量是:「它來自法定(authenticum)訓導權威,並不是出自不能錯誤的訓導權威。」教友應該「尊敬地接受(這)教導,真誠地附和(這)論斷。」(《教會憲章》25)可是這項教義能夠改變,因為不是不能錯誤的。

多重理想會有衝突 婚姻不可解散確定是基督的教訓。在實際生活中,能有別的基督教訓也不可忽略,這些教訓可能與婚姻不可解散不能並行不悖。聖瑪竇宗徒寫福音時,在瑪爾谷福音的不許離婚的教訓中,加上「除非」「除了」pornea。(五 32,十九 9)基督教與東正教把這個希臘字按字面解釋為「淫亂」、「不貞」,而認為這是「例外」,「是當婚姻破裂時,為無辜的一方所預備的」例外。─可以想像丈夫花天酒地,該讓他的妻子長時間甚至一生守活寡嗎?─而天主教傳統講法是:有淫亂可以分居但不可離婚。較新的講法是把那個希臘字講成它在格前五 1有的意義:亂倫結合(「跟他的繼母同居」。上海光啟社九二年新譯本),也就是肋十八 6─ 18所禁止的結合,思高聖經譯作「姘居」,《牧靈聖經》譯作「淫亂結合」。問題是:「違禁結合」是天主所結合的嗎?如果是,那麼「除非」、「除了」構成一個真的「例外」;如果不是,那麼邏輯上不通: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除了「這個不是天主結合的」可以拆散。

比淫亂更大的傷害 天主教講瑪竇的話是:連淫亂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無辜的一方也不得再婚。(DS 1807)聖保祿認為比淫亂更大的惡:「信仰的危險」可使真實的婚姻解散,這就是稱為「保祿特權」的個案。(格前七 15):一對外教夫妻,一方領洗,未領洗一方離去。(「未領洗一方不願和領洗一方同居,或不願和睦相處而不侮辱造物主,即視為離去。」教會法一一四三條)聖保祿說:「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即領洗者)卻不必受拘束」,可以再婚。教會法清楚地說:「前婚解散了( Solvitur,is dissolved)。」(仝前)   

外教人的婚姻也是天主結合的,怎麼聖保祿肯定可以拆散呢?教宗本篤十四世(+1758)說得好:聖保祿只是辨認出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天主自己把那婚姻拆散。─「信德的保持與發揚」這個善,大於婚姻不得解散這個善。-九○七年聖座說這是教會訓導的道理。 

天主結合的婚姻,確定可經滿足教會規定的「條件」(conditions),而由天主解散;天主是婚姻解散之源頭(或原因)。光線是寫作之條件,卻不是寫作的源頭、原因(cause)。

神結合的,人可拆散? 中古世紀教宗權力(包括有關世俗的)如日中天,影響到他對自己權力的意識萌芽、膨脹。教宗豁免了人對天主的許願、發誓;兩位教友結婚但未同房,此婚姻的關聯約束,教宗也解散了…教宗看來可以代替天主作一些本是天主保留給自己作的事,─會士發願對天主誓許終身守貞不娶不嫁,教會可解除這聖愿允許他(她)還俗。一教會文獻稱此權力為「代理權力(la potesta vicaria)」。  

回到本文主題,今天教宗解散婚姻權力的「上限」(事實如此,不講理論上能不能再向上升進)是:「一方是天主教教友,對方是未領洗者,有了『信仰不同』婚姻限制的豁免,舉行了天主教婚禮,也行了房,這婚姻能夠(為教宗)解散。」這是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信理聖部」的訓令。 這訓令並未收在一九八三年元月廿五日頒布的《教會法典》之內。但「信理聖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在一份覆文中,清楚說明上述訓令「保有完全的效力(maintain their force entirely)。」   

教宗的代理權力用在解散婚姻上稱為「伯鐸特權」。今天幾乎所有的神學家、教律學家都說教宗自己解散天主所結合的婚姻。看來比聖保祿的權力更大。還能更大嗎?解散「既成已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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