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8, 2009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2)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婚姻雙方都領過洗 只要一方沒領過洗,他們的婚姻即使是有效的,也不是「既成」的。這樣的婚姻在我們這個地區是常見的:只一方是天主教教友,對方是非教友,但也不是基督徒。這裡有兩件事一定不能馬虎。一、如果對方是基督徒,他(她)的洗禮有效嗎?如果無效,就等於沒領洗,婚姻也就不是「既成」的。二、結婚一方是教友,對方是沒領洗的。舉行天主教婚禮之前,別匆忙給這位沒領洗的付洗。「匆忙」指的是:沒有觀察、審度這項要舉行天主教婚禮的婚姻是否能夠穩定、正常地進展?雙方的家長近親看法如何?「匆忙」付洗的司鐸該明白:雙方都領洗了,婚姻就是「既成」的。「最壞的狀況」(婚姻破裂)出現,麻煩可就大了。

回到基督徒洗禮有效無效的這件事。大的教派沒問題:聖座一九四九年宣稱:長老會、浸信會、衛理會的洗禮「推定」有效。聖公會洗禮有效,(《鐸聲》一九七六,七月)信義會的洗禮效力從未被天主教置疑。小教派如貴格會、耶和華見證的洗禮無效。大概地說,如果天主教教友跟小教派基督徒結婚,多一半不行天主教婚禮。小教派排斥天主教很厲害。筆者曾試圖接觸他們,想探聽他們的洗禮是怎樣的,可說「連門兒」都沒踏入。如果天主教教友的婚禮不是天主教的,婚姻無效。詳見下節。

僅一方是教友亦然 下面這條看似嚴格的教律為預參「很無可奈何的」牧職工作(即協助辦離婚)者倒成了一扇「方便法門」。《法典》(一一一七條)是這樣說的:「只要結婚者之一是在天主教內領洗,或皈依天主教,且未以正式行為背棄天主教者,皆應遵守(那唯一能使他們的婚姻有效的結婚儀式)。」這個儀式是怎樣的?「惟有(ea tantum, only those)這樣的婚姻是有效的,即:在證婚(神長)及兩位證人前舉行的。…」(一一○八條)

教友結婚不行天主教婚禮的並不罕見。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教廷為此頒發很長的一篇文告(註解就有一○二條)研討此事,稱這樣的婚姻是「事實上的結合(De facto unions)」而不是真實的婚姻。這些「事實上結合」的人,如果想在教會內、亦即在天主前成為夫婦,因而得蒙天主賜予,而享有「人間任何心理輔導都不能給的助力的」聖寵神恩,就該補行上述的婚禮。如果他們在「事實上結合」這段期間,民法離了婚,在教會內他們等於沒結過婚。簡單的程序證明他們的確沒有行過教會婚禮,就可以與現在的新對象在教會內成婚,沒阻擋。當然也可重修舊好,但不必。如果沒離過婚就更簡單了,只要補行婚禮就可以了。請注意:為使婚姻有效的天主教婚禮只要求在「神父及兩位證人前」,完全不要求在教堂內、在公眾前。這為善意「事實上結合」的是好消息,省掉很多心理負擔。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