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8, 2009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 (4)

作者:金象逵 文章来源:见证月刊

再婚或否,天大差異 教友因著離婚,悲哀的結局可能是離開教會,甚至喪失信德。這個極其不幸的過程的起點多次是:參與彌撒但不領聖體。─或是自己想:離婚就不能領聖體;或更可能的是堂區主任司鐸告訴他(她)不能領聖體。「更可能」,因為《教友生活》今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五版讀到「教會以不可離婚為由,不許此女領受聖事。」全不講此女(或此男)再婚沒有。這是一位博學多聞的司鐸寫的。說句失敬之言,不「博學」的司鐸更怎樣呢?   

一九八一年教宗講了很重要的指示,─這麼重要,我的準司鐸學生如果不知道在哪本文獻、第幾頁、第幾行找到,考試就ㄉㄤ了。─而且是針對「既已成遂」而破裂的婚姻說的:「他們意識到有效的婚姻是不能解散的。」教宗也不說:只有無辜的一方可領聖體。當然有過失的一方該先痛悔自己的罪。然而不是雙方都是好人也願努力,就不會離婚。教宗說離婚的原因之一是「『無法』締結人際的關係。」(無法,教宗真懂婚姻!)離婚而未再婚的教友願意領聖體,就表示他(她)有好心,應該就是教宗說的「教會愛他們、願意幫助他們的」人。所以:「允許他們領受聖事是毫無困難的。」

離婚再婚想領聖事 既成已遂婚姻民法離婚又再婚的,想要領聖事,一、是申請教會「聲明此婚無效」。─容易獲准或艱難好像有「已發展國」與「發展中」、「未發展國」之分別。一九八○年那年,美國天主教法庭「聲明」婚姻無效的成功案例共五萬三千八百五十八件,我們這邊一年有沒有「五十八件」?夠不夠兩位數字?─這條路失敗了,麻煩可真夠大。教宗說:離婚者與新的配偶「完全禁慾…可以給予罪赦」,也就可以領聖體。與此極端相反的,Ratzinger樞機稱為「牧職妄用」:「很多司鐸聽離婚再婚者的告解,赦他們的罪,鼓勵或至少容忍他們領聖體。」他繼續說:「三位德國主教試圖阻止妄用,寫了牧函。」這三位主教建議中間路線:應該與牧者一起祈禱反省,牧者看出離婚再婚者與新配偶誠實地認為「天主允許他們領聖體」(一定要主觀有平安、確定的良心)就可以許他們領聖體,不要求完全禁慾。羅馬否定這個路線。三位主教再作答覆說:「這個事件最終是碰到『客觀準則與主觀抉擇有衝突時,如何定斷』的現代成熟教友最珍視的問題。」─此話意味好深長啊!   

前婚不是「既已成遂」的,民法離了婚,又再結婚,現在想領聖體,就簡單多了。把前婚在教會內合法解散(民法無能力解散任何有效婚姻),再把現在的婚姻補行教會婚禮就可平安領聖體。認定未行教會婚禮的前婚無效,或保祿特權的使用,不必經過主教。申請「伯鐸特權」離婚的該經過所屬主教轉呈教廷。 

這裡該指出一條教律:「你屬於哪位主教的牧職管轄呢?」教會法說:「藉其住所或準住所而屬某主教。」(一○七條)準住所是:「在教區『有意』住三個月或實際已滿三個月,就在該教區有準住所。」(一○二條)「有意」:把戶口移到那教區的第一天,就可去那個教區法庭申請合法離婚。伯鐸特權也有「發展」「發展中」… 的區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